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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 2023-03-3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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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1.1建设单位管理措施
1.1.1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要求。
1.1.2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计价时将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费用另行计算,列属不可竞争费用,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1.3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及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理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
1.1.4对闲置3个月以内的建筑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防尘覆盖。对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筑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1.2监理单位管理措施
1.2.1应当将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1.2.3应当严格落实监理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未按照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3施工单位管理措施
1.3.1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依照施工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监督员,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等环境管理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应当配备足额的卫生保洁人员,定期对道路及现场进行检查和清扫,保持场内、出入口及场地周边道路的清洁。
1.3.2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各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1.3.3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清单,以备后查。
1.3.4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1.3.5应当建立渣土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制度或方案,明确责任人,对入场渣土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入场查验并建立进退场台账,确保入场车辆、机械符合要求,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权属单位或个人使用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并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和建立台账。
1.3.6应当对所有进场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严禁上岗。
1.3.7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2.1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基本要求
2.1.1应当严格执行绿色施工技术,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装配式预制结构件进行建造,从源头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
2.1.2应当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污染防治要求,即出入车辆100%冲洗、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
2.1.3应当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两个禁止”污染防治要求,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置砂浆。
2.1.4应当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切实开展施工场地扬尘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工作。
2.1.5应当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措施,按要求使用完成环保登记编码的机械,并进行场地备案及进出管理,使用正规渠道购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
2.1.6建设工程施工或生产时,扬尘防治应当做到“资金、设施、措施”同步到位。
2.1.7当施工现场可吸入颗粒物(PM10)小时浓度均值超过120微克/立方米时,应当及时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有效降尘措施。
2.2扬尘污染防治设施配置要求
2.2.1施工场地应当实施封闭式管理,采用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如原钢结构围挡、装配式方钢结构围挡、装配式H型钢结构围挡、砌筑式围挡等,围挡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建筑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市政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米。
2.2.2施工场地围挡上方应当设置喷淋系统,喷淋水管沿围挡竖向布置,喷头向着施工场地内,按照喷头喷射有效高度不低于围挡上端1.0米,喷头间距不大于1.5米设置。
2.2.3施工场地出入口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内、材料堆放和加工区、仓库区、生活区、主干道等区域,应当浇注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20的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路面,其中出入口通道宽度不小于出口宽度、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5米、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其他道路宽度不小于1.5米,并保持平坦、整洁;其他空旷场地应当进行绿化布置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固化,可采用重复使用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铺设或钢板铺设技术进行全面硬底化处理。
2.2.4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运输车辆出入口内侧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其冲洗平台扬程不少于32米、冲洗时间不少于30秒、冲洗水量不宜少于0.5立方米/辆,喷嘴数量应满足相关要求,并配有循环用水装置、高压水枪、排水沟、沉淀池和废水回用池等。确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做到的,应按场地尺寸安装自动冲洗设备或双倍配置高压水枪(水枪压力不小于5兆帕),并配备冲洗人员,确保车辆清洁出场。
2.2.5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规模、施工特点,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移动式洒水车及移动式雾炮机(至少各配置一台),确保土方作业阶段,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且不扩散到场区外;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施工场地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2.2.6在土方开挖、凿岩爆破、拆除施工、渣土清运等易产尘的施工阶段及部位,应增加移动式洒水车及移动式雾炮机等降尘装置数量,确保洒水、喷雾有效覆盖防尘区域。
2.2.7应当采用符合规格的防尘网对施工场地的裸土、施工物料、施工废弃物等实施严密覆盖,覆盖方式应符合相关要求(附录A)。
2.3扬尘在线监测系统配置要求
2.3.1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车辆出入口、塔吊、物料堆放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运输车辆车牌号码、施工现场抑尘、物料堆放区抑尘等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视频监测系统应与“东莞天影视频平台”联网。
2.3.2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规模及施工特点,合理设定扬尘在线监测点位(数量设置要求见附录B)。原则上在施工场地运输出入口设置安装1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点数量多于运输进出口数量时,其它监测点位应结合常年主导风向,设置在施工场地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施工场地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同时宜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场地主要施工活动。在线监测点位原则上不能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在线监测仪器采样口距离地面高低为3.0米±0.5米。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东莞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联网。
2.4裸土、易扬尘物料扬尘防控要求
2.4.1水泥、石灰、建筑土方及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物料应严密覆盖、密闭存放或者固化等措施,并采取定期洒水等措施。
2.4.2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2.4.3建设工程施工场地主要道路、车行道路、材料加工区、物料堆放区应当进行硬化防尘处理,场地硬化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和卫生保洁的需要。
2.4.4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土或临时存放的土堆闲置1个月以上的,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1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覆盖、洒水等压尘措施。
2.5运输车辆扬尘防控要求
2.5.1施工现场内的工程车辆、运输车辆应实现限速管理,时速限制在20公里/小时之内,减少扬尘。
2.5.2施工场地车辆应采用全密闭式运输(如PVC平推式密闭方式),并保证物料、垃圾、渣土等不露出、不遗撒。车厢采用两旁带自动挡板的车厢,并做到全封闭,驶出施工场地的渣土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应该平装,不得高于车厢围栏且遮盖率达到100%。
2.5.3出入施工场地的运输车辆应进行登记,建立台账,严格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要求,即无证车辆不准进入、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
2.5.4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准入证并安装GPS、电子标识卡、盲区雷达监测仪,施工场地应安装读卡设备,确保运输车辆按照指定时间、规定路线行使,装载物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2.5.5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场地周边清洗保洁制度,运输单位应落实运输沿途余泥洒漏污染清洗制度,对路面污染及时清理。
2.6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管理要求
2.6.1施工单位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或相关方案,明确机械排放检验要求,严格准入条件,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
2.6.2施工单位应对入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验(满足国二及以上标准),使用经环保部门登记编码的机械,并将环保登记号码喷涂在机械外部显著位置,将环保登记二维码张贴在驾驶室不遮挡视线的位置。
2.6.3施工单位应按要求使用“东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系统移动App”进行场地备案,并使用“进出登记”功能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进出管理。
2.6.4施工单位应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情况,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权属单位或个人使用正规渠道购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符合国六标准),并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和建立台账。
2.7主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2.7.1建设工程主体施工时,应符合本标准第2.1至2.6项的规定。
2.7.2钢筋切割、电焊、除锈等作业应有遮挡措施,散落的粉末状废料应及时清理。
2.7.3砌筑、抹灰作业时,应采用专用的砂浆容器,禁止直接倾倒在楼层地面上,作业过程产生的落地灰及时彻底清理。
2.7.4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2.7.5混凝土构件、砖构筑物进行剔凿、切割、孔洞钻取、清理时,应采取遮挡、抑尘等措施。
2.7.6建设工程主体施工阶段,除围挡喷淋降尘和移动降尘措施外,宜在钢管脚手架及合适位置四周设置雾化状喷淋降尘措施。
2.8土石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2.8.1土石工程施工时,应符合本标准第2.1至2.6项的规定。
2.8.2采用凿裂法或钻爆法对岩石层或混凝土路面开挖施工时,必须采用湿法作业。
2.8.3土方工程作业时,根据合理需求撤除覆盖,非作业范围保持覆盖完整;采取遮盖、围挡、洒水等防尘措施,缩短土方裸露时间。
2.8.4土方作业面每1000平方米配置一台雾炮设施,工地四周设置雾炮设施施工作业应全面积雾炮压尘,并合理配置其他固定式、移动式洒水降尘设备,落实喷雾、洒水降尘等措施。
2.8.5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应当增加洒水次数。
2.8.6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须停止土地平整、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涉土作业。
2.8.7土方开挖及回填作业过程,应在场地道路、现场大门口、大门外市政道路上安排充足的保洁人员,如有遗洒实时清洗。
2.9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2.9.1拆除工程施工时,应符合本标准第2.1至2.6项的规定。
2.9.2拆除工程必须采取喷水、雾炮机喷雾降尘等措施,施工现场应采用吸附式降尘设备控制扬尘污染,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严禁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2.9.3在人口密集区或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宜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防尘网。
2.9.4废弃砖瓦、混凝土块等建筑废弃物48小时内无法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围挡、纱网覆盖等防尘措施。
2.9.5拆除工程完成后,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绿化、固化等措施防止扬尘。
2.10道路与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施工要求
2.10.1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时,应符合本标准第2.1至2.6项的规定。
2.10.2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不断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2.10.3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
2.10.4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2.10.5路面开挖后应当及时回填,未及时回填、硬化的路面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11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2.11.1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11.2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11.3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2.11.4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3.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3.1台账管理要求
3.1.1施工单位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具体包括:扬尘防治措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运维记录(附录C),施工现场抑尘设施(移动式洒水车、移动式雾炮机、固定雾炮、围挡喷淋水管等装置)运维管理记录(附录D),施工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记录(附录E),建筑材料、垃圾清运、覆盖记录,扬尘防治日常检查记录,其他相关影像资料。
3.2应急管理要求
3.2.1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物责任单位应根据市、园区发布的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等。
附录A 防尘网选用标准及适用范围
A.1防尘网应使用绿色、不易损坏和风化的高密度密目网(不得少于6针2000目),做到可周转回收使用。
A.2平地铺设防尘网应拉紧绷平,防尘网如存在拼接,应保证两张防尘网之间搭接不小于10厘米,且必须采用扎丝绑扎牢固,绑点间距不得大于1米。防尘网宽出堆场不小于50厘米,并按要求压固。
A.3防尘网应使用压固材料(有一定重量的重物,建议不低于2千克)或地锚钉固定。防尘网中央部位纵、横至少每3米设置1个压固点或地锚钉,每张防尘网拐角部位应有压固点或地锚钉,应确保每边不得少于三个压固点或地锚钉,且每个压固点或地锚钉间距不得大于5米。需反复打开防尘网施工的区域,压固材料可根据现场情况使用木枋、预制混凝土块等重物;覆盖后长期不施工的区域,可使用6毫米圆钢制作U形钉钉入土地锚固。严禁使用土块压固。
A.4加强对铺设防尘网区域的保护,不得人为破坏或让机动车直接碾压破坏。如遇大风,应及时增加压固块或锚钉密度。对破损或被风吹开的应及时更换和恢复。
A.5已覆盖防尘网的区域需施工时方可打开,撤除的防尘网应叠放整齐并用重物压住或收回库房,不得随意掀开就地抛掷。施工完毕或下班时需将防尘网恢复到原有覆盖状态。
A.6防尘网清理不得采用拍打、压力空气吹尘等方法清理,可采用低压水雾冲洗等不易产生扬尘的方法。
A.7已施工完毕或不再需要覆盖的区域,必须将防尘网及时回收,便于下次利用。不得随意抛弃或混于泥土、垃圾中掩埋。
附录B 扬尘监测点布置标准
B.1非道路工程、轨道交通过程、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位数量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决定,施工场地占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下或施工合同价款为1亿元(含)以下的建设工地,监测点数量≥1个;施工场地占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含)或施工合同价款为1亿元~2亿元(含)的建设工地,监测点数量≥2个;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占地面10000平方米或增加施工合同价款1亿元增设监控点1个(不足10000平方米按10000平方米计),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建设场地车辆进出口数量。
B.2道路工程、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位数量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决定,对于连续明挖、露天作业达1千米的施工场地需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涉及到分段施工的,第一段1千米已完工的情况下,监测点可以迁移至下一段未开工的1千米,监测点数量根据剩下产值及施工计划合理设置(针对土建标设置安装)。轨道交通工程连续明挖、露天作业达1千米的施工场地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每个站台施工场地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
附录C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运维管理台账
表C.1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运维管理台账
日期 |
设备开启时间 |
设备关闭时间 |
PM2.5传感器校准 |
PM10传感器校准 |
温湿度、风速风向、噪声传感器检查 |
外壳清洁保养 |
立杆清洁保养 |
维护人员 |
监测数据是否异常 |
巡查员 |
备注 |
备注:①PM2.5、PM10传感器校准,温湿度、风速风向、噪声传感器检查及外壳、立杆清洁保养,仅在发生上述维护情况时进行填写,并详细记录维护结果,日常巡查无需填写该5项;②备注为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比如监测数据异常,可填写异常数据,异常原因,解决方法等。
附录D 降尘装置运维管理台账
表D.1降尘装置运维管理台账
日期 |
降尘装置名称 |
装置开启时间 |
装置关闭时间 |
用水量 |
洒水/雾炮结果 |
维保记录情况 |
操作人 |
记录人 |
备注 |
备注:①降尘装置,可填写移动式洒水车、移动式雾炮机、固定雾炮、移动雾炮、围挡喷淋水管等;②洒水结果,可填写启动降尘装置后,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中PM2.5、PM10的浓度变化情况;③备注为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附录E 运输车辆出入口冲洗台账
表E.1运输车辆出入口冲洗台账
日期 |
车型 |
车辆牌号 |
运输物料类型 |
运输物料 是否密闭 |
冲洗开启时间 |
冲洗关闭时间 |
冲洗结果 |
冲洗人 |
记录人 |
备注:①冲洗结果可填写运输车辆轮胎及车身是否冲洗干净,是否带泥上路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