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生态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失效)
- 2017-02-0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松山湖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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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完善园区社会救助制度,救助经济困难居民,维护其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85 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131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社会救助范围
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园区户籍居民和在园区内工作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并获得社会救助。
第二条 社会救助的定义和形式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居民给予的物质性帮助和服务性帮助,包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各项救助可根据情况,采取给付现金、实物或服务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
1.保障居民基本生存和生活;
2.救急救难;
3.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4.促进个人自立和家庭内互助;
5.公平、公开、及时、有效;
6.政府保障、部门合作和社会参与;
7.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主管部门及职责
东莞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松山湖(生态园)社会事务管理局在市民政局和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园区内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是:
1.按照市民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和工作要求,编制工作计划,组织、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园区各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2.编制辖区社会救助年度预算;
3.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救助工作;
4.管理辖区的社会救助资金;
5.其它按规定应由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社会救助工作机构
园区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配备专职救助工作人员,在社会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园区内具体社会救助事务。具体职责是:
1.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初步审核;
2.社会救助的信息统计;
3.社会救助对象的定期审核;
4.社会救助材料的上报;
5.社会救助初步意见的提出;
6.提供社会救助咨询
7.其他社会救助日常事务。
第六条 社会救助的资金管理
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园区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社会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鼓励和支持社会慈善资金参与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保。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松山湖(生态园)户籍;
2.申请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我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二)救助标准
按当年我市公布的低保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
1.《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2.家庭财产、收入、支出材料;
3.其他材料: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低保证;疾病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四)申请流程
以家庭为单位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居委会联合社会救助窗口社工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步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由社会救助窗口和居委会对外公示5天,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居委会加盖意见报送社会事务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10日内对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低保资金按照市相关规定由市和园区按比例分担负责,每月发放到低保对象银行账户。
第八条 特困人员供养(五保供养)
(一)申请条件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2.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
(二)供养标准
按当年我市公布的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供养内容包括: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
2.《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审批表》;
3.《特困人员供养协议书》。
(四)申请流程
由居民本人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居委会联合社会救助窗口社工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初步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由社会救助窗口和居委会对外公示7天,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居委会加具意见,集中供养的由居委会与申请人签订《东莞市五保供养协议书》,报送社会事务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查核准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资金按照市相关规定由市和园区按比例分担负责,实行按月发放,分散供养的拨到对象的银行账户,集中供养的拨到敬老院。
第九条 教育救助
(一)申请条件
对园区户籍的低保对象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在校生助学补助。
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
1.低保家庭在校小学生、中学生(含中职、中技学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大专或以上学历)。
2.低保边缘家庭在校高中生(含中职、中技学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大专或以上学历)。
(二)补助标准
1.低保家庭
小学生每人每月75元(生活补助);
初中生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150元,寄宿补助50元);
普通高中生每人每月400元(生活补助150元,学费补助200元,寄宿补助50元);
中职(中技)学生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150元、寄宿补助50元);
大学(大专)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每人每月625元(学费补助500元,寄宿补助125元)。
2.低保边缘家庭
高中、中职(中技)学生每人每年1500元;
大学(大专)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每人每年3500元。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
2.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证明;
3.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
(四)申请流程
每年9—10月份,社会事务管理局联合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对低保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对象进行普查、审批,及时做好对象筛选工作。低保边缘家庭在校学生填写相关资料向居委会提交申请,社会事务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批 。补助金按照市相关规定由市和园区按比例分担负责,低保家庭的实行按月发放,连同低保金一并发放到低保家庭银行账户,低保边缘家庭的通过银行将全年助学补助金一次性发放到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第十条 受灾人员救助
(一)申请条件
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基本生活爱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符合以下条件可提供救助:
1. 因自然灾害(以下简称因灾)受伤、死亡(失踪)的人员;
2. 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园区户籍人员;
3. 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以及唯一居住房未受到严重损坏,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园区户籍人员。
(二)救助标准
1.因灾导致死亡(失踪)的园区常住人员,每个死亡(失踪)人员家属一次性给予抚慰金5万元;因灾致残的园区户籍人员,以5万元为基数,按相应等级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因灾受伤治疗的园区户籍人员产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在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纯自费金额和违规降报金额后),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的,给予一次性住房重建救助3万元;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严重损坏的,并且属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寡老人的,给予一次性住房修葺救助1万元。
3.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的按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生活救助金;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损坏的,并且属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寡老人的,按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生活救助金;唯一居住房未受到严重损坏,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按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1个月的生活救助金。
(四)核拨流程
社会事务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上报灾情和相关证明资料,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实情况后按规定迅速将市级负担的救助资金先行划拨到园区财政分局,再由社会事务管理局联合财政分局连同本级负担的资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
(一)申请条件
属于园区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均可享受基本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住院、普通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社保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不含住院起付金),扣除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符合规定享受社保生育医疗待遇后,由医疗救助金按社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50%进行一次性救助。低保对象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为8万元。
2.五保对象和“三无”人员住院、普通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社保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扣除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三)救助流程
实行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住院及普通门诊、特定门诊就医“一站式”结算服务,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部门进行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时同步完成医疗求助结算。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
(一)户籍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1.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
(1)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家庭成员遭遇溺水、触电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和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出现暂时困难的;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2.救助助标准
(1)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突发意外事件救助
造成家庭唯一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救助金;其余根据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0.1-0.5万元救助金。
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救助金;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我市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3)其他特殊困难救助
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
3.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
(2)属低保家庭的,须提交低保证复印件;属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须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属优抚对象的,须提交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退伍证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3)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须提交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清单、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等原件。以上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交,以结算日期起一年内有效;
(4)申请突发意外事件临时救助的,须提交由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须提交公安局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社会事务管理局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申请流程
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居委会联合社会救助窗口社工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初步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由社会救助窗口和居委会对外公示5天,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居委会加盖意见报送社会事务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且救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批直接给予救助,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社会事务管理局报市民政局审批。未通过审核的,社会事务管理局在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批直接给予救助的,可先发放救助金到对象银行账户。在每月20日前,社会事务管理局把直接救助的金额统计报市民政局,由市财政局将市级应负担的部分下拨到财政分局。获准市民政局审批的临时救助申请,市财政局按分担比例将市级应负担的部分于次月5日前下拨到财政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负担的配套资金足额发放到对象银行账户。
(二)非户籍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1.申请条件
在园区居住且工作满一年以上(以在园区办理居住证年限或纳税证明、参保证明为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未成年在莞子女,在东莞市社保定点医院住院、特定门诊(从东莞市转到外地就医者须提交东莞市内收治医院的转院证明)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接受其他社会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在一年内累计超过1万元的,可以向社会事务管理局申请非户籍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2.补助标准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并通过审批的救助对象,根据其治疗的自付费用单据给予相应的救助,同一个对象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具体救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自付费用 | 1≤¥<3 | 3≤¥<5 | 5≤¥<8 | 8≤¥<10 | ¥≥10 |
救助金额 | 0.5 | 1 | 2 | 3 | 4 |
3.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在园区纳税证明、参保证明)、工作证明(劳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
(2)家庭困难情况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特殊困难户籍对象提供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并经镇街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的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等。
(3)医疗费用单据。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发票、社保结算单原件,单据开票日期在申请受理日之前12个月内的有效。
(4)提供与申请者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流程
由本人或授权委托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居委会进行申请,居委会联合社会救助窗口社工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步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由社会救助窗口和居委会对外公示5天,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居委会加盖意见报送社会事务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救助金发放到对象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不予批准和停止救助的情形
申请社会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二)提供不实资料的;
(三)隐匿或拒绝提供本办法所要求资料的;
(四)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本办法所定的社会救助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在接受社会救助者,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对其社会救助。
第十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者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虚报社会救助款物的;
(四)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救助标准的;
(五)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它社会救助职责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事务管理局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救助,责令退回救助款物;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申请社会救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款物和服务的;
(二)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好转,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条件,不按照规定向社会事务管理局报告,继续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
(三)假冒社会救助对象,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
(四)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救助的。
第十六条 监督举报
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优化社会救助工作环境,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设社会救助监督举报制度。
(一)监督举报范围
1.社会救助部门“应保漏保”的对象;
2.社会救助部门“重保错保”的对象;
3.享受对象不公示、暗箱操作的对象;
4.社会救助部门从事救助工作的人员优亲厚友和利用职务之便克扣、挪用、挤占救助资金的问题。
(二)监督举报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应先向被举报人所在镇街(园区)社会事务办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2.实名举报原则。举报人应实名举报,未报真实姓名的社会救助机构原则上不予处理,举报内容要真实、道听途说、打击报复等不负责的举报,社会救助机构查清情况后要对举报人予以批评教育。
3.举报保密原则。对举报人要严格保密,对泄密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三)监督举报、投诉电话:22891330、22892362。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松山湖(生态园)社会事务管理局,如与市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市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