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支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7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支持台湾青年
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进松山湖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建设,拓展台湾青年来莞创业就业空间,优化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台湾青年“创业聚才”,积极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结合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松山湖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东莞市财政局松山湖分局(以下简称“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松山湖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两岸青年交流的桥梁,是台湾青年来莞创业、就业实习的重要载体,为台湾青年创新创业搭建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支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五条产业发展局可结合工作实际,授权第三方运营单位开展基地在台湾地区的宣传推广、台湾青年创业项目评审、项目对接管理等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申报本办法资助的主体为园区企业、服务机构以及个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企业须同时满足:
1.在园区商事主体注册(集群注册除外);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除外)。
(二)台湾青年创业企业除满足本条款(一)所述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
企业创始人年龄在18—45周岁(含),中国台湾籍。创始人应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股份(含技术入股)累计比例不低于25%;或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且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股份(含技术入股)累计比例超过50%。
(三)服务机构为松山湖各产业载体管理单位,应具备在台湾地区招商、管理、服务等业务运营能力。
(四)申报本办法资助的个人是指于2022年1月1日后到园区实习的中国台湾籍学生。实习学生须在园区企业完成实习计划,以实习协议约定为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项目启动资金奖励
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在园区完成商事主体注册成立满6个月,可申报启动资金奖励,通过评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快速成长奖励
2016年2月1日以后进驻园区,且通过评审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可获快速成长奖励:
(一)台湾青年创业企业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500万元及以上,同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台湾青年创业企业连续两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入库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获得以上多项认定的企业,同一项认定只奖励一次,不同项认定可叠加奖励。
第九条创赛配套奖励
在园区注册成立满6个月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省、市级创业大赛奖励资金的,可按照大赛奖励资金给予1:1的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多项奖项可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实际投资奖励
台湾青年创业企业首次实缴投资额达10万美元(含)以上,每10万美元给予奖励1万元人民币(以验资报告为准),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办公场地及生产场地租金补贴
(一)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在园区完成商事主体注册成立,自成立起第1—2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补贴金额每月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二)2022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审批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将以企业初创工商登记时间为起始,按先缴后补的形式,参照上述第(一)项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三)台湾青年创业企业获第八条快速成长奖励的,自第3年起给予办公场地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生产场地不超过2000平方米(含)50%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48个月。
(四)台湾青年创业企业获第九条创赛配套奖励的,自第3年起给予办公场地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生产场地不超过2000平方米(含)50%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以上补贴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发放,第(三)(四)项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二条住房租金补贴
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在园区完成商事主体注册成立,据实给予单个企业每月不超过3000元(含)住房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发放。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
对于获得银行贷款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将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进行核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利息最高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同一创业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市和园区其他同类科技金融贴息政策。
第十四条实习补贴
(一)鼓励中国台湾籍在校生到园区实习,按其实习时间给予补贴。本科生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每年补贴时间不超过6个月;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每年补贴时间不超过10个月;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2500元,每年补贴时间不超过10个月。
(二)鼓励园区企业向中国台湾籍实习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性和业务内容的实习岗位,并配置相应岗位的实习导师,帮助中国台湾籍实习生提升就业技能。企业实习导师指导同一实习生连续达3个月及以上,给予每月1000元补贴。
第十五条聘用补贴
鼓励园区企业聘用中国台湾籍人士,每新增聘用1名中国台湾籍人士,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其工作满1年后,给予该企业每人1万元的聘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10万元。就业时间以在企业缴纳社保或申报个税时间为准(个税不得为零)。
第十六条服务成效奖励
引进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奖励的,按照其所获得的奖励金20%,给予服务机构服务成效奖励。
第十七条活动支持
鼓励园区台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台商协会会员单位、服务机构开展促进台湾青年在园区创新创业的良性互动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经贸、学术、文化、体育等两岸交流活动。活动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举办,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70%给予活动补贴,单次活动最高补贴20万元。
第十八条参展支持
鼓励园区台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台商协会会员单位自主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或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给予展位实际发生费用的50%展位补贴;据实给予参展企业工作人员展会期间2人差旅费用补贴,每人每次最高支持5000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申报组织
本办法原则每年集中组织申报审批一次,受理通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受理审核
产业发展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产业发展局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产业发展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审,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产业发展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存在异议的资助项目,由产业发展局开展复审与调查,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拟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报批审定
产业发展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资金拨付
产业发展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获得本办法资助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园区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
(三)资助项目涉及剽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园区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相关条文与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且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市及园区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在办法有效期内未完成拨付的办公场地及生产场地租金补贴,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延续至资金拨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