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提升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研发水平,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园区创新创业,引导和鼓励园区单位积极申报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并取得成果,规范创新科研团队扶持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有关规定,制定《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扶持省、市创新科研团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科研团队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以下简称“省团队”)、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以下简称“市团队”)以及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迁驻我市并将用人单位变更为在松山湖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以下简称“省迁入团队”)。上述团队的立项资助资金已部分或全部到账,且用人单位在松山湖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关于资助标准
(一)对省团队给予奖励资助,参照省立项资助金额的档次,分别为A档(获省立项资助8000万元及以上)奖励1000万元、B档(获省立项资助3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以下)奖励700万元、C档(获省立项资助3000万元以下)奖励500万元。
(二)对市团队给予配套资助,按照市立项资助金额的1:0.5给予配套,且团队项目获得市及园区两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该团队项目经费总额的50%。
(三)对省迁入团队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结题验收后,园区按照东莞市后续奖励经费的1:0.5给予再奖励。
三、关于资金拨付方式
(一)对省、市团队的资助资金,根据团队项目开展情况,分别在中期和结题验收结果达“合格”及以上标准后,各拨付50%至用人单位。
(二)对省迁入团队,在结题验收结果达“合格”及以上标准后一次性拨付至用人单位;
(三)对省引进、市团队的再奖励资金,在市级后续奖励经费到账后一次性拨付至用人单位。
四、关于资金的使用
本办法对省、市团队的资助资金不能冲抵用人单位对本团队项目的自筹经费支出,应用于该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若团队项目结题验收后尚有结余,优先用于用人单位内由该团队带头人负责的其他科研项目;对省、市团队再奖励资金的使用,参照市后续奖励经费有关使用要求执行。
五、关于政策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即2018年4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扶持省、市创新科研团队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