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松山湖发〔2021〕1号),2021年6月松山湖出台了《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1〕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于《实施办法》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特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整体架构不变,仍从企业研发补助、科技项目奖励、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研发机构认定奖励、港澳联合研发机构资助等六个方面提出支持措施,推动松山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提升技术研发水平,增强园区核心竞争力,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
《实施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标、资金预算来源,以及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覆盖范围;“第二章支持对象”主要明确了申报对象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以及不予资助的主要情形;“第三章支持措施”对申报对象、具体措施、资助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四章申报程序”明确了申报过程管理的具体流程;“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资金管理及相关处罚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了重复资助情形、有效期等。具体支持措施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5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不高于5%的标准,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二)科技项目奖励
支持松山湖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部或广东省科技厅立项项目,按照所获立项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奖励:对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参与承担国家级项目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国家级及广东省级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项目的支持按《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执行。
(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补助
对在松山湖注册设立并获得国家或省经费资助的技术创新中心,按其投入自筹经费的50%连续三年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对经国家科技部或广东省科技厅批准设立的技术创新中心,总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和1000万元;对经国家科技部或广东省科技厅批准或备案的分中心,总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和300万元。
(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一次。
支持规模以上企业自建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共建境外研发机构,对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境外研发机构,按每家5万元标准奖励所属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五)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提升研发水平,对其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0万元和10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六)港澳联合研发机构资助
支持松山湖单位与港澳高校、科研机构设立联合实验室,对经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1:1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
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按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支持港澳地区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松山湖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按该分支机构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
三、主要亮点
(一)支持措施具有普惠性
研发投入补助的对象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多种类型企业,覆盖面广;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额给予补助,普惠性强,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政策支持。
(二)鼓励技术创新中心的落地
充分考虑技术创新对产业的支撑引领作用,对在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注册设立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及其分中心给予高额补助。
(三)重点引导建设研发机构
从企业自建、研发机构认定、港澳研发机构引进等多种角度支持各类研发机构建设,从规上工业企业建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提质增效、研发机构国际合作、港澳研发机构建设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