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是指符合《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5年)》产业空间布局、以培育发展总部经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商贸流通、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产业为核心的产业园。为引导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化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成立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三级工作机制,推动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申报、创建、复核、监督等管理工作。
(一)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是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决策机构,负责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批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园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是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管理机构,负责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审核等相关工作。
(三)产业发展局具体负责受理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创建申报并进行初审,出具初步意见上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组织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复核,做好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空间布局
1、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符合《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5年)》产业空间布局,原则上要有明确的产业区域边界。
2、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规划建设面积不少于50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60万平方米。
3、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可由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在地理位置上相邻的载体业主或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联合申请。创建单位载体物业产权归属清晰、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合法产权证书证照。
(二)产业基础
1、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以总部经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商贸流通、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为主要发展方向,集聚一定数量产业关联度高的企业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能够产生良好的区域创新氛围和共生的产业链条关系,配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
2、创建单位应尊重市场规律,根据自身优势情况选择1-2产业方向自主申请创建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实现差异化发展。
(三)管理要求
1、创建单位需制订健全的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运营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出产业发展方向、功能定位、管理组织、工作目标、员工激励、招商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科技金融服务、统计制度、内部管理规章等方面的内容。
2、创建单位需配有专门的运营管理团队,能有效开展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招商、管理、运营、服务企业等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按管委会要求开展计划总结、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配合产业发展局做好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创建各项工作。
3、创建单位需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入驻企业。
4、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临近片区的平均租金水平。
5、创建单位须按共建协议履约尽责。
(四)基础服务
1、创建单位应根据产业特点和入驻企业需要,在符合园区用地政策基础上,建设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正常经营、项目孵化、人才服务、展示推广、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物业管理等配套服务。
2、创建单位自身能够或通过引入专业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产业咨询、技术辅导、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市场合作、知识产权、法律、项目路演等方面的服务。
(五)创建资质
创建单位必须是在松山湖(生态园)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而且企业的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两年内在工商、税务、财政、质监、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申报时间:产业发展局在2017-2019年每年分两批(4月、10月)集中受理创建单位申请,具体受理日期以正式发布的相关通知或公告为准。
2、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创建单位向产业发展局提出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申请,产业发展局接到申请资料后,组织论证初审工作。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申请通过论证初审后,由产业发展局上报园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园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由产业发展局在管委会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对外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未批准的,由产业局将企业申报资料退回,创建单位经过整改并符合条件后可在下一次重新申报。
公示后无异议的,管委会发文批准该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委托产业发展局和创建单位签订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共建协议(见附件1),创建单位依法创建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履约尽责,接受管委会监督管理。批准创建单位可按规范的规格样式,自行制作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标牌(见附件2)悬挂展示。
公示期间若收到与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相关的举报信息,由产业发展局委托纪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信息经核查属实且导致该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不能成立的,不予批准。
3、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松山湖(生态园)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申请表》(详见附件3)。
(2)《松山湖(生态园)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4)。
(3)创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载体物业相关房产权证、规划、消防等文件复印件。
(5)目前进驻企业清单(详见附件5)和经营现状报告。
(6)创建单位在工商、税务、财政、质监、环保等部门无违法违规的证明材料。
(7)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经营管理方案、产业投资资金、服务机构等其它与申报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管理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管理
(一)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合作创建期为4年。在合作创建期间,未申报企业如有意向加入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创建,可在每年的申报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审批通过后可一并纳入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范围。合作创建期结束后,管委会视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集聚的企业类型、数量、规模等实际情况再做下一步安排。
(二)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单位应切实加强项目招商运营工作,按共建协议约定实现产业发展目标,保证产业指标数据统计、分析体系正常运行。
(三)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单位需在每月10日前向产业发展局报备上月入驻企业数量、场地使用面积等具体信息。每年应对产业园建设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年度评价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产业发展局。
(四)对进驻经批准创建的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且符合相关扶持条件的企业,可按照管委会出台的对应产业政策给予扶持。
第四章 复核
第六条 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复核
(一)复核时间:产业发展局对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复核一次。
(二)复核方式:采取现场考察和资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
(三)复核内容:与签订的共建协议约定内容一致。
(四)复核程序:
1、听取创建单位有关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招商运营的工作汇报;
2、审核创建单位对共建协议约定的包括入驻率、入库率、高企培育入库率等主要指标的履行执行情况;
3、现场走访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有关重点企业,检查园区基础公共配套设施状况,核实相关指标数据;
4、检查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单位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
5、形成复核意见并报管委会。
第七条 复核结果
经备案的复核结果由产业发展局通过管委会官方网站对社会公布。复核不通过的主题园区,取消其创建单位创建资格,自取消创建资格决定之日起新入驻的企业停止享受园区有关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已批准创建的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委会批准可直接取消其创建资格,并收回命名牌匾,自公布之日起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对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一)拒不参加复核;
(二)经查实提供了虚假的申报、复核材料;
(三)项目用地使用用途未经批准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创建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基本条件;
(四)不能按时按要求报送载体使用信息、提交统计报表和年度自评报告的;
(五)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创建要求,创建单位主动提出申请的;
(六)其他经核实不符合继续创建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经批准创建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第十条 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内的载体仍可按规定申报孵化器认定,相关审批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局通过征集、遴选专家,组建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工作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为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论证、评审、复核等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二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相关专家在参与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资格论证、复核等管理过程中,应廉洁自律,遵守廉政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开展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各相关部门财政预算,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4年,原《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特色产业园创建和管理试行办法》(松山湖〔2014〕106号)同时废止,原依据《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特色产业园创建和管理试行办法》认定的特色产业园资格自动失效。
附件:1. 松山湖(生态园)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共建协议(模板)
2. 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标牌规格要求
3. 松山湖(生态园)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创建申请表
4. 松山湖(生态园)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申报承诺书
5. 松山湖(生态园)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已入驻企业名单
附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