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创新动能,切实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促进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山湖高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深化产业空间拓展机制,探索科研用地复合利用,进一步提升科研载体综合效益,结合松山湖高新区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提升松山湖高新区科研载体综合效益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松山湖高新区科研载体增加配套用房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配套操作规程》)、《松山湖高新区科研载体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转让操作规程》),现对该政策向公众进行相关解读: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目前,松山湖高新区科研载体运营现状主要如下:一是园区科研用地大部分已出让已建成,科研载体配套设施缺乏。2016年以前科研用地项目根据市里相关政策不允许配建配套设施用房,但园区大部分科研载体都是2016年前取得用地的,园区科研载体基本没有建设配套设施。二是既有科研用地配套政策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亟需完善相关政策。根据《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6〕109号)、《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21〕16号),科研用地可兼容的配套类型仅包括员工宿舍、食堂,配套比例上限为15%。既有政策关于科研配套的类型、比例限制大、适用性低,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亟需进行完善。三是已供科研用地无法分割,亟需完善产权分割管理政策。松山湖高新区科研用地分割转让目前暂无明确的政策支撑。
本政策主要聚焦盘活和提升现有科研载体利用效益。通过产业用房适度的转让流通,实现产业空间供给与优质企业用房需求的匹配。同时,为进一步满足园区科研企业和员工的实际配套需求,提高对目标企业和人才的吸引力,促进科研载体盘活利用,需要改革科研载体管理,完善松山湖范围内科研载体配套设施和分割转让政策。
二、政策制定的主要依据
本政策主要根据《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21〕16号)等政策文件为依据,同时参考了《廊坊开发区关于支持科技产业发展促进科研用地活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廊开改革发〔2021〕1号)、《南京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国土规〔2014〕3号)、《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21〕6号)等政策条款,结合我市和松山湖高新区实际情况来制定本政策。
三、主要条款
(一)《若干意见》主要条款
《若干意见》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包括总体要求、适用对象、改革措施、保障措施。
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促进科技创新企业、人才、技术集聚为目标,以构建企业总部、企业研发、科技服务等功能为重点,主动适应经济产业发展新形势,加快推进政策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创新,不断提升松山湖高新区科研载体综合承载力及单位面积效益。
适用对象:指松山湖高新区范围内科研用地(C65)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依法完成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且规范使用、运营的科研载体。
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1.支持拓展产业功能。允许科研载体从单一研发办公功能转向兼容中试、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小型生产等多样化功能。
2.支持完善配套功能。允许科研载体通过办理变更手续完善配套功能,配套用房可兼容员工宿舍、食堂、文体设施、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小型商业等。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其中,员工宿舍、食堂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3.允许有条件分割转让。允许符合条件的科研载体产业用房进行分割转让(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宗地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9%,并需对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资格界定。产业用房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不得再次转让。另外,对科研载体分割转让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
4.支持依法完善手续。松山湖高新区各职能部门协助完善和办理相关手续。
5.鼓励以商引商。对招商成效显著的科研载体,给予适当的奖励。
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履约监管;三是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政策有效期:政策颁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转让操作规程》主要条款
总则:包括科研载体适用条件、分割比例(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宗地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9%,产业用房优先按幢、层分割,单层较大的原则以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为最小分割单元)、补地价方式(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剩余年期下可分割科研用地市场价格扣减剩余年期下原不可分割科研用地市场价格的差额)、转让方和受让方条件、最高限价等规定。
操作流程:明确了科研载体从分割出让到企业受让的整个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由科研载体业主将相关材料向松山湖产业部门提出申请;
2.产业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给松山湖科研载体效益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3.松山湖管委会出具批复意见;
4.科研载体业主(转让方)与松山湖管委会签订监管协议,受让方与松山湖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
5.科研载体业主向松山湖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与松山湖管委会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补缴出让价款,按程序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和规划条件核实等手续;
6.科研载体业主参照商品房现售备案程序,向市住建部门申报现售备案证;
7.松山湖产业部门对受让方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管委会出具达标核验意见;
8.科研载体业主向松山湖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申请办理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的转移登记。
监督管理:明确松山湖高新区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附则:明确了本操作规程的解释工作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且明确本规程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配套操作规程》主要条款
总则:包括科研载体适用条件、配套用房占总计容面积比例(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其中,员工宿舍、食堂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补地价方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根据最新的《国有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第6.4条执行,涉及多项用地条件同时调整的,应分别核算各项条件调整带来的地价增减额,合并计算应补缴地价款)等规定。
操作流程:明确了科研载体办理增加配套用房的流程,具体如下:
1.由科研载体业主将相关材料向松山湖产业部门提出申请;
2.产业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给松山湖科研载体效益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3.松山湖管委会出具批复意见;
4.科研载体业主办理变更手续:只增加宿舍,食堂的,向松山湖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变更工程规划许可证;增加除宿舍、饭堂外其他配套用房的,向松山湖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与松山湖管委会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补缴出让价款,按程序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和规划条件核实等手续;
监督管理:明确松山湖高新区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配套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则:明确了本操作规程的解释工作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且明确本规程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