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正式印发,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目的
为共建生态文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发挥松山湖功能区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功能,实现功能区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已根据《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先行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且获得奖励的公民。
三、奖励金额
本办法规定奖励金额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已发放奖励金额的20%,且每宗奖励不低于2000元。
四、奖励举报区域
本办法将奖励范围共划分为三大区域。
一是松山湖高新区。
二是“邻近区域”。包括(一)由“工业西路-莞樟路-生态园大道-兴山路-凫山杨沙路-东坑大道-富民北路-富民中路-甬莞高速-莞佛高速-莞长路-教育路-石大路-荔园路-香市路-工业西路”围闭成的区域,围闭范围的起、终点为工业西路与莞樟路的交汇点;(二)由“115号路-安泰路-茶兴路-伟建路-生态园大道-超横路-北环路-康乐路-东部快速干线-从莞深高速-石排大道-太和路-石排大道-115号路” 围闭成的区域,围闭范围的起、终点为115号路与石排大道的交汇点;(三)由“兆丰大道-江南大道-东平大道-东江大道”围闭成的区域。
三是“邻近上游区域”。包括(一)大岭山镇的杨屋村、月山村、元岭村、马蹄岗村;(二)大朗镇的佛子凹村、黎贝岭村、松柏朗村、犀牛陂村、松木山村;(三)茶山镇的博头村、超朗村、冲美村、南社村、粟边村、塘角村;(四)石排镇的福隆村、谷吓村、庙边王村、塘尾村、下沙村、燕窝村、中坑村;(五)东坑镇的角社村;(六)寮步镇的良边村、石埗村、西溪村;(七)企石镇的南坑村、博夏村、湖美村、深巷村;(八)横沥镇的山厦村、石涌村、月塘村、张坑村。
五、奖励举报行为
本办法将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共分为三类。
一是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一)未经审批,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已注销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重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二)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是涉水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一)未经审批,设置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工序并投入使用的;(二)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是涉危废环境违法行为。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其中,“松山湖高新区”三类环境违法行为全部适用;“邻近区域”仅适用涉气环境违法行为;“邻近上游区域”仅适用涉水环境违法行为。
六、申请资料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受理举报的短信回执、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奖金确认书的纸质版证明、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账号等。
七、申请程序
(一)由举报人本人通过来访方式向园区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资料。
(二)园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当场予以接收登记。
(三)园区主管部门提交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协助核实,并将结果于1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核实的可以延迟,最多可延迟30日,并应向申请人说明。
(四)园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做好奖金核发,并如实做好备案。
八、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