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松山湖高新区2015年出台的《松山湖(生态园)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松生〔2015〕40号)有效期至2016年底,原有部分资助标准已不适用。为进一步加快松山湖高新区知识产权发展,扎实推进专利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推动专利适度合理增长,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动制造业企业创建自有品牌,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以东莞市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为契机,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质量导向进一步优化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实施办法》及《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出台《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相关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质量导向进一步优化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实施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资助办法》)分为六章,共二十一条,包括对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项目,专利奖、商标奖奖励项目,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专利代理机构办公场地租金资助项目,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奖励项目,知识产权服务资助项目,专利保险资助项目,知识产权保护资助项目等八类项目的具体资助对象及条件、标准和申请流程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一)鼓励境外商标注册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每件最高资助不超过商标注册官费的3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最高不超过25,000元。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4.实行最高资助额限制,同一件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0元。
(二)完善专利奖、商标奖奖励
1.重奖高含金量专利技术,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和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和杰出发明人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
2.重奖高含金量商标品牌,对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对中国商标金奖中的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特别奖的获得者资助100万元;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资助50万元,若获得者为个人资助10万元。
(三)大力支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
1.降低知识产权贯标资助金额,对首次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2.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批东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年度获多项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入驻园区
提高办公场地租金资助比例,限定每月最高资助额度。对园区新入驻的取得国家备案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按实际缴纳办公场地租金的一半给予资助,每月最高资助6000元。
(五)鼓励园区专利代理机构促进专利申请
对园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以松山湖地址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每家机构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专利成果转化
对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创造、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促进园区专利资产交易转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园区留成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园区企业主动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
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或专利代理机构,按其购买专利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专利保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应对专利侵权行为
对园区企业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主动提起或被动应对的国内外专利、商标诉讼,并获得胜诉,国内胜诉每件给予资助不超过2万,每个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国外胜诉每件给予资助不超过5万,每个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四、解读机构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电话:0769-22892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