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引进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的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 2016-07-0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松山湖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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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我市引进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的工作,以东莞市《关于大力引进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指导,结合东莞台湾高科技园“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以下简称“青创基地”)的实际需要,为规范人才、项目的引进程序和“台湾百名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青创资金”)的申领、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金使用范围:青创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青创基地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专家评审费及创业启动资金、住房及办公场地补贴、贷款贴息、台湾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引导基金投入、培训参展补贴等。
第二条扶持资金申报范围:松山湖(生态园)(下称园区)“台湾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计划”所有扶持性质的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启动资金、住房及办公场地补贴、贷款贴息、培训参展补贴等。
第三条申报资格:
(一)在青创基地及其授权的创业基地、孵化器注册落户为企业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
(二)企业创始人年龄45周岁(含)以下,台湾籍。且所注册企业股东中台湾籍人员累计持股25%以上;
(三)申报项目属于园区主导产业领域(包括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机器人产业、新能源产业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及园区管委会扶持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和急需配套的项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对环境负面影响大、劳动密集型等非松山湖主导发展类型的项目;
(三)创业团队中台湾籍人员只挂名,未实际出资或不承担核心重要工作的;
(四)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机关调查的;
(五)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违反有关财经、工商、税收、劳动等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3年的;
(六)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七)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八)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
(九)其他管委会认为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五条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设立“青创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松山湖(生态园)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负责青创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制订资金年度预算,制订和发布资金申请指南和公告,组织资金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青创项目落地实施、绩效评价。“青创资金”管理办公室可根据资金申报和管理需要,委托其他社会中介、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办具体事务。经管委会审批后授权运作。
第六条申请受理授权:落户园区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由东莞台湾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青创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相关政策申报材料。
第七条受理时间:青创服务中心全年接受青创项目团队的资金申请材料。青创项目团队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后即可提交给青创服务中心,青创服务中心在一个业务受理周期内定期将初审通过后的材料递交给“青创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创业启动资金
第八条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来青创基地创办企业,经过评审,根据科技含量、研发实力、市场前景、预期收益等,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启动经费。每家青创企业只可以申请一次创业启动金。
第九条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补贴时均须提交以下基础资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松山湖(生态园)引进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启动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初创团队成员台胞证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初创团队成员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计划书。
第十条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提交资料。申请创业启动资金的项目需先提交上述申报材料至青创服务中心。
(二)受理初审。青创服务中心初审并加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青创资金”管理办公室。如材料不符合规定,由青创服务中心退回企业修改。
(三)专家评审。“青创资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专家评审会,对项目进行专业化审查,并给出评审意见。具体资助金额根据评审意见确定。
(四)审批。经项目专家评审会核定的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报“青创资金”管理办公室会议审定,松山湖(生态园)分管领导及市相关部门审批。最后报资金对口部门备案。
(五)公示。审核结果须在松山湖官网(www.ssl.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异议书及支持异议的证据,由“青创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重审情况反馈给企业。(六)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管委会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在松山湖官网上进行公告,并向园区财政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十一条项目专家评审会每个月集中举办一次。评审组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项目专家评审会采用现场质询及答辩的方式进行。所有申请启动金的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必须到场参加,进行项目介绍及答辩。
第十三条创业项目评审主要考虑的指标包括:项目资料的完整真实性、评审会现场陈述情况、项目所处阶段、项目产品或服务的创新性、市场竞争情况、预期市场收益情况、项目团队成员资历、研发专利情况等。
第十四条创业启动金划分为五类。
第一类综合评分80分(含80分)以上,资助20万元。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完整,所提供数据及资料真实可靠;现场答辩清晰准确;项目已投入运营半年以上,或处于初创期,但发展潜力很大;有生产环节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市场上同类型公司很少,产品创新,已有销售;营业收入预期年均增长率20%以上;商业模式清晰,不易被复制;市场定位和发展规划明确;项目团队整体实力强,成员综合素质高;拥有至少一项专利。
第二类综合评分70分(含70分)以上,资助15万元。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完整,所提供数据及资料真实可信;现场答辩清晰准确;处于初创期,尚未募得社会资本;轻资产运作,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下,无生产或生产委外;市场上同类型公司较少,产品有一定技术含量和竞争力;营业收入预期年均增长率10%以上;商业模式清晰,不容易被复制;市场定位和发展规划较明确;项目团队整体实力较强,成员综合素质较高。
第三类综合评分60分(含60分)以上,资助10万元。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结构内容基本完整,所提供数据、资料真实可信;现场答辩基本清晰准确;初创期,尚未募得社会资本;轻资产运作,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没有生产;项目有创新点,市场潜力较大,但尚没有成型的产品及完整的商业模式;项目团队有创业潜力。
第四类综合评分50分(含50分)以上,资助5万元。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结构、内容基本完整。所提供数据、资料真实可信;现场答辩基本清晰;市场上同类型的公司较多,产品技术含量一般,差异化不明显;产品或商业模式较容易被复制;市场定位和发展规划不是很明确;项目团队实力及成员综合素质一般。
第五类综合评分50分以下,不予资助。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结构、内容不完整。所提供数据、资料缺乏可信度;现场答辩不清晰,不能有效回答专家所提大多数问题;市场上同类型公司很多,产品或服务同质化严重;市场定位和发展规划不清晰;项目已经是比较成熟的项目,不属于创业项目。
以上分类依据仅供参考,具体以专家评审及“青创资金”管理办公室会议审定结果为准。项目分类评分表见附表7。
第十五条原则上创业启动资金分3次支付给创业项目团队,审批通过后首先支付总金额的70%,首期补助金到账半年且项目团队提交资金使用自查报告后支付20%,一年后支付剩余10%。
第十六条获得项目启动金资助的项目必须在获得资金两年内,每半年提交资金使用自查报告,如实申报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由青创服务中心督促企业按期填写、提交,青创服务中心收齐材料后报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组织“青创资金”办公室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审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青创资金的企业,“青创资金”办公室有权要求项目团队提交相应凭证进行详细核查,核查一经属实,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将责令企业退回已获得创业启动金。
第三章住房及办公场地补贴
第十八条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来青创基地创办企业,原则上可享受2年内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可申请入住由政府提供的具备“拎包入住”条件的人才公寓,并享受2年内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第十九条青创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可申请入驻人才公寓,公租房租金补贴将采取在免租期内对其直接免收租金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免租期内的租金补贴从“青创资金”专项中申请列支,由“青创资金”管理办公室直接支付给场地管理方或业主方。
第二十一条办公场地不论是园区国企运营的载体还是民营载体,均采取在免租期内向创业团队直接免收租金的方式给予资助。由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根据与载体运营方约定的合作协议,报支付申请给财政分局在每个财务年度内将这些项目所产生的租金分两次(每年6月份及12月份)转账到载体运营方指定账户。
第四章企业培训、参展扶持
第二十二条企业培训、参展扶持。对于参加社会培训的青创企业,经认定可给予培训经费20%,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管委会或在管委会备案并获得认可的社会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成长型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行业展会,提供参展经费20%,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培训、参展费用以事后报销方式给予补贴,每三个月集中报销一批。
第二十四条培训、参展补贴仅限于企业参加由社会组织的培训及展会的展位费、展位装修费用及会议注册费(每单位限2人),由园区管委会、青创服务中心等其他机构组织的免费提供给创业团队的培训不在该补助之列。
第二十五条申请培训、参展补贴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松山湖(生态园)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培训、参展补贴申请表》;
(二)培训、参展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三)培训机构、培训师资质证书。培训机构必须为在教育或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正规机构;
(四)举办培训的通知文件、方案、现场照片,签到表、活动总结等;
(五)参展的通知文件、现场照片、活动总结等。
第二十六条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提交资料。申请创业启动资金的项目需先提交上述申报材料至青创服务中心。
(二)受理初审。创服务中心初审并加初审意见后,报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如材料不符合规定,由青创服务中心退回企业修改。如初审发现材料有作假情况,将不予通过。
(三)审批。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由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复核并报“青创资金”管理办公室会议审定,松山湖(生态园)分管领导及市相关部门审批。
(四)公示。审核结果须在松山湖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异议书及支持异议的证据,由“青创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重审情况反馈给企业。
(五)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管委会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在松山湖官网上进行公告,并向园区财政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五章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助
第二十七条对于获得小额贷款及科技贷款的青创项目,将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提供不超过两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贴息补贴。对投资于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投资额10%的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一年内对同一家创业投资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为在市开展新型信贷业务的银行申请科技贷款的项目。申请风险补助的创业投资机构须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合法创投机构,且须在向青创基地创业团队投资前台湾园高科技管理局报备。
第二十九条申请金融服务贴息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松山湖(生态园)台湾青年创新创业贴息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与开展新型信贷业务试点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有效证明;
(四)企业支付贷款利息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条申请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松山湖(生态园)支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申请表》;
(二)创业投资机构与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团队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三)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创业投资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创业投资机构向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团队提供投资和服务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三十一条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提交资料。申请贴息补贴和风险补助需先提交上述申报材料至青创服务中心。
(二)受理初审。创服务中心初审并加初审意见后,报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如材料不符合规定,由青创服务中心退回申请提交人修改。如初审发现材料有作假情况,将不予通过。
(三)审批。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由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复核并报“青创资金”管理办公室会议审定,松山湖(生态园)分管领导及市相关部门审批。
(四)公示。审核结果须在松山湖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异议书及支持异议的证据,由“青创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重审情况反馈给企业。
(五)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管委会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在松山湖官网上进行公告,并向园区财政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六章人才政策及其他扶持
第三十二条台湾创业青年申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人才政策,操作办法参照相关政策执行。项目团队自行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青创服务中心及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全力提供协助。
第三十三条台湾创业青年申请医疗、社保、子女教育、居留、出入境、通关等其他配套服务的,由青创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需管委会协调事项,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根据事项所属类型,协调相关部门优先办理。
第七章青创服务中心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青创服务中心由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委托给既熟悉大陆创业环境,又有一定台湾青年创业项目资源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运营。“青创资金”办公室将定期对中心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考核周期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前完成,年度考核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六条考核方法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主要考核团队的项目引进情况和为基地企业服务、项目孵化培育情况。
第三十七条考核流程
(一)青创服务中心管理团队填写考核表格,并递交给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
(二)青创服务中心管理团队根据通知时间到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进行当面述职,“青创资金”办公室成员对述职情况进行打分,并提交管委会分管领导复核及审批。
(三)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将考核结果告知青创服务中心,青创服务中心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绩效改进。考核结果同时作为青创服务中心年度KPI奖金的发放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青创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按照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委会审计部门适时对青创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管委会。
第三十九条“青创资金”管理办公室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管委会。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对弄虚作假、冒用、截留、挪用、挤占以及不按规定使用青创资金等行为,管委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追缴扶持资金等方式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青创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由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附表:1.松山湖(生态园)引进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启动金申请表
2.松山湖(生态园)引进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启动金使用自查报告
3.松山湖(生态园)引进台湾青年创业培训、参展费用补贴申请表
4.松山湖(生态园)台湾青年创新创业贴息补贴申请表
5.松山湖(生态园)支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申请表
6.松山湖(生态园)引进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启动资金评审表
7.松山湖(生态园)引进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分类评分表
8.松山湖(生态园)“青创服务中心”绩效考核表
附件:附表1--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