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解决园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2020年管委会出台《东莞松山湖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0〕17号),对加盟机构为园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形成的融资损失实行风险补偿,每年总规模1亿元,资金池自设立以来运行良好,对解决园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该政策已于2023年8月16日到期,为进一步优化风险池运营,提升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流向中小微企业,我单位研究修订了《东莞松山湖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池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园区财政出资设立并积极申请省、市资金支持,对加盟机构为园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形成的融资损失实行风险补偿的资金池,每年总规模1亿元,设立专用账户管理,并对回收的已拨付风险补偿资金,纳入资金池滚存使用。
(二)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资助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东莞松山湖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企业。
(三)补偿对象
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机构,加盟机构指在东莞松山湖辖区内依法设立,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东莞松山湖中小微企业融资损失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银行(综合性支行以上)、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以及经管委会审批通过的其他新型金融机构。
(四)补偿条件
融资损失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补偿条件:
1.融资行为发生于2023年8月17日(含)后,以放款时间为准。
2.融资必须用于本企业(商事主体)中短期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得用于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购置生产设备除外)、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融资期限不超过3年。
3.企业融资成本合理。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其他融资方式融资成本上浮不超过同类型产品市场成本的50%。
4.该笔融资损失符合本办法中对融资损失的定义。
(五)补偿标准
1.对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业务发生的本金损失,给予30%的风险补偿。其余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以及追偿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加盟银行承担。
2.对保险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发生本金理赔损失超过该笔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给予30%的风险补偿。
3.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形成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实际代偿损失,给予30%的风险补偿。
4.对融资租赁公司形成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发生的实际坏账损失,给予30%的风险补偿。
5.对信托公司投资对象为中小微企业的贷款类和权益类信托产品形成的实际赔偿,给予30%的风险补偿。
6.符合以下条件的,风险补偿标准在前述基础(指本条的第一至第五项规定)上适当提高:
(1)无贷户企业获得的首笔融资,风险补偿标准提高20个百分点。
(2)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获得的融资,风险补偿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的融资,风险补偿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
(4)借款企业以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动产质押方式获得的融资,风险补偿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
(5)借款企业以无任何抵押、质押和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的信用方式获得的信用融资,风险补偿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7.加盟机构单笔融资损失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融资实际本金损失的50%。
8.单个企业各类融资项目融资损失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含),按照加盟机构申请的先后顺序执行补偿,先到先得,补完为止。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生效后,融资行为发生于2023年8月17日前且已录入《融资项目库》的存量项目若发生风险损失,损失补偿条件及标准按《东莞松山湖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0〕17号)执行,补偿操作流程按本办法执行;融资行为发生于2023年8月17日(含)后的项目,按本办法实行风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