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64号)要求,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及专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完成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并通过官方网站、当地政府网站等主动公开。
我局现对《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3年度环境状况与管理情况评估报告》、《东莞生态产业园2023年度环境状况与管理情况评估报告》予以公示。
附件1: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3年度环境状况与管理情况评估报告
附件2:东莞生态产业园2023年度环境状况与管理情况评估报告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分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