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2-12-1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大 中 小】
各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
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主导性作用,推动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支撑,结合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东莞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由松山湖人社分局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从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威机构排名榜单,是指HRflat和HR Tech China所评选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榜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近两年”、“近三年”是指申报资金前2个年度、前3个年度(含申报当年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注册登记及税收属地关系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和纳税,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信用良好。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包括: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机构需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独立开展相关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业务。
第六条品牌建设奖励。对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获得品牌称号或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给予奖励:
(一)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两年获得“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或被评选为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机构;
2.实际运营总部(总公司)设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并于近两年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
(二)奖励标准:
申报条件 |
奖励标准(万元) |
近两年获得“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 |
20 |
近两年被评选为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机构 |
10 |
实际运营总部(总公司)设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并于近两年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 |
10 |
说明:1.同一机构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国家、省品牌称号,或同时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的,只对最高等次的奖项给予奖励;2.同一机构仅能享受一次品牌建设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等次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追加差额奖励。
第七条贷款贴息补助。对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需通过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的银行取得与其开展业务相关的贷款,并且按期支付利息,如贷款到期,须完成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2.开展业务相关的贷款,须用于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二)贴息标准:
对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的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贷款,按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给予贴息,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贴息5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八条场地租金补贴。对经批准正式入驻松山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上年度营业总收入需达到2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之和,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软件增值税退税以及规费,下同)达到1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两年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
(2)为上市机构;
(3)近三年获得“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或获得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品牌遴选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授予的当地著名品牌或荣誉称号;
(4)在松山湖人社分局依法取得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机构。
2.申报对象须承诺在享受场地租金补贴政策期间不改变场地用途、不自行转让或转租。
(二)补贴标准:
申报条件 (满足其一) |
补贴标准 |
1. 近三年获得“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 2.近两年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1-50名); 3.为上市机构。 |
补贴面积最高300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不超过45元/平方米·月 |
1.近三年获得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品牌遴选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授予的当地著名品牌或荣誉称号; 2.近两年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51-100名)。 |
补贴面积最高200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不超过45元/平方米·月 |
在松山湖人社分局依法取得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机构 |
补贴面积最高100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不超过45元/平方米·月 |
说明:如申报对象符合多个条件,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通知。松山湖人社分局每年第三季度通过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及其它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申报受理通知,具体内容以正式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应按下列规定于申报受理期间向松山湖人社分局提交申请。
(一)申报品牌建设奖励,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劳务派遣许可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
3.获得国家、省级相关荣誉称号或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申报贷款贴息补助,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劳务派遣许可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机构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企业利息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如已还款的,还需提供还款凭证复印件;
4.贷款的用途明细表、相关合同账册及票据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报场地租金补贴,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劳务派遣许可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
3.企业所获品牌或荣誉称号证明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5.场地租赁合同、缴纳场地租金发票、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等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审核。松山湖人社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人社分局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该申报单位本批次申报资格自动取消。对于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松山湖人社分局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核查企业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公示与审批。审核通过后,由松山湖人社分局拟定资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并对获得批准的对象给予资助;若异议成立,则取消该机构的补贴申请资格。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松山湖人社分局按照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的名单依程序拨付资金。若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作进一步核实的资助对象,由松山湖人社分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核实,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研究后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松山湖人社分局按以下支付方式拨付:
(一)品牌建设奖励根据获得的品牌称号或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给予支付。品牌建设奖励适用于近两年获得相关品牌称号或近两年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的机构。
(二)贷款贴息补助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按年度给予支付。申报对象须在申报之日前按期支付利息,申请贴息的贷款须无逾期还款付息行为。贴息期限从首次申报时实际支付利息日期起计算(如有多笔,按首笔计算),为期2年。
(三)场地租金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给予支付。补贴期从与物业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生效后的实际支付日期开始计算,共2年;每年给予补贴的租金缴纳时间,截至当年申报工作月的前1个月;首次缴纳不足3个月的应在下一年申报。补贴金额以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为标准,按年度给予支付。
第十五条 松山湖人社分局有权定期对实施办法中提到的各项专项资金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评价政策效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松山湖人社分局每年对获得本办法扶持的申报单位运营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
(一)违法经营或违反诚信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经营出现重大危机,业务停滞,或濒临破产的;
(三)涉嫌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扶持资金的;
(四)经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认定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的情形。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获得本办法资助的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若专项资助资金未拨付,将停止拨付专项资助资金;若专项资助资金已拨付,则追缴已拨付专项资助资金:
(一)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台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真实性的;
(二)违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时所签书面承诺的。
第十八条获得本办法资助的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停止拨付专项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助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取消申报单位今后五年内申请东莞松山湖高新区财政资助资金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
(三)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相关条款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办法与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过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其他政策资助的,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松山湖人社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1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附件: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 |
(加盖公章) |
单位负责人 |
|
申报对象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申报类别 |
□品牌建设奖励 □贷款贴息 □场地租金补贴
|
申报日期 |
单位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
手机 |
电子邮箱 |
||
单位地址 |
填写说明
一、填报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和相关申报通知,并按相关各项规定要求如实填报。
二、申报单位应确保本单位无违反《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表的页面可视需要延展或缩小,字体、字号等可自主选择,但不能删除栏目或改变原有格式,否则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四、关于封面的填写说明:
1.“申报单位名称”,请填写申报单位的名称,并在“申报对象”中勾选对应的类型。
2.“申报类别”,请根据拟申报的资助项目,在所列选项中如实勾选。
3.“申报日期”,请以纸质版提交日期为准,需具体到年月日。
4.单位联系人的信息,包括地址、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信息。联系人应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熟悉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相关情况,同时保证电话联系畅通。
5.“单位地址”,请填写申报单位的具体办公地址。
五、关于正文的填写说明:
1.“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请所有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其中,“营业执照代码”,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的应先办理;“开户银行”,应具体到银行的支行或营业网点。
2.“申报品牌建设奖励”,请在“获得品牌称号”中填写获得的荣誉称号或入围本办法规定的榜单;如为入围榜单的,请填写榜单名称、入围榜单的年度和位列名次。
3.“申报贷款贴息”中,(1)“贷款金额”,按银行机构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为准;(2)“贷款起止时间”,请填写该款项的发生时间(以款项的实际进账时间为准)和还款时间(款项未到期的,以贷款合同上规定的还款时间为准),具体到年月日,申请贴息的贷款须无逾期还款付息行为;(3)“实际支付利息时间”,请填写支付利息的日期或时间段,以利息支付凭证的时间为准,具体到年月日;(4)“申报情况”,贴息期限从首次申报时实际支付利息日期起计算(如有多笔,按首笔计算),为期2年;(5)“贷款使用情况”,请简单阐述每一笔款项用途及使用效果(如内容较多,请另附页说明),贷款须用于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股本投资、房屋按揭等贷款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
4.“申报场地租金补贴”中,(1)请根据租赁合同相关信息填写;(2)“满足条件”,请只选择其中1项并填写相关内容;(3)“获得最高补贴面积”,以申报单位满足条件对应的补贴额为标准;(4)“补贴期”,从与物业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生效后的实际支付日期开始计算,共2年。
六、关于附件清单的说明:
1.请根据附件清单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供原件核查。申报材料还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申请表电子版PDF格式和Word格式各一份,其他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2.附件材料请按照申报材料清单顺序排列统一附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后面,并编好页码,采用A4纸规格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
一、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必填)
单位名称 |
|||
办公地址 |
|||
营业执照代码 |
登记注册类型 |
||
注册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单位注册地 |
|||
经营范围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开户账号 |
开户户名 |
||
开户银行 |
二、申报品牌建设奖励
获得品牌称号 |
认定/取得时间 |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
|
申报资助总额 |
共 万元 |
三、申报贷款贴息
贷款银行 |
贷款合同编号 |
贷款金额(万元) |
贷款起止时间 |
实际支付利息时间 |
实际支付利息金额(万元) |
合计 |
—— |
—— |
—— |
||
申报贴息金额 |
万元 |
||||
申报情况 |
贴息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
||||
贷款使用情况 |
(请简单阐述每一笔款项用途及使用效果,可另附页说明) |
||||
申报资助总额 |
共 万元 |
四、申报场地租金补贴
租赁办公场地地址 |
|
合同租赁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租金合同价格 |
元/平方米•月 |
实际租赁面积 |
共 平方米 |
满足条件 |
□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于 年位列第 名; □上市机构:在 上市(交易所),股票代码为 ; □品牌或荣誉称号:于 年获得 。 (注:请勾选其中1项并填写相关内容) |
审批获得最高补贴面积 |
平方米 |
申报补贴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申报补贴价格 |
元/ 平方米•月 |
申报补贴面积 |
共 平方米 |
申报情况 |
补贴期从 年 月 日起,累计申报获批 个月 |
申报资助总额 |
共 万元 |
五、申报资助汇总表
序号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 |
1 |
品牌建设奖励 |
万元 |
2 |
贷款贴息 |
万元 |
3 |
场地租金补贴 |
万元 |
4 |
总计 |
万元 |
六、附件清单
附件名称 |
数量 |
|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
品牌建设奖励 |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劳务派遣许可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 |
|
获得国家、省级相关荣誉称号或入围权威机构认定榜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
入围权威机构排名榜单的,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认定为企业总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
贷款贴息补助 |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劳务派遣许可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 |
|
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机构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企业利息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如已还款的,需提供还款凭证复印件 |
||
贷款的用途明细表、相关合同账册及票据凭证等复印件 |
||
场地租金补贴 |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劳务派遣许可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证明证复印件 |
|
企业入围权威机构榜单、获得品牌或荣誉称号等证明文件 |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
||
场地租赁合同、缴纳场地租金发票、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等材料复印件 |
||
其他相关材料(如有,请注明是何种材料) |
||
注: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均需提供原件核查;证明材料如有重复,仅需提交一份。 |
七、申报承诺书
本申报单位郑重承诺: 1、本申报单位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为设立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的独立法人机构,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此次申请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文件严格按照《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和相关申报通知、《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及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相关政策的规定,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实反映本单位情况。 2、本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申请资助(补贴)资金成功,自第一年收到资助(补贴)资金之日起三年之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迁出松山湖;在享受场地租金补贴政策期间,领取场地租金补贴的办公场地,不改变场地用途,不发生转作他用(包括转租、另作它用、退租、转借、转让等情形)等行为。切实保证资助(补贴)资金专款专用,配合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社分局、财政分局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如发生违反上述承诺行为,本单位将退还全部资助(补贴)资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如因虚假填写或不完整填写行为而导致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或本单位产生任何纠纷或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八、审核意见
松山湖人社分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