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推动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我分局修订并起草《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该文件的主要条款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注册登记及税收属地关系在高新区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和纳税,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信用良好。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包括:
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机构需在高新区独立开展相关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业务。
二、补贴条件与标准
(一)品牌建设奖励
对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获得品牌称号或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给予奖励:
1、申报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近两年获得“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或被评选为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机构;(2)实际运营总部(总公司)设在高新区,并于近两年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
2、奖励标准:
申报条件 |
奖励标准(万元) |
近两年获得“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 |
20 |
近两年被评选为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机构 |
10 |
近两年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 |
10 |
(二)贷款贴息补助
对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需通过高新区的银行取得与其开展业务相关的贷款,并且按期支付利息,如贷款到期,须完成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2)开展业务相关的贷款,须用于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2、贴息标准:对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的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贷款,按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给予贴息,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贴息5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场地租金补贴
对经批准正式入驻松山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上年度营业总收入需达到2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在高新区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之和,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软件增值税退税以及规费,下同)达到1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a、近两年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b、为上市机构;c、近三年获得“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或获得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品牌遴选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授予的当地著名品牌或荣誉称号;d、在松山湖人社分局依法取得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机构。(2)申报对象须承诺在享受场地租金补贴政策期间不改变场地用途、不自行转让或转租。
2、补贴标准:
申报条件 |
补贴标准 |
1.近三年获得“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 2.近两年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1-50名); 3.为上市机构。 |
补贴面积最高300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不超过45元/平方米·月 |
1.近三年获得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品牌遴选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授予的当地著名品牌或荣誉称号; 2.近两年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51-100名)。 |
补贴面积最高200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不超过45元/平方米·月 |
在松山湖人社分局依法取得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机构 |
补贴面积最高100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不超过45元/平方米·月 |
三、补贴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应按下列规定于申报受理期间向松山湖人社分局提交申请。
(一)申报品牌建设奖励,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劳务派遣许可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
3.获得国家、省级相关荣誉称号或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母公司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的,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认定为企业总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申报贷款贴息补助,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劳务派遣许可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机构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企业利息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如已还款的,还需提供还款凭证复印件;
4.贷款的用途明细表、相关合同账册及票据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报场地租金补贴,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劳务派遣许可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
3.企业所获品牌或荣誉称号证明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5.场地租赁合同、缴纳场地租金发票、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等材料复印件。
四、附则
本办法相关条款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过高新区其他政策资助的,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
五、政策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1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