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松山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1月5日
(联系人:何建昌;联系电话:22891989)
松山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扶持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宣传教育等项目的安全生产项目资金。
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日常投入资金由各部门按程序申报年度预算,不需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只需年终汇总数据上报安委办。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事后奖励的扶持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松山湖安全生产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主要由松山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
第六条 园区安委办、财政分局共同负责安全生产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安委办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估、实施、验收、绩效自评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安委办可以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需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办办理具体事务,也可报请市级业务主管单位代为评定。安委办负责统计园区各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日常投入资金,为园区安全生产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财政分局负责安全生产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安全生产项目资金年度预算,项目立项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安委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七条 安全生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安全生产项目资金的扶持对象(申报单位)。
(一) 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二) 在本园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
第九条 安全生产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对国家、省、市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超过1:0.5的配套资助);
(二)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项目;
(三)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项目(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40%给予补助);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项目;
(五)其他符合安全生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园区企业申报安全生产项目资金主要适用于第1、2、3、4项。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申报安全生产项目资金主要适用于4、5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园区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等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1项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第九条第2、3、4项不超过1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园区安委办根据每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请。申报对象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时向园区安委办提交申报材料。
(三)项目审核。安委办受理申请后,对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和审核,对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应由专业第三方开展预评价,评价报告作为审查依据供安委办参考。
(四)审批。由安委办将使用计划上报园区管委会审批。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安委金办下达使用计划。同时抄送园区财政分局备案。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分局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批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收到资助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园区安委办、财政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园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行政运行或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等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并由园区安委办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园区安委办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安委办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园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