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生态园)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失效)
- 2016-03-0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松山湖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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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松山湖(生态园)城市道路范围内,市政工程和地下管线挖掘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市政工程和地下管线挖掘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标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工程施工对交通、企业生产、市民生活和出行的负面影响,维护松山湖(生态园)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松山湖(生态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松山湖(生态园)城市道路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养护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地铁、轻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供油、通讯和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配套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公共设施工程(下称市政工程)的施工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按规范标准做好施工现场围蔽设施;按现场交通状况做好交通引导和警示设施;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材料有序堆放;临时设施合理设置;余泥及时清运;污水按标准排放;确保周边道路平整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整洁等等。
第三条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松山湖分局负责,松山湖(生态园)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规划建设局、安监分局、环保分局、交通分局、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履行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城管分局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标志规范化、措施人性化。保障施工期间周边环境不受污染,确保施工现场的道路平整、排水畅通和交通安全。
第五条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合同中应当有文明施工的专项条款,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同时做好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利用。
第六条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主要责任,文明施工的围蔽必须是全新或经翻修后达到全新效果的设施。建设单位负有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应根据合同条款加强管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标准。监理单位应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
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围蔽设施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残缺、损毁或路面破损、排水堵塞等,要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七条 市政工程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标牌,施工标牌为蓝底白字,标牌的材质为铝质反光面板,规格为:宽1.2米、高1米,施工标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施工路段、施工期限、工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设置分隔(围蔽)设施。根据工程文明施工要求,市政工程的分隔(围蔽)设施应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
(一)在车行道上作业,施工期限超过半年的,施工现场采用立柱式固定基础彩钢板围蔽。围墙高度在主要干道不低于2.5米,非主要干道不低于1.8米。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座和墙柱,基座高度0.2米,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并将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期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工程内容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
(二)在车行道上作业,施工期限在半年以下的,施工现场采用弧形彩色压型钢板进行围蔽,围蔽部分应呈矩形,平衡于道路中线设置。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高度在主要干道不低于2.5米,非主要干道不低于1.8米。架设弧形彩色压型钢板时必须设置支座和支柱,支柱间的间距不大于3米,支座、支柱、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围蔽设施的颜色必须整齐划一,并将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期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工程内容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
(三)在人行道上作业,施工期限在半年以下,15天以上的,施工现场采用弧形彩色压型钢板进行围蔽。
(四)在人行道上作业,施工期限在15天以下的,施工现场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
第九条 大型的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条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组织方案确定之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排水、通讯、供电、供水、燃气、供油等有关地下管线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对地下工程施工及地下管线情况,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施工过程中,管线产权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专人做好施工监护,确保施工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第十一条 如因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提前告知沿线单位及居民,以减少影响和损失。
第十二条 为确保市政工程施工的道路交通安全,在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必须设置危险警示灯具。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机械设备,不得堆放在围蔽设施外。确实需要占用堆放的,应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堆放的高度不得高于1.6 米。临时占用道路的施工现场内原则不得设置宿舍、厨房、厕所等设施,以减少临时占用道路面积。确实需要设置的,经批准,应采用砖砌墙体、锌铁瓦盖顶和集装箱或可移动组合式临时房屋,其外观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搭建竹木结构的临时设施。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需要设置宿舍、厨房、厕所等设施的,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要分开设置,并制定相应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办公、生活临建设施应当采用整洁、环保材料搭建,不得设地铺、通铺。特殊天气条件下,应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防冻保温措施,夏季应有防蚊蝇措施。现场配备急救药箱,能够紧急处置突发性急症和意外人身伤害事故。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要有临时沉淀、排放施工用水设施和防汛措施,保证施工工地及人行、车行道路排水通畅、不积泥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污水必须经过有效沉淀预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方可排放。不得直接向路面排放。施工产生的余泥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等特殊路段,余泥应立即清运。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的保护,减少因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造成的污染。施工现场要设专职的清扫保洁人员,每天定时对易产生粉尘的施工路面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
第十七条 市政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广场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城市道路大修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道路施工的,必须事先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实施中,如需迁移树木,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因施工造成的绿化意外损坏,应及时补种或赔偿。
第十九条 根据松山湖高新区道路限行管理规定,超限或运输物料、实施工程的车辆需要通行禁行路段的,需到松山湖交警大队办理车辆通行证。运输沙石、灰土必须覆盖严密,符合不撒、不漏标准。驶出工地的车辆要保持整洁,轮胎要清扫冲洗干净。
第二十条 挖掘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挖掘范围、挖掘面积、施工期限,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在定额工期或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对严重影响交通和环境的路段或施工环节,要做到精心组织,统一协调,边施工边清理,最大限度地缓解交通和减少污染。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标牌,标牌要求完整和内容清晰可见,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识别服,以接受市民群众的监督。挖掘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同时悬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等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300米,特殊原因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施工期限的,必须在经批准的施工期限期满前5日,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施工单位应当在挖掘道路期满时,及时将施工现场清理完毕,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教育施工人员讲求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守则》及《治安管理条例》,杜绝违法违纪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施工现场没有设置《施工标牌》和施工现场没有悬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等施工许可证的;
(二)施工现场没有按规定进行围蔽的或施工现场虽有围蔽设施,但损坏或缺损后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的;
(三)施工现场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导向标志或标志损坏或缺损没有及时维修更换的;
(四)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延期手续,超面积、超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五)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期满后,没有及时清理场地或不在规定期限申报竣工验收的;
(六)施工污水未经沉淀或未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放或直接向路面排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
第二十六条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我市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施工单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没有履行监督责任或施工单位在该工程施工中再次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暂时停止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个月市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该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得进入松山湖(生态园)实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城市快速路的文明施工围蔽标准和安全警示标准,参照高速公路管理的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