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松山湖(生态园)社会组织发展,资助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活跃松山湖(生态园)社会工作氛围,完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在松山湖(生态园)辖区内,经省、市或松山湖(生态园)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资助形式
第三条 按照量化考评分数实行分类定量定额资助。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登记证书,或松山湖(生态园)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成立批文;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五)申请年度内无安全生产、工资拖欠、服务违约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未出现来电、来信、网络问政等3次及以上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
第五章 申请资料
第五条 社会组织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松山湖(生态园)社会事务管理局提交资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社会组织财政资助申请报告》。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松山湖(生态园)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成立批文。
(三)《松山湖(生态园)社会团体积分年度量化考评表》或《松山湖(生态园)民办非企业单位积分年度量化考评表》。
(四)社会组织银行账户资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资助评审
第六条 松山湖(生态园)社会事务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复评。
第七条 松山湖(生态园)社会事务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专家团队组成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对申报对象的情况进行复查和评分,对成立两年以内和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按分值分别评选出申报总量的10%为一级社会组织、20%为二级社会组织及30%为三级社会组织进行定额资助。
第八条社会组织经过复审评分后,由社会事务管理局呈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审批。
第九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组织,由松山湖(生态园)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资助:
(一)一级社会组织给予5万元资助;
(二)二级社会组织给予3万元资助;
(三)三级社会组织给予2万元资助。
第七章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资助资金拨付前,由松山湖(生态园)社会事务管理局对获得财政资助的社会组织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资金在次年第一季度前拨付至社会组织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松山湖(生态园)社会事务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专项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受助社会组织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资助金使用规定的,由松山湖(生态园)社会事务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全额追缴,并取消下一年度资助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受助社会组织名称、办公场所或主要负责人变更时,须书面说明资助变更情况提交松山湖(生态园)社会事务管理局;对已申请注销的社会组织,暂缓拨付资助资金;对核准注销的,停止拨付资助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松山湖(生态园)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