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提高择优力度
加大招标择优力度和满意度,创新评标定标制度,提高园区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实现招标人责权对等
建设单位负责控制项目投资、工期、安全和质量,应赋予建设单位招标时相应的择优权利,实现权责对等,确保投资安全。
(三)规范评标定标制度招标程序
东莞市住建局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建市政工程评标定标操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评定分离文件,我委是评标定标制度试点单位。根据市住建局发来《关于落实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整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各评定分离试点单位需建立完善招标投标活的决策约束制度,切实履行招标人义务,压实招标人负责制,以《导则》为依据,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标定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条文解析
(一)明确适用范围
1.《暂行办法》明确的适用范围是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包括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施工项目可参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58号)中“专业工程类型和等级表中”中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主要是结合园区已实施的设计招标和代建制项目的评标定标的实际情况来考虑。
2.根据《导则》规定,对于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导则》实施。
(二)招标监督小组和决策约束制度
1.招标监督小组。
根据《导则》规定,“由本单位监事会或纪检等部门人员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监督方式明确为“全程现场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招标人“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环节。
2.定标工作规则。
《暂行办法》明确筛选和定标工作规则在挂网前报管委会审议。
根据《导则》明确定标工作规则“报招标监督小组备案,同时抄送本单位监事会或纪检等部门”。
(三)评标定标方案
1.评标方法及评审因素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根据《导则》不约定各项分值占比,明确招标人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因素,是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责任制,贯彻评标定标制度的措施。
(1)评标方法有定量评审和定性评审,具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暂行办法》不约定各项分值占比,明确招标人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因素。
(2)定量评审可不排序推送定标候选人。采取定量评审时,投标人具体得分及排序可以不向定标委员会推送。投标人具体得分及排序本身仅是评标委员会向定标委员会推送定标候选人的依据,招标人认为评标得分及排序信息会影响定标委员会定标工作的,可以不推送。
(3)部分推送定标候选人。
参照《导则》规定定标候选人数量应为3~9家,《暂行办法》规定定标候选人数量为3~9家。
2.定标方案。
根据《导则》的定标方案,《暂行办法》规定的定标方式有如下几种,择优因素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1)票决价格定标法。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结合的定标方法。
(2)票决定标法与集体议事法。
(四)筛选程序、评标程序及定标程序
筛选程序、评标程序及定标程序具体实施环节参照《导则》制定。
(1)明确招标人可以查阅投标文件资信(商务)部分作为筛选参考。投标文件资信(商务)部分在筛选环节结束后应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
(2)定标环节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具体定标时间在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公示。
(五)科学组建招标人代表库和定标成员库
招标人负责组建招标人代表库及定标委员会备选成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