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8-06-2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松山湖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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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6月5日 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东莞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和《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松山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松山湖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工程的企业(含依法取得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因承接松山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松山湖建设局报建,开工建设前按本细则规定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储或办理银行保函、保单保函(开具的保单保函须属于国有保险机构),专门用于应急支付项目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松山湖的人力资源分局、建设局、信访办、公安分局、社保分局等相关部门及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人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动用支付等工作。 第五条 保证金标准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5%比例计算(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3%和劳务分包单位支付2%),按比例计算保证金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存储。按比例计算保证金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存储。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保证金标准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10%比例计算(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4%和劳务分包单位支付6%),按比例计算保证金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存储。 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出现拖欠工资问题而又不能及时解决,造成工人到上一级部门上访或采取过激行为的,自出现越级上访或发生过激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造价10%的比例缴交工人工资保证金,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保证金标准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0%比例缴交,最高1000万。 同一施工企业同时在松山湖承接多项工程的,如使用现金缴交工人工资保证金的,不同项目可以使用同一个保证金账户,但需签订监管协议书,承诺应急支付该企业在松山湖承接所有项目中工人被拖欠的工资;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的,保函(保单)不可合并,按照报建项目分别开具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 现金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方式的,同一家企业最高保证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保函(保单)方式对同一施工企业不设最高限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差异化缴纳保证金: (一)长期在松山湖承接业务,且在2年内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施工企业,可向松山湖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建设局及政法工作局(以下分别简称人力资源分局、建设局、政法工作局)审核,报请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保证金减40%存储;3年内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施工企业,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同意后,保证金减60%存储。但均不低于20万元,按比例计算保证金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存储;施工企业在东莞市办理承接业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未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的,凭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科开具的证明文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2.5%的比例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但不得低于20万元。 (二)已按本细则缴纳过工人工资保证金,且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第二次(不包含单独报建的基坑或基础工程)缴纳保证金可减20%存储,第三次及以后(不包含单独报建的基坑或基础工程)缴纳保证金可减40%存储,但单个项目保证金数额不低于20万元。 (三)松山湖财政投资项目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方向松山湖管委会书面承诺由建设方自行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欠薪问题的,经松山湖管委会批准后,施工企业可免缴保证金。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经常发生劳资纠纷或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建设方有义务责令施工企业补缴工人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拒不补缴的,列入松山湖建设施工企业不良企业名录,再次承接松山湖业务时,按照标准两倍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 (四)捐建给政府或社会公众的项目免缴保证金。 第六条 保证金的缴存方式可以为现金、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由施工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提交。 施工企业办理的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银行保函(格式和内容详见附件5),必须明确以下有关事项: (一)受益人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 (三)如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克扣工资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机构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即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第二章 保证金缴存及使用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报建设局及人力资源分局备案,并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缴存保证金,设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手续前,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应到人力资源分局和建设局办理工资保证金登记手续。由施工企业与开户银行、人力资源分局、建设局签订《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监管协议书》(详见附件1),明确各方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标准一次性将资金存入保证金专户,或向建设局提供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逾期未缴的,建设局可要求建设单位从可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先行垫付存入专用账户。不缴交的项目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工程监督和验收等手续。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时,应向建设局提交《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监管协议书》和开户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存款凭证》或提供工人工资银行保函(保单保函)。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分局、建设局和政法工作局专题会议认定,并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同意的可以启用保证金: (五)经专题会议认定,确须启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决定启用保证金的,人力资源分局、建设局共同向保证金专户银行发出《启用工人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件2),或向保函开具银行(保单开具保险公司)发出《索赔通知书》(附件6)和两个部门盖章确认的《工人工资发放表》(附件3)。 保证金专户银行收到《启用工人工资保证金通知书》、保函开出银行(或保单承保国有保险机构)3个工作日内,从该保证金专户划出需要启用的资金存入《工人工资发放表》对应的工人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按照《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监管协议书》提取现金支付,开户银行应及时函告账户监管各方。 保证金专户(或银行保函、保单保函)资金不足以全额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第三章 保证金补缴和退还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已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施工企业在保证金(保函、保险)被动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已启用保证金数额向保证金专户补足保证金或重新提供足额的保函(保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前,保证金已启用但施工企业未按照本细则重新缴交的,不予竣工验收。施工企业未及时补缴已启用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分局和建设局应责令其补缴。施工企业拒不补缴的,列入松山湖建设施工企业不良企业名录,再次承接松山湖业务时,按照标准计算实际数额的两倍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自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工地公示工人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个自然日。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一个月后,施工企业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申请退还保证金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人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4),同时提交由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各班组的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凭证和公示凭证,由建设局审核,并报人力资源分局审批;需注销保证金专户的,应在填写《工人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时一同注明。保函(保单)到期后自动失效。两个或以上项目共用一个保证金账户的,只审批符合退还条件的项目,多个项目共用一个保证金账户且限额满足2000万元的,申请退还的保证金可按照单个项目工程计算保证金可退还的部分,但账户余额应保证超过还在受控项目按单个项目计算应缴保证金之和。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分局自受理施工企业申请退还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接到该项目举报投诉拖欠、克扣工资的,应批准同意退还保证金。 保证金开户银行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获得审批同意的《工人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单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后30天。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招用工人后,应按《东莞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编制工人工资管理资料,包括劳动合同、进退场周报、考勤表及工人工资发放表,依法建立工资发放台账以备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完善工人工资管理资料的,将按《规定》相应条款对责任单位进行扣分处理。对于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企业,出现劳资纠纷的,施工企业对工人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及其连带后果。对未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员工名册等用工手续,或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且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不积极清欠的施工企业,其保证金延后2年再退还。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工人工资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设局可以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依法对其限制市场准入,限制其在松山湖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罚。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以追讨工人工资为名编制虚假材料、捏造事实煽动工人集体上访,或以追讨工资为名骗取保证金的,由松山湖公安机关介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建设局按照职能将该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记入系统管理诚信档案,并在松山湖官网及松山湖所有在建工地现场公示。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分局和建设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发开工手续、不按章办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开户银行因工作失误导致保证金流失的,人力资源分局依据《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监管协议书》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并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分局和建设局应加强保证金的管理,严格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部门之间应定期通报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对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另有规定的,若严于本细则的从其规定,若宽松于本细则的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7.关于《松山湖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示情况的说明.doc 8.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
建设局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须核实该工程项目办理保证金的相关手续、《保证金存款凭证》和该施工企业在建的其他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等情况。对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处理的,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一)施工企业故意拖延,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
(二)因工程项目竣工、停工或部分停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人或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不具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承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