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园区产业用地管理,我办充分比对国内主要城市、相关高新区产业用地政策,经多次征求部门意见、政策汇报并修改后,对《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18〕3号,下简称“原《管理办法》”)的整体架构和内容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稿)》”)、《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暂行细则》和《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暂行办法》三份文件。现就上述政策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管理办法》?
随着国内外招商形势的变化,市政府先后就产业用地管理出台了一些新政策,同时松山湖的招商管理范围和土地资源条件发生了新的变化,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政策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正、完善。
一是适应探索新型供地模式的变化要求。为节约集约用地,近年来,深圳、广州、佛山、中山等省内城市,以及上海、浙江等省外城市纷纷探索弹性年期供地、联合竞买等新型供地模式。为避免项目动工建设缓慢、土地闲置等现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轻部分高科技企业前期土地购置成本,松山湖可以在全市先行先试,探索新型供地模式。
二是适应招商政策的变化要求。2018年6月出台的《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落户松山湖功能区的项目单位建设用地年财政贡献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是适应产业用地类型调整的变化要求。2018年9月市政府出台《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8〕112号),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原《管理办法》没有就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进行规定。
四是适应功能区统筹发展的变化要求。目前东部工业园企石片、松山湖科学城片已正式纳入松山湖招商管理范畴,原《管理办法》没有将东部工业园企石片、松山湖科学城片等区域产业用地纳入政策管理范围。
五是适应提高重点区域产业用地准入门槛的变化要求。新管理办法将根据承接项目的现状,对高新区松山湖片、生态园片、东部工业园片和松山湖科学城片设置不同的区域产业用地准入门槛。
二、《管理办法(修订稿)》从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根据上述政策背景和修订必要性分析,我办有针对性地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策亮点有:
一是根据国家和省市最新文件更新了园区招商的重点行业领域,探索新型供地模式。形成《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暂行细则》和《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暂行》两份政策文件,松山湖片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不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和科研用地全面实施弹性年期出让和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等新型供地模式,其他区域视产业项目实际情况灵活实施。
二是扩大适用范围,随着东部工业园片和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纳入松山湖招商管理,《管理办法(修订稿)》在原有的松山湖片、生态园片基础上,将东部工业园片和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纳入政策管理范围。
三是提高评估指标。按照《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管理办法(修订稿)》将松山湖片和生态园片产业用地单位面积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由《管理办法》要求的工业用地项目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亩、科研用地项目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亩,分别按照用地性质和所属片区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四是强化项目管理。从合同履约监管、重大事项变更监管等方面,对产业用地项目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明确新型土地供应模式用地退出管理制度。
五是细化操作规程。《管理办法(修订稿)》增加了拟引进产业用地项目、二次转让产业用地项目入园程序,明确了用地项目的产业方向、对应的指标要求以及准入的认定流程。
六是明确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土地和建筑物产权管理。对土地产权管理,规定联合体各成员企业联合竞得土地后,国土部门与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共同签订《出让合同》,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所分配建筑物在确权后可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七是新增政策衔接章节。为加强对园区已出让产业用地项目(包括科研用地和工业用地)的管理,《管理办法(修订稿)》新增了政策衔接内容,明确“松山湖管理区域内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建设为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该类用地的准入、出让和管理按照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有关管理办法及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