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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处非典型案例十则
- 2018-10-11
- 来源: 松山湖管委会
- 发布机构: 松山湖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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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塑的“长城”
——北京长城沈太福非法集资案
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资案以13.7亿元集资额成为改革开放后“第一非法集资案”,沈太福也因贪污罪和行贿罪被判死刑。该案与随后发生的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因其所处的特殊时代环境,已成为改革开放之初中国资本的一个缩影。
案情简介
1980 年, 沈太福中专毕业, 被分配在长春市水利局, 后又转到科协工作。1984 年, 沈太福辞掉公职, 成为改革开放第一批辞职下海“吃螃蟹”的人。辞职后, 沈太福与兄弟沈太安办起了吉林省第一家个体科技开发咨询公司, 每天骑着自行车在长春市的街头巷尾刷广告, 但生意清淡。无奈之下, 沈太福通过关系, 承包了一家亏损的街道企业———长春锅炉仪表厂, 并在该厂研制成功“双色液位计”技术。1988 年, 沈太福携“双色液位计”技术到北京跟四通合作成立四通双色液位计技术公司时, 却被四通发现技术有假, 双方打起官司。官司打到第二年, 沈太福发现自身是泥菩萨过河, 决定撤退。
1989 年3 月16 日, 沈太福经北京新技术实验开发区批准, 筹集30 万元以私人资本注册成立了集体性质的北京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即长城公司的前身)。1990 年6 月, 沈太福低价购买了一名工程师的电机发明专利, 并将公司的专利权记到了他和妻子的名下。此后, 沈太福便打出了“机电开发的旗号, 又在海南、长春成立了两家公司, 鼓捣起各种社会上认为可以赚钱的买卖。也许是因为他并不真正善于做生意, 也可能由于他过于挥霍, 沈太福不但没有发财, 反而亏空日甚一日, 债台高筑。
1992 年5 月, 处于躲债之中的沈太福来到海南, 他找到一些人, 寻求和策划发财捷径, 想出了这样一个“高招”: 以发展节能电机为名, 以高利息为诱饵, 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广泛集资。沈太福说: “只要我能马上拿到钱, 就能大胆地干个够, 利息我可以出到24%!
这一非法集资游戏开玩之初并不顺利, 上门签订合同者寥寥无几。沈太福便想到了海口的歌舞厅, 来这里的大多是有钱的人, 要是他们成为投资者, 必然是财源滚滚。于是他领着公司人员出入各卡拉OK 歌舞厅, 向“伴舞小姐许诺: “谁能拉来投资, 就给她2% 的好处费! ”这一招非常奏效, 为了得到这2%的回扣, 许多人四处奔走, 前来签订合同的投资者络绎不绝, 创下了20 天时间集资2000 万元的奇迹。沈太福从此一发而不可收拾。一时间, “长城债券”炙手可热, 受众多投资者青睐, 酿成了波及全国的“长城集资”怪潮。
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为了得到高额利润蜂拥而至,长城公司设在全国各地的办事处人满为患。许多人奔走相告, 有的从银行取出存款, 有的到处借钱, 托关系、找熟人,一心想成为长城公司的投资者。就这样, 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 沈太福就筹得巨额资金, 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沈太福在全国设立了20 多个分公司和100 多个分支机构, 雇用职员3000 多人, 主要的业务就是登广告、炒新闻、集资, 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 共集资10 多亿元人民币, 投资者达10万人。
1994 年4 月11 日, 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被处决, 罪名是贪污和行贿。而在沈太福的背后, 却是牵涉近20 万人高达10 多亿元的高息集资案。沈太福被处决之后, 中国开始金融立法对集资行为进行管制。
作案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沈太福的游戏规则是: 无论男女老少, 均可与长城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投资额从3000 元起, 上不封顶。合同承诺投资人可以随时提取自己的资金, 而且投资回报很可观, 长城公司承诺“按季支付补偿费”, 每年补偿率达24%, 比银行当时的储蓄利率高一倍多。在改革开放的初期, 年息高达24%的“技术转让合同”正迎合了老百姓的发财心理。
2.签订虚假技术开发合同。众多的投资者并不知道, 他们与沈太福和长城公司签订的所谓“技术开发合同”, 只不过是用来蒙骗人的招牌, 在沈太福的眼中如同几张废纸。合同中规定公司在一年内将产生1 亿元的产值, 但从第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半年时间里, 全公司只售出电动机五六十台, 价值仅600 多万元, 所谓的电机开发完全成了骗人的幌子。
3.金蝉脱壳, 逃避责任。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沈太福先后指使有关人员开出2 亿元的假发票, 频繁地向某分公司调拨资金, 制造某分公司经营效益好的假象。在没有一分销售额、没做一笔电机生意的情况下, 向税务部门“主动”缴纳了1100 多万元的税金……沈太福通过上述种种手段, 欺骗投资者和有关管理部门, 谎称公司股票将来可以上市, 这样投资者的债权就可以变成股权, 即使将来公司破产倒闭, 骗局败露, 作为股民的投资者只能自担风险, 他就不必面对向他讨债的人了。
案件查处
就在沈太福紧锣密鼓地实施自己的骗术之时, 有关部门逐渐察觉了他异常的所作所为。针对他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一系列活动, 1993年3 月6 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乱集资问题的通报》, 指出长城公司“实际上是变相发行债券, 且发行额大大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 担保形同虚设, 所筹集资金用途不明, 投资风险大,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 要求“限期清退所筹集资金”。与此同时, 为了保护已投资者的利益, 避免有更多的人投资受骗, 防止长城公司转移资金, 有关部门冻结了长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
对此, 沈太福置若罔闻, 非但不执行, 反而到处散布流言欺骗要求清退集资款的群众, 并向法院起诉中国人民银行。1993 年3 月29 日、31 日, 沈太福连续在北京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 声称因政府干涉, 公司难以经营, 要向国外拍卖。他还宣布, 将投资者的年利息率由24%提高到惊人的48%!
1993 年3 月31 日下午, 沈太福带着三张假身份证和一皮箱的集资款准备逃到国外, 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警方截获。1993 年4 月6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 开始对长城公司进行检查。长城公司案所涉及的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成立了检查组, 对其所属的100 多个分支机构实施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发现集资款项流失十分严重。如北京市集资额高达两亿多元, 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3000 万元, 不到集资款的1/7。
1994 年4 月, 法院宣判, 沈太福犯贪污罪和行贿罪, 判处死刑, 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警示
长城公司集资案仅仅是1993 年中国金融失序的冰山一角。在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之前,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金融法制体系。1995 年6 月30 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列入法律打击对象。1997 年3 月14 日修订的《刑法》和1997 年12 月9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业确定罪名的规定》, 正式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集资诈骗罪列入刑法罪名。至此, 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框架基本构建起来, “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成为悬在非法集资者头上的利剑。
俗话说,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屡屡得逞, 除了非法集资者的骗术较为高明, 方法和手段隐蔽和狡猾外, 与受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 贪图一夜暴富、一劳永逸, 甚至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也不无关系。因此,广大投资者应加强自身防范意识, 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 不传播、不轻信所谓的一夜暴富神话, 这才是减少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根本途径。
揭开托管造林的神秘面纱
—— 集团非法经营案
“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短短两年时间,亿霖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凭借这一诱人的广告和骗术非法销售林地42.2万亩,遍及全国11个省(市),造就了5个“千万富翁”、18个“百万富翁”,涉案资金16.8亿元,受骗人数达2.2万人。“画皮”剥下之后,这一广为认知的托管造林公司终于露出了非法经营的真实面孔。
案情简介
赵某某,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亿霖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2003年4月因非法传销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2004年1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赵某某在服刑期间,与屠某某、赵某甲等人合谋出狱后重新以传销方式销售林获利。2004年7月,赵某某刑满释放后,注册成立了内蒙古亿霖木业有限公司、北京亿霖木业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从事所谓合作托管造林经营活动。赵某某是亿霖集团的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亿霖集团制定了销售策略、宣传纲要及提出比例等。
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赵某某等人以亿霖集团为依托,合作托管造林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名,积极发展传销队伍,开展传销活动。在北京、内蒙古、辽宁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5个县(市)、区累计签订林地购置合同1082份,涉及林地面积共计96万亩,合同金额8.8亿余元。同期,按照赵某某等人制定的经营策略和模式,亿霖集团各级营销团队运用传销手段,以每亩3700元的价格累积销售林地面积42万亩,净销售额高达16.8亿余元,其中支付销售人员返利高达4.5亿元。
作案手段
传销老手,重操旧业。因非法传销锒铛入狱的赵某,2004年4月出狱后,立刻重新组织传销队伍,吸引投资者高价购买林地。赵某承诺:“合同期满,保证15立方米/亩的出材量,不足部分,公司以自有林地予以补偿。公司按市场价格收购,管护费用由银行监管,对购买的林木有保险,所购买的林地有林权证等。”
各销售人员以亿霖集团的名义与购林人签订《林业绿化工程合同》《林业绿化工程管护合同》《林业绿化木材收购合同》。亿霖集团收取的销售款按25%的比例返还给分公司,作为销售人员的报酬和费用开支。各级销售人员的收入均按销售林地面积的比例提成,上级销售人员一下级销售人员的销售 业绩为依据计算获取报酬,而以管护林地为名收取的3亿余元“林地管护费”,既未按合同交银行监管,也没有作为管护费用用于林地管护专项支出,而是被混入销售林地款,用于各级销售人员提成和挥霍。
2.广告轰炸,蛊惑人心。出狱后的赵某某组建亿霖集团后就以高调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2004年,“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广告语曾密集地轰炸过人们的眼球,不仅是电视、报纸、户外灯箱上都有等“亿霖木业”的广告,每隔一段时间,各媒体还广泛刊登亿霖集团招聘销售人员的广告。如此铺天盖地的宣传,吸引了众多怀揣发财梦想的老百姓走进亿霖集团。
为能让投资者放心掏钱,赵某某下了一番苦功: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料齐全,在互联网上建网站,选择北京高档写字楼作为其营业场所,找著名艺人做形象代言人。一系列的精心包装将亿霖集团的传销本质掩盖起来,每一个到过亿霖集团的人都没觉得这是一家骗人的公司。不到一年时间,亿霖集团就发展成一个有近3000人的大公司,上万名投资人倾尽所有买了亿霖集团的林地。
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赵某等人伪造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与《中国质量与品牌杂志社》颁发的“群众满意荣誉证书”,编造林业专家关于种植速生杨等树种的经济价值评估研究成果,谎称林业专家的实验结果年回报率高达28.2%。同时,相关分公司在经营中有意夸大欧美杨生长量及收益,歪曲推论森林资源状况和市场分析,却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经营成本避而不谈,进行不实的林业政策宣传,误导社会投资者。
案件查处
何女士是最早一批感觉受骗并报警的人之一。为了让儿子早一天买上房,北京退休老师何女士一直希望找份工作,于是他拨通了亿霖集团的电话,希望应聘洽谈师这一岗位,一位业务员热情地邀请她去公司所在的金融街国企大厦面试。在亿霖集团,何女士第一次听说托管造林这个词,第一次真切的感受到传销者的蛊惑之术。“我们公司主要从事托管造林,也就是说,我们把承包或收购的林地卖给投资人,再接受投资人的委托对林地进行管护,等林木长成后,双方再进行利益分配。而我们销售的全是速生丰产林,林木7年后保证成材见效益,每亩地的净收入可达到六七千元。买的地越多,好处越大。阿姨,如果你花40万元购买林地,就可以直接当销售经理,那样收益会更大。”业务员煽情的介绍打动了何女士,随机取出全部积蓄10万元,加上女儿的20万元,又把老母亲的10万元养老费也借了出来。东拼西凑交完款后,亿霖集团的人却说,考虑到何女士年龄大,劝她最好不要当经理。
突如其来的变故,不禁让何女士对重金购买的林地也担心起来。由于40万元事关全家人的命脉,2005年的夏天,64岁的何女士瞒着家人独自区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考察。到了林地面前,何女士惊呆了,眼前的情景让她欲哭无泪;所有的树只有筷子那么粗,高矮也就一尺多,而且全是死树,没有活的,再看周边丛生的杂草,比树都要高好多。让何女士更加震惊的是,她在亿霖集团购买的150亩林地全都是这样。当初何女士曾多次要求去实地考察一下,但是公司工作人员以天气冷、工作忙等各种借口拒绝了何女士的要求。从通辽回来后,何女士向北京市公安局报了案。
继何女士之后,北京市公安局又陆续收到市民关于亿霖集团涉嫌传销的举报,为打击传销犯罪,减少广大购林群众的经济损失,2006年初,北京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开始对亿霖集团进行全面调查。2006年6月,包括赵某,赵某甲在内的亿霖集团高管被警方抓获。截至2007年7月,亿霖集团传销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0余名,收缴、冻结了部分涉案资产和资金。
历经两年多的调查,亿霖集团传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赵某等28名被告为获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传销团队,以注册成立的经营实体为依托,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严惩。一审判决主犯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34万元;其他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9年6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赵某等24明被告人维持原判,张某等4人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案件警示
近几年来,我国发生多起以托管造林为名进行传销和非法集资案件,其涉及面之广,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造成的社会影响之恶劣,令人咋舌。托管造林公司采用的欺骗手段主要有几种:一是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二是以林权证为幌子,骗取投资人信任;三是夸大林木生长量和林业投资回报率;四是装扮公司形象,赢得投资者的好感;五是对政策进行不实宣传和误导。亿霖集团的教训十分深刻。
一是名人要加强自律。亿霖集团聘请知名艺人做广告或担当代言人,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与相关立法的缺位不无关系,而类似事件所折射出的名人职业道德、缺乏自律等问题也同样值得关注。在利益面前,一些名人往往将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抛之脑后,更多关注了金钱而忽略了社会影响,反映出部分名人社会责任意识的淡薄,没有顾忌到不实宣传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二是要加强广告宣传的监管。亿霖集团之所以能够行骗成功,与密集的广告发布密切相关,这也是此类传销诈骗案件的主要经营方式,发布广告的媒体成为骗子们敛财的主要工具。受害人商某说:没有广告宣传,我是不会信的。2006年5月31日,警方开始立案调查亿霖集团时,一家很有影响额报纸还在给亿霖集团做整版的广告。如果我有重新选择的机会,我要特别注意没亲眼见到的东西不能相信,以后做事情我只能相信自己。
三是投资者要提高投资风险意识。赵某作为亿霖集团的实际掌控人和亿霖传销模式的制定者,在新生的托管造林业中嗅到了发财的机会。他曲解2003年出台的《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凡是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的规定,利用中央文件做幌子,披着“响应政府号召,支援国家建设,广泛整合资源,建设优秀平台,提供高额回报的画皮,打着托管造林的旗号,用信息不对称,两头不见面的伎俩来骗取老百姓,以层层加码传销的方式非法集资,让许多人踏上了“投资创富”的不归路。
世上本没有免费的午餐。敬告广大善良的人们:切莫盲目轻信高额回报的宣传,远离传销,远离非法集资!
疯狂的代价
——湖南湘西州非法集资系列案
1998年九十月间,湖南省一个偏远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全国关注。近百亿元的集资金额,50家重大企业涉案,涉及多个阶层和众多家庭的高参与率,使得该案尤为引人瞩目。无论是集资者还是参与者,都为这种“疯狂”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案情简介
湘西州非法集资历时十余年,经过了一个从民间融资到非法集资、从小到大、从隐蔽到公开的复杂演变过程。1998年,当地个别企业为解决资金困难,采取极为隐蔽的方式,以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回报率,主要向单位内部职工和利益关联者进行民间融资。后来,这些融资活动由当初范围较小、回报率较低的民间融资行为,逐步演变为集资企业和参与者日渐增多、回报率持续攀升的非法集资行为。
由于这些集资企业多以房地产和矿产品开发为投资对象,受2008年初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持续走低的影响,部分企业开始陷入经营困境,出现资金紧张。2008年8月中旬,几家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资金链出现断裂,相继宣布延期兑付集资户本金和暂停付息。9月4日,部分非法集资企业不能按时兑现到期本息,引发了集资人员围堵街道、铁路的群体性事件,湘西州非法集资问题爆发。9月25日,再次发生部分上访者冲击州政府、堵塞铁路事件,并引发了部分社会闲杂人员打砸抢事件。
根据登记确认,湘西州非法集资企业达50家,集资金额93.56亿元,参与人数7.19万人,涉及湖南省14个市(州)和湖北、贵州、重庆等周边省市。其中:重大非法集资企业20户,集资金额86.42亿元,以息抵本后金额57.15亿元,参与人数6.17万人。如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某某等自2003年11月至案发,共向2.42万人累计集资34.53亿元,造成集资户损失6.2亿元。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等白2004年11月至案发,共向1.65万人累计集资24.09亿元,造成集资户损失6.14亿元。金丰农业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等自2005年7月至2008年9月,共向5754人集资8.84亿元,造成集资户损失2.26亿元。新世纪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等自2007年1月起至案发,共向1.14万人次集资4亿多元,造成集资户损失2.52亿元。
作案手段
1.以项目开发为名吸引公众参与集资。该案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最初大多是通过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利用项目开发或以项目开发为名集资赚取“第一桶金”,继而成立公司开展更大规模的集资活动。如三馆公司总裁曾某某于2003年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再以该公司名义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湘西州“三馆项目”开发竞标,中标后即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名义,以开发“三馆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集资;2004年1月,曾某某成立三馆公司后,即以该公司名义继续进行集资。
2.不断成立新的公司扩大集资规模。一些涉案企业为扩大集资规模,利用集资款不断投资成立新的公司,甚至设立专门的“集资公司”。金丰集团董事长王某某开展集资活动,就是通过集团旗下各公司运作的。从2005年7月起,王某某先后通过挂靠相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集资。2006年3月,王某某用集资款400万元注册成立了福诞公司,以该公司名义继续进行集资。2006年8月,王某某借款1亿元注册成立了湖南永丰担保有限公司(验资后资金即被转走),并以该公司名义,通过与集资产签订股份转(受)让协议,约定永丰公司向集资户转让部分股份,公司按期以月利率4.5%分配红利。 2007年3月,王某某用1000万元集资款注册成立了湘西州汇丰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从事集资业务,与集资户签订委托投资协议或借款协议,约定由汇丰公司代理集资户进行投资,按月利率2.5%~8%支付投资收益。2007年3月,王某某成立了湖南金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各公司的母公司,并于同年5月设立了金丰集团。
3.用集资款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虚构公司实力。一些集资企业为彰显实力,在集资获取一定资金的情况下,即运用集资款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为进一步开展集资活动奠定基础。2008年4月,曾某某用收取的集资款出资,将三馆公司注册资本从819万元变更为6189万元。2007年4月,王某某将福诞公司的注册资本从400万元增至2000万元,也是使用的集资款。
4.不计后果提高集资利息诱惑群众。为套牢集资群众,吸引更多集资款,加之集资企业增多的“竞争压力”,各企业逐年提高集资利息。2005年以后,三馆公司逐步提高集资利息,从月息1.67%逐渐上涨至10%;2007年9月起,三馆公司还按集资款存期的不同给予集资户每万元250~500元不等的奖励,至2008年8月支付集资户奖励金额累计高达1.1亿元。新世纪公司自2007年1月开始集资即实行返点政策,从每万元返点200元,最高达到1300元;月息则从最初的5%逐步提升到25%。
5.各种奖励鼓动工作人员和集资户充当集资中介。为提高工作人员和一般集资户充当中介的积极性,集资企业出台了多种奖励政策。福大公司自2005年起,对介绍客户集资的中介人员,从集资款中一次性给予2%~6%不等的费用,先后共发展中介人员97人,支付费用3672万元。金丰集团王某某向工作人员下达融资任务,每集资1万元给予50元回报奖励;同时通过中介人员介绍集资,每融资1万元给予200-400元不等的奖励,公司共支付奖励提成等1923万元。
6.不惜成本夸大宣传骗取集资户信任。为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集资企业极尽夸张之能事,通过各种手段开展宣传活动,不惜血本。如三馆公司共耗资982万元,通过媒体虚假宣传公司开发项目多、房产销售好;邀请明星参加公司周年庆典、开展情系民工等活动,提升公司影响力;花钱为公司及总裁曾某某个人换取“湖南商业地产十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中国企业改革全国示范单位”,“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中国诚信企业家”等荣誉。
7.后集资款归还前集资款维系资金链。由于集资利息逐步飙升,而经营亏损严重,集资企业只能通过后集资款归还前集资款及支付利息,勉强维持资金链,直至无法维系而断裂,案发时大部分涉案企业资不抵债。
案件查处
湘西州案件爆发后,湖南省公安厅和湘西州公安局迅速成立“10?2”专案组,从全省公安系统抽调经侦民警320余名,分成18个专案小组,对20家案情重大的非法集资企业单独立案侦查,于2008年10月2日对企业法人代表和高管人员实施集中抓捕,对228名涉案人员采取集中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6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实行逮捕,对涉案资产采取保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对赃款赃物进行追缴。公安机关对其余30起案件也进行了积极侦办。
至2011年6月底,20起重点案件的侦办工作已全面完成,除3家企业经检察机关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外,其余17家已被提起公诉,其中3起案件已终审判决:福大房地产公司案主犯吴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艺苑文化娱乐公司案主犯石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主犯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8万元。4起案件已一审判决:三馆房地产公司案主犯曾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世纪锰业公司案主犯徐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金浩房地产公司案主犯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金丰农业科技开发集团案主犯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30起案件,已有18起依法判决,1起案件撤诉,其余11起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警示
1.理性面对高利诱惑。非法集资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其之所以能够滋长蔓延,主要原因一是不法企业以高额回报诱骗群众参与,二是群众对非法集资性质认识不足、投机暴富心态作祟。面对高利诱惑,社会公众要摆正心态,理性分析。如在本案中,集资企业不断提高集资利息,最高时达到了月息25%,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知道,即使企业经营良好,其利润也根本不可能维持如此高利的支出。
2.摒弃从众心理。本案参与集资人员达7.19万人,其中湘西州首府吉首市参与人数6.17万人,2008年吉首市人口仅20多万,如果按照每产家庭3口人算,约90%的家庭参与了非法集资。不少人参与集资的原因是看到他人参与且获得了高额利润,于是纷纷加入,甚至借钱参与。这是盲目的从众心理,既没有考察被投资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也没有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往往付出惨重的代价。
原始股的诱惑
——陈某某非法经营案
刘某是国内一家以连锁模式经营的大型现代化口腔医疗机构JM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他也许万万没想到, 一些别有用心的骗子会将他的公司当做道具, 利用国内一些无知投资者渴望赚取暴利的心理, 通过出售所谓的可以到美国上市的原始股非法敛财。
案情简介
2006年底,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 刘某见到了法籍台湾人陈某某, 陈某某声称自己是香港某投资公司董事, 到北京的目的是寻找投资项目。时隔几日,陈某某假借到刘某的公司拜访, 偷走了JM 集团简介和一份瑞士某银行为该公司撰写的承销计划书。之后, 陈某某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与刘某的JM 集团名称相仿的JM 控股集团, 并伪造了股权证。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 陈某某向其朋友察某某宣称JM 集团马上就要在境外上市, 可以弄到部分原始股出售, 购买金额有比较高的门槛, 上市后升值空间很大, 骗取察某某等人650余万元。陈某某还让察某某作为中间人, 介绍别人来销售和购买原始股, 并从中抽取差价作为提成。其后, 察某某与毕某某、樊某某在自己购买原始股的同时, 利用自身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的身份对外非法销售该原始股, 并向客户描绘JM 集团在美国上市后的美好前景, 表示一旦购买了这种原始股, 上市后就会得到高额的回报。2007年4月至9 月, 非法兜售原始股涉及人民币3100余万元, 非法获利11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1.伪造身份, 粉墨登场。陈某某给自己冠以香港某投资公司董事的身份,经常身着名牌出入高级社交场所, 伺机寻找作案目标。本案中, 陈某某就是在一次聚会上结识JM 集团董事长刘某的, 经过些许攀谈, 就锁定了目标。
2.境外注册, 以假乱真。陈某某在境外生活多年, 对于境外金融有一定的了解。为了避免在当今信息社会被人揭穿骗局, 确保诈骗得逞, 他冒用刘某名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与北京JM 集团名称相仿的公司, 然后拿着虚假资料对外宣传。由于真实的JM 集团确实在做上市的运作, 加上陈某某利用真实的JM 集团资料仿造虚假宣传资料, 使人很难辨别真伪。
3.高额回报, 诱惑难挡。原始股因具有上市后翻倍增长的财富效应而备受投资者追捧, 陈某某正是利用人们想通过购买原始股一夜暴富的心理设计了骗局。
4.门槛高设, 欲擒故纵。在销售之初, 陈某某就设定了很高的门槛, 购买就要用美元, 因为要在美国上市, 而且购买原始股要有最低额度, 投资少了还不卖。如此一来, 好多人都认为以JM 集团的实力, 较高的投资门槛是合情合理的, 反而对其更加深信不疑, 丧失了必要的警惕性。
5.专业营销, 真假难辨。股权证印好了, 得找人销售, 陈某某找到在证券公司工作、有一定客户基础的察某某, 陈某某告诉察某某自己可以弄到JM集团即将上市的原始股, 察某某在网上查阅JM 集团确实要上市, 认为陈某某的资料很真实, 就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向客户推销原始股。
案件查处
2007年9月20日, 毕某某、樊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陈某某、察某某非法销售虚假的原始股, 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察某某, 毕某某、樊某某也因参与非法销售虚假的原始股被拘传。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内采取出售虚假原始股的方法, 骗取他人购买股票的钱款,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依法应以惩处。被告人察某某、毕某某、樊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销售该虚假原始股,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扰乱市场秩序,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且系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法均应以惩处。2008年8月, 陈某某因犯诈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察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罚金人民币642万元。毕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罚金人民币83万元。樊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罚金人民币380万元。
案件警示
原始股票是指在公司申请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市场上, “原始股”一向是盈利和发财的代名词, 因而成为广大投资者争相追逐的对象。但实际上, 原始股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购买到的机会相当有限, 它的购买者大多是与公司有关的内部投资人、公司有限的私募对象、专业的风险资金投资人等。在这种矛盾之下, 围绕原始股的各种骗局频频出现, 谎称即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的原始股是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证券法》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因此, 从非法经营的机构或个人手中买卖这类原始股票的行为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广大投资者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买卖证券应当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海外上市的陷阱
——上海安基公司非法经营案
一家即将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令100余名“股民”,投资了700多万元人民币,结果却是一场黄粱梦。
案情简介
安基生物科技公司主要从事药物的研发生产,公司成立以来始终处于药物研发阶段,从未进行过任何生产销售。2004年,安基公司法人代表郑某结识了吹嘘能替安基公司在美国买壳上市的谢某某,谢某某随即以恩麦联公司名义与安基公司签订协议,为安基公司在美国买壳上市。实际上,恩麦联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没有任何与证券相关的项目。
协议签订后,谢某某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场外交易板块购买了一个停牌交易的壳公司,另在美国注册成立安基美国生物有限公司。在安基公司未向安基美国公司注资,并且壳公司未与安基美国公司合并的情况下,郑某同意谢某某销售安基美国股票。随后,谢某某自行设计制作安基美国股票,对外则宣称该股票系美国寄来,将安基美国股票以每股1.5-2美元的价格向投资人销售,并承诺安基公司两年之内将在纳斯达克上市,上市后股价不低于每股4美元,如果不上市则将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支付相应的银行同期利息。谢某某通过销售安基美国股票共诈骗100多名投资人700多万元,其中4.75万美元交给郑某。
作案手段
1.以实业为名逃避监督。安基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金为3400万元,郑某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加工,化工原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销售。从表面看,这是一家资金雄厚、经营正常的公司,可实际上,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药物研发阶段,没有任何生产和销售行为。
2.高档办公楼粉饰“皮包”公司。谢某某任董事长的恩麦联公司,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科技、环保、投资、贸易信息、房产信息、企业管理咨询及市场调研,该公司既无从事证券或产权交易资格,也未取得上市辅导等证券咨询服务资格。谢某某租用上海国际航运大厦、外滩金延大楼、均瑶国际广场、凯迪克大厦等诸多高档写字楼,作为销售所谓原始股的场所,并将办公室装修得气派豪华,给投资者营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
3.虚拟海外背景炒作美国上市。在销售股票时,谢某某制作全英文的股票、购股协议,美其名曰“为投资者提供在境外证券公司开户的便利”,并以美元制定股票价格,更让投资者觉得公司的“海外背景”深厚。
4.雇佣推销人员给投资者“洗脑”。谢某某雇佣推销人员按所分配好的电话号段随机进行拨打,使用事先编制好的对话术语,以免费为对方进行证券投资辅导为诱饵招揽客户。一旦有人心动登门,员工马上热情地将其引入小房间,给客户看一大堆材料,先对境内证券市场大肆贬损,再把近年来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情况盘点一通,最后把安基公司海外上市前景讲得天花乱坠;实质上是进行一对一“洗脑”,当客户流露出购买意向时,他们就会反复纠缠推销直至客户购买。每骗取一名投资者,推销人员就能得到高额提成。
5.承诺高回报吸引投资者。郑某、谢某某利用投资者迷信原始股上市以后可以快速致富的心理,以及对海外市场的不了解,鼓吹上市后的高额回报,并承诺如果不能上市将原价回购股票,使投资者相信投资能够保本,从而短时间内募集到大量资金。
案件查处
2005年4月、7月,谢某某、郑某分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未如实告知投资者所售股票在美国市场的真实情况,将没有任何资产、毫无投资价值的股票以欺骗手法包装后出售给投资人,而且出售伪造的股票,充分体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随机拨打电话号码的方式,邀约投资人到各销售点后,诱骗他们购买伪造的股票,且诈骗人数众多。郑某在未经批准,没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同意谢某某出售股票,虽未直接参与股票的销售,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2006年12月22日,法院判决谢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警示
美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证券市场,粉单市场(PinkSheets)及场外交易板块(OTCBB)均属于柜台交易。粉单市场是一个电子报价系统,它显示股票经纪人报的许多场外交易证券价格,买卖柜台证券的做市商和其他经纪人用粉红单公布他们的买盘价和沽盘价。公司股票在粉单市场及场外交易板块交易,则意味着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场外柜台交易板块是一个电子交易系统,它显示了许多未在纳斯达克股市或全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柜台股票的实时报价、最后成交价和交易量信息。在场外交易板块的公司,不是真正的挂牌上市公司,只能叫柜台交易,由几个做市商相互交易,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亦不承认其上市公司地位。事实上,在粉单市场及场外交易板块交易的公司平均股价都很低。
然而,大多数国内投资者对美国证券市场的情况并不了解,谢某某等人正是利用国内投资者信息的不对称,故意将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与在粉单市场、场外交易板块挂牌交易混为一谈,欺骗投资者。
“海市蜃楼”终消散
——陕西金园汽车集资诈骗案
“海外上市”,多么迷人的字眼,然而终如海市蜃楼般消散,那些购买金园汽车原始股、寄希望于其海外上市后发大财的投资者注定要自吞其果。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起,全国各地许多中介公司通过广告疯狂推销一家名叫陕西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每股售价4元。中介宣称该公司即将于2006年底在美国上市,届时每股股价将翻两番,年回报率超过200%。在高额收益的诱惑下,有20多个省市的投资者参与其中。
金园汽车的前身系陕西西部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1996年8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董某,2005年通过虚假出资,将公司更名为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
2005年11月,一家名为陕西明道启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找到金园汽车,称可以帮助其融资,把金园汽车的部分股权转让出去,然后进行海外上市。就这样,明道启圣法定代表人王某和董某分别代表两家公司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由明道启圣作为财务顾问和企业上市专项财务顾问,推荐金园汽车赴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OTCBB)通过买壳上市,并提供股权转让、咨询等服务,帮助做好策划、宣传等工作。
而后,王某开始疯狂策划金园汽车虚假上市,对外宣传和包装金园汽车,同时在全国各地聘请59家中介公司为其推销金园汽车的股票,这些中介公司以每股4元左右的价格向公众销售金园汽车的股权,每股提成2.2~2.7元。就这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王某通过59家中介公司向2700余人次销售金园汽车股票,销售额达6279.57万元。其中3600万元被作为提成支付给了中介机构,600多万元被用于明道启圣运营费用和所谓的金园汽车海外上市费用,1000万元左右转给了董某,其余被王某转入亲属的银行账户。那些做着获取巨额回报梦的投资者万万没有想到,他们的投资本金早已打了水漂。
作案手段
1.海外上市,吸引眼球。王某运用海外上市概念实施犯罪,一方面给投资者一个假象,即海外上市的回报比国内更高,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国内投资者对海外资本市场和有关政策不熟悉,不易揭穿其犯罪行径。王某指使公司人员制作金园汽车与Charly Schweb&Co.,Inc.之间的虚假上市委托合同。事实上,这些合同材料都是从网上下载虚构的,签字都是模仿外国人胡乱画的,这些胡编乱造的资料竟然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眼睛。
2.精心包装,疯狂宣传。与金园汽车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以后,王某在明道启圣内部虚设了“金园汽车证券部”,设立证券部热线电话。对外统一口径回答股民问题,消除投资者疑虑。建立金源汽车网站,制作致股东白皮书等文件,在网站和一些国内知名报纸上发布金园汽车业绩良好并将很快在海外上市等虚假消息。
3.制作假账目,虚增利润。王某通过各种方式编造金园汽车的漂亮财务数据,欺骗投资者。如金园汽车致股东白皮书中记载“2005年金园公司资产总计8755.61万元,主要业务收入为7214.1万元,主要业务利润为2510.79万元”等内容。这些内容都是王某让董某指使金园汽车财务人员做的假报表,事实上,2005年金园汽车的税后利润只有100万元左右。
4.召开见面会,骗取股民信任。2006年7月,王某指派员工前往北京、天津等地的中介公司,代表金园汽车办理所谓的股权确认手续,安排董某等人在上海召开股东见面会,宣读金园汽车承诺书,承诺2006年9月底金园汽车股票将在海外上市等。
案件查处
2006年9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以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将王某和董某刑事拘留,随后将其逮捕。2008年7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50万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王某不服,向陕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王某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明知金园汽车不能境外上市,却仍以金园汽车海外上市为名,夸大金园汽车业绩,许诺该公司即将海外上市,通过网络、报刊及非法中介机构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虚假宣传,诱骗众多群众购买金园汽车的股权,并将大部分募集的资金作为中介费支付给非法中介机构,其余资金也在主观上未打算、客观上也始终未投入到可用于实现广大购买股权群众利益的金园汽车生产活动中,导致购买股权群众的利益根本无法保障和实现,因此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明确。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金园汽车根本没有可能实现海外上市,因此其能否上市与是否有上市团队无关。王某指使和操纵股权出售事宜的各个环节,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构成主犯要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金园汽车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较大,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所精心营造的空中楼阁更具迷惑性。如受骗者中一名深圳男子被骗147万元,还有多名日本人被骗1200万日元,足以说明犯罪分子骗术之高。
事实上,犯罪分子的漏洞百出,只要稍加咨询和了解,就可以戳穿犯罪分子的阴谋,避免受骗。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内企业申请海外上市的净资产不得少于4亿元,过去一年的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而金园汽车即便经过虚增出资,注册资本也不过区区4000万元,每年的利润不过百万元,根本不具备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规定,国家禁止境内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权方式进行买壳上市。本案中犯罪分子正是采取海外买壳上市方式进行行骗的。
股权买卖是高度复杂、风险极高的业务,要相对应公司足够熟悉以及对行业发展、财务会计知识以及相关政策充分了解,这根本不是一个普通老百姓能做到的。当前,风险投资日益盛行,广大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活动时要慎之又慎,勿再被一些空中楼阁迷蒙双眼。
金融家与吸血鬼
——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案
一个无实际资产的空壳公司,却被包装成有投资价值的企业。投资者被海外上市的高回报所诱惑,购买了一张张似同废纸的股票。麦道夫式的金融骗局,让252名投资者损失了2000多万元。谎言最终被揭穿,让自己装扮成金融家的潘某某因犯罪集资诈骗罪,将监狱中度过他的余生。
案情简介
潘某某是持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他在上海认识了黑龙江女子韩某。潘某某在获悉韩某长期在上海从事推销国内“一级半市场”的股权转让工作,并拥有一定客户群及推销人员的情况下,起意与韩某合作,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境外金融市场的不了解,通过销售所谓“海外上市”股票实施诈骗。两人一拍即合,希望在非法证券交易上有所作为。
2004年3月,潘某某、韩某通过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上海代表处,招揽张某某、宗某某、金某及孔某某等人,以西安某农业股份公司海外上市为名,向投资者推销美国现代新农业公司股票。
2004年5月至6月,潘某某、韩某谎称可以帮助陕西某药业公司通过“反向兼并、买壳上市”的操作方式赴美国上市融资,引诱该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在美国设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2004年7月至10月,潘某某、韩某注册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销售点,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王氏公司股票。此外,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农业公司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
截至案发,共有252人购买了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某某、韩某二人占有和挥霍。
作案手段
1.利用外国公司身份,伺机行骗。所谓的美国必得利公司,实际上是潘某某、韩某通过网络找到一家可以代办在美国注册登记公司的中介,仅支付数千余元办理费用,以韩某名义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的空壳公司。其目的就是利用中国投资者对境外金融市场不了解,借机行骗敛财。之后,潘某某授意韩某在上海设立必得利公司代表处,并在上海万航渡路的环球大厦租了三套房子作为办公地点。从上海代表处的工商登记来看,其业务范围是从事有关能源、环保工业、农业、制造业领域的市场调研及业务联络,并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
2.假借海外上市融资,骗取合作。2004年5月,潘某某、韩某经他人介绍结识陕西某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在获悉该公司欲赴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用于发展后,便起意以该药业公司海外上市为由,通过销售境外公司股票方式实施诈骗。于是,潘某某和韩某一同来到西安,由潘某某以必得利公司执行长名义与药业公司签订综合顾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药业公司设立海外公司,并提供海外公司2000万股权,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人民币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其中1400万元归药业公司使用,剩余资金供必得利公司辅导其海外上市使用。
协议签订后,潘某某指使韩某通过他人,支付1万余元代办费用,以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等11人名义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王氏公司,公司注册股份5000万股,由王某某担任公司总裁,韩某任秘书。一个没有实际资金投入的空壳公司就这样诞生了。
2004年8月,药业公司以增资扩股、设立中外合资公司为由,向商务部申请批文。商务部同意药业公司从原3600万股(元)增资扩股至5000万股(元),由王氏公司以14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认购增加的1400万股,并将药业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王氏公司实际并未出资,工商登记实缴资本仍为3600万元)。
3.印制空壳公司股票,公开销售。王氏公司设立后,潘某某、韩某通过他人分两次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共计1000张。同时,潘某某虚构王氏公司投资药业公司1400万元的事实,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药业公司的规模,编造药业公司海外上市模式,制作虚假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宣传资料,指使张某某、宗某某、孔某某等人招募员工,并对员工进行培训,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骗取投资人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购买王氏公司股票。
4.承包经营加大激励,疯狂敛财。2004年7月至10月,潘某某、韩某先后以张某某、金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了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这两家公司名义在多处设立销售点,并以每销售1股提成1.5元人民币的方式承包销售王氏公司股票。潘某某、韩某还以赠送和打折名义,鼓励公司部分员工购买王氏公司股票。
5.假冒公司股东签名,继续行骗。2004年9月,在必得利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融资款,并且获悉潘某某、韩某等人在国内非法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做不实宣传后,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拒绝在所销售股票上签名、盖章,同时函告必得利公司终止合作关系。
为继续骗取投资人、掩盖罪行,潘某某指使韩某私刻王氏公司的印章,通过扫描、打印方式伪造了王某某的签名,编写英文版投资协议书,继续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并通过南京某网络服务公司设立所谓必得利公司境外网页,将投资人姓名和认购书不定期公布在网页上。同时以潘某某个人名义通过福建某律师以十万美元价格购买了在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备案,但尚未获准上市的Tuttle公司。2004年12月13日,潘某某、韩某召开新闻发布会,谎称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购了已在美国OTCBB上市的Tuttle壳公司,并合并为W&B公司,还谎称王氏公司股票将在2005年3月在美国OTCBB上市公开交易。
案件查处
为避免罪行败露,2004年12月末,潘某某、韩某陆续关闭部分销售点,并化名“马振保”、“李淑红”,更换通讯工具后离开上海逃往北京。多行不义必自毙。2005年2月2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潘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第二天,同案犯韩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29日,二人双双被逮捕。张某某、金某等员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也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
2005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将潘某某、韩某以集资诈骗罪,张某某、宗某某、金某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某和韩某采用连续拨打同一个号段电话号码的方式,邀约投资人至销售点后,诱骗他们购买并无价值的股票。出售股票时,对投资人并没有限定范围,其销售股票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属于向不特定的投资人销售股票,获取资金。因此,潘某某、韩某二人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诈骗方式,并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2006年8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某某、韩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60万元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40万元。张某某、宗某某、金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和三年,同时分别没收财产8万元、7万元和3万元。潘某某、宗某某、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1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将宗某某的刑期从七年改为六年六个月外,对潘某某、金某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警示
民间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或股权证及上市公司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灰色市场,被业内称为股票“一级半市场”,但不被国家法律所认可。它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红火一时,个人投资者、投资咨询机构和券商都曾参与其中。
“一级半市场”的确使少数人一夜暴富,但“地狱”之门同样是敞开的。一些非法中介往往采用虚构高额回报等手段,诱骗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高价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受骗者往往血本无归。
作为投资者,应从中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投资观。一是合法投资。国家对股票交易实行严格市场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购买股票应到正规交易场所,切忌在场外记性黑市交易,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审慎投资。在非法证券交易市场,不法分子往往以回报高、回报快为诱饵进行欺骗,投资者要在心理上设立一道防线,不要被所谓高额回报所蒙蔽,毕竟“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眼见为实。在购买股票的时候,要注意审查相关公司的经营资质和股票的真实性,对所投资的企业应当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切勿满目投资。
“销售返租”的陷阱
——新疆HBL公司集资诈骗案
乌鲁木齐突然出现多家营业网点,除向老年人出售气血循环机外,还可以将气血循环机回租给营业网点,获取30%~40%的红利,这种售后返租的作案手法,使一些渴望致富的老人掉进了气血循环机和租金两失的陷阱。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26日,马某某注册成立了HBL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100余台气血循环机,聘用业务人员到人群聚集地,通过发放宣传单、做广告、定期举办宣传联谊会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进行免费体验,并当场以返还30%~40%红利为诱饵,按每台1500~1680的价格出售气血循环机,然后再以每台每月80~120元的租金将售出的气血循环机进行回租。通过此种方式,HBL公司在只有100余台气血循环机现货的情况下,共收取了1153台的货款。拖欠货款加上拖欠租金等,使客户蒙受了5200余万元的巨大损失。案发后,公安机关仅追缴赃款120余万元。
作案手段
1.挖空心思,玩弄花样。马某某发财欲望强烈,一直以来挖空心思地想做一番大事业,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黄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等人,于是几人合伙策划出了一个利用气血循环机,将销售和返租巧妙地结合起来的发财计划,编织了一个敛财的大网。
2.高额返利,请君入瓮。为达到双重敛财的目的,HBL公司先是向老年人提供场所进行免费体验,并利用免费体验的机会,夸大机器功效,接着以降价销售为诱饵,吸引老年人购买气血循环机。一些老年人或经不住降价诱惑,或长期免费进行体验,心中不免怀有内疚的心理等,纷纷购买了气血循环机。气血循环机售出后,HBL公司又以提高气血循环机使用率和高额租金回报为名,通过说服,使购买者将气血循环机返租给HBL公司。
3.遍地设点,发展下线。HBL公司先后在乌鲁木齐设立了多家营业网点,雇佣员工,在早市、广场、车站等人员聚集区进行宣传,同时先期履行承诺,进而利用获利者作“活广告”扩大影响。HBL公司对员工按照业绩进行考核,将收入直接与业绩挂钩,并通过先期录用员工之口,许以提成,介绍更多的人员加入公司员工的行列。通过以上措施,不断扩大吸收资金规模,诱使大量群众上当受骗。
4.虚张声势,夸大宣传。为迷惑投资人,显示公司“实力”,HBL公司租赁豪华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并在办公场所张贴公司章程、产品宣传画、工作流程图等,还给自己的犯罪活动制作一个“精美”的商业计划,使得很多受害人难以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有的人在司法机关介入此案处置后,才从发财美梦中惊醒。
案件查处
2007年9月30日,HBL公司已难以为继,无法给付投资人收益,于是马某某等人集体潜逃。2007年10月5日,公安机关陆续接到HBL公司受害人报案,至此一场骗局才被揭穿。
2010年5月25日,乌鲁木齐人民法院对马某某一伙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谎言、捏造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5207万元资金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马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五年不等,并处以罚金。此外,该案第二批15名犯罪嫌疑人也已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警示
此案件专门针对老年人群,在提供免费体验的同时,销售并返租保健产品。这种做法抓住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也吸引了一些贪小便宜的群体,导致大量受害人血本无归。敬告广大老年朋友们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多和家人朋友商量,并对公司经营运营情况等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提高判断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四招”敛财3.35亿元
——浙江丽水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你想他的利,他想你的本”,高额利息只是为获取钱财设计的一个漂亮的诱饵。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称为丽水非法集资第一案,但在丽水市它并不是独立的个案,在随后的几年中,丽水资本市场连续爆发多起非法集资案件,集资者锒铛入狱,参与者血本无归。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手法不同、承载的法律后果可能不同、最后处置的途径也不同,但对于集资户来说有一点是相同的:都要承担风险。
案情简介:
屠夫出身的张某某,虽然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但在丽水当地算得上是一位能人。他曾担任过位于丽水市区并相对富裕的灯塔村党总支书记,是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名人岛置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长,市、区两级人大代表。
就是这样一位能人,凭借其身上的光环,在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以投资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名义,以借款、入股的形式,按月息15‰~20‰不等支付利息或者分红,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金某某及公司经理叶某某,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3.35亿元,至案发时仅偿还了842万元。
作案手段
1.利用乡情,向本村村民集资。张某某担任丽水市莲都区灯塔村党总支书记是他身份转变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起点。2002年至2006年3月期间,张某某以投资江西省永新县永新宾馆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名人岛置业有限公司、七星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等名义,按18%的年息想灯塔村的170村民集资或借款,共计4938万元。
2.扩大范围,向个人和单位集资。张某某在灯塔村范围内的集资额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因而他将目光转向社会公众。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张某某以投资上述四家公司的名义,用房产、店铺以及其他资产作担保、抵押,按15‰、19‰、20‰不等的月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49人、单位3家吸收存款,共计1.94余亿元。
3.输送利益,向银行员工集资。2004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张某某以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工程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自己担任董事长的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20‰的月息,向浙江丽水市某农村合作银行的47名员工及其家属等吸收存款614.5万元。
4.公开设点,向社会公众集资。2005年8月,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叶某某商议,在丽水市花园路设立集资点,由张某某聘任叶某某担任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以叶某某个人作为借款方,并以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三家公司提供担保,按月息20‰向社会集资。
截至2006年4月初,该集资点共向社会公众424人吸收存款8529万元,其中以叶某某的名义集到的存款有6963万元,张某某直接吸收存款1566万元。叶某某将其所吸收资金中的5258万元汇入张某某和金某某的账户,由金某某具体负责核对上述存款数额,并开具收款收据,帮助支付利息,再按张某某的要求将存款汇到指定账户。
案件查处
2006年4月10日,叶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此,持续时间长达三年多的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浮出水面。5月8日和6月14日,张某某夫妻被丽水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7年4月3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将张某某及同案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向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6月18日,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案犯叶某某、金某某也受到相应的惩处。
案件警示
浙闽交界的丽水由于缺乏工业经济而相对落后。就是这座山清水秀的美丽小城,近几年来因屡发非法集资案而名声大噪。
丽水地处瓯江水系,蕴藏着丰富的水力资源,直接促生了大规模的“小水电产业”,大大小小的水电站星罗棋布。小水电利润丰厚,但投资金额也不低,单靠一家一户难以支撑其资金需求,因而高息借款成为融资的主要手段。此后,随着房地产业在丽水崭露头角,民间集资这一模式更加狂热地得以复制,从最初的亲戚带朋友,逐渐演变成全民集资浪潮,各种围绕着集资的骗局也伴随出现,演绎了一出出人间悲喜剧。集资者破产关门,身陷囹圄,参与者血本无归。甚至家破人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并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等人明知自己没有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格而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理应收到法律严惩。同时,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非法集资并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应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游戏规则,谁也不能例外。
变质的内部集资
——河南安阳县建苑物资贸易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家企业由内部集资逐渐演变为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不知不觉触犯了刑律,实在是得不偿失。只可惜懊悔晚矣!
案情简介
1995年5月5日,安阳县某银行工会申请注册成立安阳县建苑物资贸易中心,安阳县某银行党组任命田某某为该物资贸易中心总经理。为了给银行职工办福利,经行领导同意,从1996年开始,建苑物资贸易中心以月息2%、半年结算的方式,向安阳县某银行内部职工集资,用于公司经营。由于利息较高,社会上一部分人知道此事后,也想分一杯羹,千方百计托关系、找门路,通过银行职工介绍参与集资。建苑物资贸易中心一方面碍于情面不好拒绝职工的介绍,另一方面也想拓宽集资渠道,增加集资金额,因此,逐渐偏离了内部集资的初衷,集资对象开始向社会扩散。
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建苑物资贸易中心共吸收银行内部职工和社会人员集资144户,累计金额63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114户,累计金额为521万元,外部人员30户,累计金额为113万元。1998年3月以后,物资贸易中心再未支付利息,也未退还本金,未退还的集资款余额为158万元。其中,内部职工余额为119万元,外部人员余额为39万元。
作案手段
1.口口相传,集资对象由内向外蔓延。安阳县某银行通过物资贸易中心开始向银行内部职工集资,后一些银行职工将集资信息告诉了亲戚、朋友,大家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吸引纷纷参与集资,集资对象由单位内部发展到外部人员。
2.混淆视听,非金融企业吸收公众存款。社会公众误认为建苑物资贸易中心是安阳县某银行的下属企业,有银行背景,把钱交到建苑物资贸易中心就等于存到了银行,还能获取高额利息。实际上,虽然建苑物资贸易中心由银行工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但作为独立法人,该中心属于一般类工商企业,并不具备从事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格。
案件查处
1998年3月以后,一些参与集资的群众再未收到建苑物资贸易中心承诺支付的利息,也不拿回本金,经多次奔走,一直没有结果。2000年8月,建苑物资贸易中心营业执照被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2007年,田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2008年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对田某某提出了公诉。经法院认定,建苑物资贸易中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单位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田某某作为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警示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即便是单位职工参加内部集资,也不是万无一失、没有风险的。如果内部集资逐渐不受控制转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不论其初衷如何,其实质都会演化为非法集资,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致使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承诺的高息,无法返还本金,那么不管是单位职工还是社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都可能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