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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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松山湖管理区域的产业用地管理,完善产业用地准入、供应和管理机制,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根据《东莞市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9〕22号)、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相关管理办法及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新出让和二次转让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的准入、供应和管理按照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相关管理办法及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准入
第三条原则上不允许引进无实际产业内容、无实质产业主体的“两无”平台型项目,拟引进的产业用地项目须符合以下产业发展方向:
(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和松山湖产业规划的产业类型要求。
(二)围绕精密制造,重点引进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等新兴领域或其上下游产业链核心、关键环节的产业项目,以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
第四条拟引进的产业用地项目须符合产业用地性质对应的指标要求(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按照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有关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一)拟使用工业用地的项目
1.土地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
(1)属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精密制造业企业;
(2)已运营5年或以上,上年度总产值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保持正增长;
(3)上年度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平均保持正增长。
2.土地受让人在竣工投产后须达到以下指标:
(1)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2)单位面积投资密度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亩;
(3)单位面积年产值不少于人民币1200万元/亩;
(4)高新区松山湖片、松山湖科学城辖区范围片引进项目单位面积年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亩,高新区生态园片引进项目单位面积年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20万元/亩,高新区东部工业园片引进项目单位面积年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亩。
(二)拟使用科研用地的项目
1.土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主要指标:
(1)土地申请人应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公司总部(包括职能总部、区域总部),或行业龙头企业。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满足每年R&D投入不少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5%,且具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省级以上的科技奖励(或立项)、省级以上的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中的一项及以上。
(2)土地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指标:
①购地50亩(含)以上,须已运营5年或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上年度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75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收和纳税额平均保持正增长;
②购地30亩(含)—50亩,须已运营5年或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9亿元,上年度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45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收和纳税额平均保持正增长;
③购地10亩(含)—30亩,须已运营5年或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上年度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收和纳税额平均保持正增长;
④购地10亩(含)以下,鼓励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单独购地的企业,上年度税收入库税额除以购地面积不能低于人民币150万/亩。
2.土地受让人在竣工投产后须达到以下指标:
(1)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2)单位面积投资密度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亩;
(3)单位面积年产值不少于人民币1200万元/亩;
(4)单位面积年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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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我市产业引领带动明显,或具有填补产业链缺失环节、强化产业链薄弱环节等作用的优质产业项目,或科技含量高、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项目,或已落户园区需要增资扩产的优质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审定。
第五条新引进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松山湖招商部门提出产业用地资格准入申请。
(二)审核。松山湖招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资料、组织项目评估,与松山湖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项目选址。
对完成项目选址和通过项目评估的项目,由松山湖招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上报松山湖管委会审批。对于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项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同意后,还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审批结果有效期为1年。对于属于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的项目,按照基地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意向协议签订。对通过松山湖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审批,且通过经济效益审查的项目,由松山湖管委会或属地政府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投资意向协议(模板见附件)。
第三章用地供应
第六条土地供应方式
(一)产业用地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斥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对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提出具体要求,可根据地区投资、产业、建设规划等要求设置竞买资格条件。
(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探索灵活供地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弹性年期供地、联合竞买等。
第七条土地供应价格
(一)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面地价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出让年限不高于50年)。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上述出让地面地价、市场评估价和基准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二)科研用地出让价格:科研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面地价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出让年限不高于50年)。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上述出让地面地价、市场评估价和基准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三)东部工业园片的产业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市场评估价和基准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四)原则上土地出让地面价格不低于政府取得土地的成本价格。
(五)对重特大项目,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如确需低于上述地价标准的,按“一事一议”的处理方式,由松山湖管委会专题审定。
第四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土地规划管理
(一)工业用地仅限于工业生产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用途,其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科研用地仅限于研发办公、科研中试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用途,其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等配套设施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原则上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四)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用作招租运营类的产业园及其他非产业用途,不得改作商业、居住用途。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履约管理要求
(一)合同履约监管。产业用地项目投资方或承接其相关权利义务的项目公司须严格按照项目用地相关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履约。松山湖管委会定期对产业用地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按照相关协议和合同要求追究违约责任;
2.给予其他违约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追缴已资助的资金、分期供地的取消后续供地等;
3.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二)重大事项变更监管。产业用地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须事前向松山湖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松山湖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受让方或其设立承接该土地权益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任何其他形式的权属变更及潜在变更等。
第十条如涉及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松山湖招商部门须及时核实原因和必要性,并将相关情况报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二次转让产业用地项目的入园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执行,相关入园指标可综合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项目通过审批后,松山湖管委会与土地受让方签订相关协议,重新约定项目经济效益、履约监管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政策衔接
第十二条在本办法出台前,松山湖管理区域内已出让的产业用地项目原则上不可变更为可分割M0用地或可分割科研用地。需变更为不可分割M0用地的,按市新型产业用地M0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管理区域,具体包括:高新区松山湖片、生态园片、东部工业园片以及松山湖科学城辖区范围片。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可用于建设生产制造厂房及与生产制造相关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配套设施用房的M类城市用地;科研用地,是指可用于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技术推广、经营管理、行政办公等功能性产业用房的C65类城市用地。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面积投资密度,是指单位面积用地吸纳投资资金总额与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为:单位面积投资密度=项目总投资额(万元)/项目总用地红线面积(亩)。
本办法所称单位面积年税收入库税额,是指单位用地面积每年产出的净税收入库税额(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其他退税),计算公式为:单位面积年税收入库税额=项目当年缴纳净税收入库税额(万元)/项目总用地红线面积(亩)。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两无”平台型项目,是指无实际产业内容、无实质产业主体的平台型项目,其中:无实际产业内容即项目无从事实体产业,主要从事场地租赁、用房销售等与实体产业发展无关的工作;无实质产业主体即土地申请人或受让人无涉足实体产业,主要涉足房地产开发、物业运营管理等与实体产业无关的领域。
本办法所称二次转让产业用地项目,是指松山湖管理区域内的产业用地权属人(以不动产登记证登记信息为准)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控股性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股人变更等方式发生土地权属变更及潜在或变相发生土地权属变更情况的项目。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上级最新政策要求执行。如松山湖其他已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松生〔2017〕4号)、《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项目投资意向协议(模板)
合同编号: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项目投资意向协议
项目名称:
地块编号:
项目地点:
甲方: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编制
合同编号:
甲方: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东莞松山湖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项目概况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是指乙方承诺在松山湖投资建设。项目从事。
第二条 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亿元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价款等)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
第三条 乙方承诺在松山湖设立独立的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经营实体。该经营实体设立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由该经营实体享有和承担,并由该经营实体出具承接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承诺书,但乙方仍须对其设立的经营实体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及其在松山湖设立的经营实体保证依法经营,服从甲方的宏观管理,遵守本协议约定和松山湖的相关管理规定与要求。
第二章 项目效益
第四条乙方承诺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年内(预计20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产,并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年内(预计20年)完成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投资额,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万元人民币,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及时纳入工业投资统计。
2、承诺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日第年起(预计20年起),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不低于每亩万元人民币。(工业项目增加:项目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上年度我市该行业平均水平。)
3、承诺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日第年起(预计20年起),每年纳税总额(指会计年度内企业在园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收入,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软件增值税退税以及规费。)不低于每亩万元人民币。
4、承诺项目自投产之年起,每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每年度专利、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申请量不低于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件。
5、承诺项目自投产之年起,2年内引进人才不低于名,其中引进本科及以上人员占员工总数不低于%,硕士及以上人员占员工总数不低于%。
6、承诺项目自建成投产之年起,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需符合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的相关控制目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需符合东莞市相应行业的工业能耗控制标准,并优于东莞市相应行业的增量准入评价值。
7、在项目投产前,积极争取将有关业务提前转移到园区。
8、承诺项目建成后两年内将公司主体发生的投资、研发、销售等主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收入、纳税贡献、知识产权等)迁移到松山湖,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8〕80号)申报综合型总部认定。
9、承诺如申报上市必须以在松山湖设立的经营实体作为上市主体,且上市成功后,公司总部和上市注册地不得迁出松山湖。
第三章 项目用地
第五条项目用地位于,使用年限为年(最终以市土地审批委员会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监管会审工作小组认定的出让年限为准),总面积约为平方米,折合约为亩(实际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地块的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1红线图。该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乙方如竞得项目用地,应保证项目用地仅限于工业用途,其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并承诺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建设要求等将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且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五章和第六章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
科研用地改为:应保证项目用地仅限于科研用途,需严格按照科研用地相关政策规定的土地用途要求使用土地,并承诺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第七条项目用地属于甲方辖区内项目建设储备用地,甲方将按照土地出让的相关政策规定,委托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和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该地块的使用权。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竞买项目用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拍价按市场评估价、基准地价或《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地价三者当中的最高值初步设定(如国家、省、市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执行),该土地价款不包含依法应当由乙方缴纳的税费。
第九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平面设计方案、立面设计方案和鸟瞰图,同时,配合甲方做好招拍挂手续。
科研用地改为:同时,乙方必须按照东莞市政府有关要求完成科研用地主体资格认证,配合甲方做好招拍挂手续。
第十条如乙方竞得项目用地,甲方承诺按项目用地现状条件交付土地。
第十一条乙方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应按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支付该地块的土地价款、依法应当由乙方缴纳的税费及其他行政规费,并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乙方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须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土地价款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解除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后,本协议同时自动解除,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如乙方或乙方在松山湖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关于项目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中未能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则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乙方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前,如果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公司经营趋势严重偏离原来预期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乙方承诺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内(预计20年)开始动工建设,并保证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年内(预计20年)项目竣工并投产。
第十六条项目报建、建设等行政规费按国家与地方相关政策收取;期间,若因国家与省相关政策调整,则相关行政规费的征收将按国家与省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乙方负责项目用地内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设施建设等,并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市政管线与市政公共管线连接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乙方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围墙等)的,应符合松山湖的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所有建筑工程除工业厂房及市政基础设施外,全部按绿色一星以上建筑标准建设。
第十八条乙方自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应采取有效措施,自行负责地块的水土保持、地面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公共设施需进入项目用地时,乙方无条件予以同意;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规划方案落实设施的具体位置,并与乙方充分沟通,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超过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如乙方未按时竣工的,每延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项目用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若乙方按照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延迟竣工违约金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按本条约定支付延迟竣工违约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购回
1、如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在出现该情况后,按原土地价款(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价为准,不包含依法应当由乙方缴纳的税费)折价全部购回项目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1)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项目用途进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建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改项目、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用途的;
(2)满足《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以下有关闲置土地的规定,无论是否已被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A.因乙方原因乙方在项目用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B.因乙方原因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2、购买价格计算方式如下:
购买价格=(原土地价款÷《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项目用地已出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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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按本条约定提出购回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乙方不得拒绝,并应在60日内无条件地签署相关文件及提交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自甲方提出收回和购回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不拆除的,由甲方自由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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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不配合甲方签署购回项目用地使用权合同文件的,则视为乙方放弃除上述购买价格约定外的其它合同权利,购买合同基于本条款的相关书面约定成立并自甲方书面通知的合理日期生效。甲方有权依据其约定接管项目用地,并在有效控制和管理并土地完成过户后向乙方支付相应购买价款。
乙方不配合甲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甲方凭本条款之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司法机构作出支持甲方土地过户诉求的裁判文书后,由甲方单方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过户,乙方表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本协议未规定的,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投资开发之前,承诺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甲方有权向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延迟受理办理转让手续,直至达到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乙方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因公司经营趋势严重偏离原来预期,无法履行项目投资承诺或完成本协议约定指标的,应及时书面向甲方申请,甲方在园区土地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为避免土地浪费或低效利用,有权通过双方协商协议收回的方式收回土地。
第二十五条乙方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的,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与原土地出让总价款十倍的违约金:
(一)乙方或乙方在松山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股权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二)对项目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转让或发生任何形式的权属变更及潜在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项目用地上建设的物业仅限于乙方自用,不得对外出租及分割销售。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租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当于租金两倍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与第三方解除相关租赁协议,违约金收取直至租赁协议解除之日为止。如分割销售的,无论是否取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等国家省市有关资格的,乙方都必须按照届时的商业地价与项目用地土地价款的差额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如分割销售涉及违法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履约监督
第二十七条甲方有权指定招商部门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进行监督,并就乙方履约不当或相关违约行为适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乙方存在未按时动工、未按时竣工,约定时间内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值、研发投入、专利申请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评价标准的,甲方有权停止实施一切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若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税收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评价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作为违约金。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第四条第9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原土地出让价款等额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全部购回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购买价格计算方式如下:
购买价格=(原土地价款+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决算造价)÷《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项目用地已出让年限)
甲方按本条约定提出回购要求的,乙方不得拒绝,并应在60日内无条件地签署相关文件及提交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移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地块产业准入类别或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建设要求的,应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如乙方未达到第四条第6点要求、所述能耗指标超标或项目用电的单位用地面积负荷指标超过1000kW/ha,乙方需在项目用地内采取建设能源设施以解决能耗达标问题。不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能耗标准,甲方有权在用电高峰期对其采取错峰用电措施。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项下“动工”的定义是: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的定义是:项目用地全部开发完毕,工程全部完工且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就该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研发投入、专利、人才引进等承诺内容约定事项,在乙方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前仅作为双方就该项目投资的意向,但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就上述承诺内容及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和违约责任风险予以充分评估和考虑,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本协议约定内容将发生实际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参与本协议制定和审核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协议中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密本协议内容及其在本项目协商、签订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工作机密和商业秘密,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于年月日在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另一份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字页)
甲方(章):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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