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部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特殊困难的救助工作,管好用好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保证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是指在当前其他救助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特殊时期,为解决部分因涉法涉诉案件导致生活困难的特殊群体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安排,既不同于法律援助和国家赔偿等法定救济措施,也有别于司法救助制度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目的是通过对因涉法涉诉案件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属存在严重生活困难的群体予以适度救助,解决该部分困难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将帮扶措施落到实处,配合其他困难帮扶、教育疏导、释法解惑等措施,切实维护园区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园区财政每年从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涉法涉诉专项资金,纳入政法工作局的年度财政预算,由园区综治委统筹安排使用。必要时,可以拓宽渠道,采取社会募捐等形式,导入社会救助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第四条涉法涉诉救助主体和救助对象。涉法涉诉救助主体为园区政法部门。救助对象为园区政法部门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中严重生活困难的人员,仅限于自然人。
第五条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经审核终结,政法机关将案件移交当地党政部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确实因案件的发生导致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并且未获得任何赔偿(或只获得少数赔偿)的、生活面临严重困难的;或当事人死亡而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生活陷入困境,无力解困的。
(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经审核终结,政法机关将案件移交当地党政部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的处理而长期上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严重生活困难,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三)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的。
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见义勇为救济、民政救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救助,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困难救助之列。
第六条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救助资金只能用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严重生活困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中严重生活困难人员的救助,具体情形按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管用分离原则。救助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由园区综治委负责,由各救助主体按本办法规定使用。
(三)小额救助原则。救助资金坚持小额救助原则,原则上每个案件当事人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应从严审批。
(四)适时救助原则。救助资金采取适时救助原则,发放时间视个案情况而定。
(五)一次性救助原则。救助资金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
第七条为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成立由园区综治委、监察审计局、财政分局、政法工作局、公安分局、法庭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具体分工是:政法工作局、公安分局、法庭等政法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监察审计局、财政分局负责对同级政法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综治委负责对同级政法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审批,负责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审批。对需要进行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案件,先由各救助主体按统一申报格式提出申请,报园区综治委。园区综治委根据各救助主体上报的案件具体情况,审查核定救助经费补助额度,报相应领导审批。额度小于或等于10万元以下由救助主体相对应的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
(二)核拨。经批准后的救助项目,由园区综治委核拨给各救助主体,再由各救助主体发放给救助对象。
(三)发放。救助主体收到园区综治委核拨的救助资金后,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到指定地点领取救助资金。各救助主体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有关表格,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附件1:松山湖(生态园)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审批表。
附件2:松山湖(生态园)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
附件1:
松山湖(生态园)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审批表
填报单位: 序号: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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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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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救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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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领导意见 | 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管委会主任 审核意见 | 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序号由园区综治委办公室统一编写。
2、本表一式三联。一联送园区财政分局作为拨付依据,一联退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账依据,一联留园区综治委备查。
3、本表应附案情报告及息诉罢访协议书报园区综治委。
附件2:
松山湖(生态园)涉法涉诉信访
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
发放单位:(盖章)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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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资金审批表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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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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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资金发放经办人签名 (至少2名) | 年 月 日 |
受助对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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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对象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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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对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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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对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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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对象同意 息诉罢访签字 | ? 受助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留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账依据,两联分别送园区综治委和财政分局备案。
2、本表应附送息诉罢访协议书向园区综治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