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松山湖(生态园)供用电管理,保障园区市政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电营业规则》及有关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和各部门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松山湖(生态园)行政范围内市政供用电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供用电设施是指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电力设施,包括市政电力电缆线路,市政路灯和污水提升泵站电力电线,市政道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协调园区电力供应。
(二)松山湖供电分局(以下简称“供电分局”)是辖区内的电网建设经营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松山湖分局(以下简称“城管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电力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园区市政电力资产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四)园区财政和控股公司投资建设的非市政公共电力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园区财政投资的,由管委会有关部门(含企事业单位)或控股公司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2.园区财政投资的,由控股公司出租(或代管的物业),由控股公司负责;
3.园区财政投资的,入园企业使用的,由入园企业负责;
4.控股公司投资的,由控股公司负责;
5.园区入园企事业单位投资的,由入园企事业单位负责。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用电
第五条 园区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与园区城市总体规划相符,松山湖(生态园)城乡与生态规划局应按照园区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园区的供电电缆都应以埋设的方式敷设。
松山湖(生态园)工程管理局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园区的相关规划建设市政供用电设施。
第六条 市政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并按照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的规定程序进行建设和使用。
第七条 市政用电应按相关要求办理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由产业发展局负责协调办理。
供电分局负责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业务。
第八条 市政基础建设需临时用电的,由施工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建成后需要正式用电的,按产权归属确定电力资产管理单位后,由管理单位按新装用电手续办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城管分局应根据园区实际,建立健全市政供用电设施的保护制度,按有关规定将市政供用电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在供电分局备案的单位进行维护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供电设备故障引起园区大面积停电。
市政供用电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其管理的市政供用电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试验,并每年将设备试验报告和设备评估报告报供电分局和城管分局备案。
第十条 城管分局应当对其所有以及管理的受电和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定期对受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危害电网安全。
供电分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市政供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并出具书面报告,需要进行设施改造或整改的,由城管分局及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园区市政道路电缆沟属于市政供用电的重要设施。相关单位因新开路口、工程施工、线路检修维护等需要进行改造或使用电缆沟的,须先向供电分局提出申请,供电分局于4个工作日内提出方案或方案审核意见后,由城管分局按有关程序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程完工后,须经供电分局和城管分局联合验收。
第十二条 电缆沟的维护由城管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维护费用由城管分局支付,维护单位的维护质量应满足《电缆沟安全文明生产标准》的要求。
用户在市政电缆沟内铺设的电缆由用户自行维护,供电分局对其维护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因市政供电设施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需要对接入市政用电设施的用户中止供电时,城管分局应分别提前7天或者24小时通知用户并公告。
因市政供用电设施故障导致停电或相关用户停电时,供电分局应协助城管分局尽快抢修恢复供电,并将停电原因和抢修结果书面告知城管分局和产业发展局。
因高压用电户的电房设备发生故障导致其它低压用电户停电的,高压用电户因根据“一事一报”的原则向管委会提交停电事故调查报告。
供电分局因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需要用户停电的,应分别提前7天和24小时内通知用户。用户有重要活动需要进行保供电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电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电缆沟作业的,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电力电缆线路包括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城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