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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2012年5月8日会员大会通过) 为加强东莞市松山湖慈善会的资金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筹集、安全使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及《东莞市松山湖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慈善资金的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慈善资金使用原则 (一)慈善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资金的补充,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按捐赠人意愿将慈善资金用在符合本会宗旨的特定捐助项目上。 (三)本会每年的办公经费、工资福利、劳保等开支,由本会办公室作出预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由本会提出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再确定。所需经费由松山湖财政拨付或利息中解决。每年节余的办公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在松山湖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适当参与国内外慈善活动; (二)开展社会救助、医疗救济、助学、安老等活动,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开展扶贫、赈灾等活动,帮助贫困地区和灾区; (四)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四条 慈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本会每年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提交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资助在计划范围内的资助项目由本会理事会实施分级审批制度:资助项目金额在5万元或以内的,由会长审批;资助项目金额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人数到会,到会人数中三分之二同意决定。 第五条 慈善资金的管理 (一)本会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按照理事会决议,执行资金的使用,落实资助项目。每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必须书面向理事会、监事会作出报告:①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②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③财产清册。 (二)本会执行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资金账务。 (三)本会有权对接受资助者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生未按资助用途使用慈善资金,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六条 慈善资金的监督 (一)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监督部门监督。 (二)慈善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监事会报告。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通过松山湖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和松山湖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本会接受捐赠人对定向捐赠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