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东城综限拆违字〔2023〕第14-0015号
陈灵零 :
经调查,你(单位)在松山湖和堂10号楼2单元101通往地下负一层的楼梯通道间破墙并已安装了出入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执法机关现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附:该违法建筑现场勘验图及照片)。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执法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