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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章程
- 2023-11-07
- 来源: 松山湖管委会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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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东莞松山湖礼宾路1号管委会办公楼A1栋二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按财政补助一类由园区财政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5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承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全民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促进辖区文体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组织和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繁荣文艺创作,丰富群众文化体育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管理园区文化广播电视事业;指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发展竞技运动项目;对竞技体育实施具体指导和管理;开展体育运动和体育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单位暂无独立党支部,党员挂靠在松山湖宣传与社会工作局第一党支部,由其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围绕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组织党员和本单位领导班子开展理论学习;
(二)定期召开党小组生活会;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
关规定要求;
(四)协助党支部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对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工作;
(五)其他法律法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重要工作规划及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审核(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业务指导,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管理层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执行举办单位重大决策,定期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接受举办单位监督;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方案;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由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享有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
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有序参加各项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二)遵守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自觉爱护文体场馆的各类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对本单位开展工作方式享有知情权;
(二)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等方式对本单位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以公益惠民为原则,围绕文体惠民、场馆运营、品牌建设、精品创作等方面开展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一)场馆运营:运营、管理辖区所属文体场馆,指导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二)品牌建设:立足本辖区实际打造高品质文化、体育品牌,提升本土文化影响力;
(三)文体惠民:开展文体公益培训、文艺演出、展览、赛事等群众性问题活动,丰富群众文体生活;
(四)精品创作:组织开展文化艺术创作和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提升文艺创作水准和文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免费开放松山湖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空间,积极策划开展各类文化惠民活动,提供各类文化服务,扶持群众文艺队伍,开展文艺精品创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对群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各类群众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培训活动;积极承接各级各类大型高端文体赛事活动;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丰富场馆运动项目,引进体质测试、健身指导、运动康复等相关配套服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经规定和会计制度对财务收支、预决算、绩效等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二)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接受;
(三)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均不接受。
本单位所接受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不设内部审计机构,由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活动情况;
(二)本单位章程;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四)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其他需要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28日经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