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提升松山湖高新区(以下简称“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鼓励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项目研发,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并取得项目成果,根据《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委制定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关于政策适应范围
《办法》所奖励的科技项目是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政府或其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对于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等涉及松山湖园区出台了专项扶持政策的科技项目,按照相应的专项扶持政策执行。
《办法》适应对象为非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且必须是项目第一牵头单位。《办法》要求项目获得批准立项单位资助总额不少于150万元,且项目立项时间和验收通过时间都在2017年2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范围内。
考虑到同一科技项目可能获得国家、省、市多个级别的立项,《办法》第六条提出,同一项目在同一申报周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级别立项且通过验收的,按“从高择一”方法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不同申报周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级别立项且通过验收的,按“从高补差”方法给予奖励。
二、关于奖励标准
《办法》第五条提出对不同级别科技项目给予定额奖励,具体为:对国家级立项项目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省级立项项目一次性奖励80万元,市级立项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关于奖励资金拨付方式
本办法科技项目奖励资金由园区财政一次性拨付至获奖单位。
四、关于奖励资金使用要求
本办法奖励资金可用于本项目研发人员奖励,本项目后续再研发及产业化相关开支,或申请单位其他研发支出。本条款着重引导获奖单位有关奖金用于项目研发人员奖励或其他研发投入,以激励企业研发工作。
五、关于政策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8年4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