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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东莞市松山湖慈善会(英文名:DONGGUAN SONGSHANLAKE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 SSLCF),以下简称:“本会”。筹备成立东莞市松山湖慈善会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松山湖慈善事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组成的、经政府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慈善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人为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扶弱助残、救孤助老、助学兴教、赈灾救助、社会公益,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站式服务办事中心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类慈善活动; (二)接受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三)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项慈善事业,开展扶贫济困的社会救助工作; (四)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五)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承认本会章程并在东莞注册成立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凡热心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无任何违法行为(曾有违法行为的经公安机关查处完毕除外),并具有东莞市户籍或东莞市居住证,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且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除第(二)项外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二)捐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 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