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园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东莞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园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工程的企业(含依法取得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因承接园区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局报建,开工建设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额度向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储,专门用于应急支付项目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由园区的人力资源、建设、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人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动用支付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标准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6%比例计算(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4%和劳务分包单位支付2%),按比例计算保证金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存储;按比例计算保证金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存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差异化缴纳保证金:
(一)长期承接园区建设工程且在2年内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或长期承接东莞市建设工程且在5年内未因拖欠工人工资而被处停牌、扣分、通报批评的诚信度较好的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申请,经园区人才工作局、规划建设局及政法工作局(以下分别简称人才工作局、建设局、政法工作局)审核,报请管委会同意后,保证金减40%存储,但不低于15万元,按比例计算保证金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存储。
(二)已按本制度缴纳过工人工资保证金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施工企业,第二次缴纳保证金减20%存储,第三次及后续缴纳保证金减40%存储,但每个项目保证金金额下限不低于20万元,上限500万元按减免比例降低。
(三)财政投资项目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方向园区管委会书面承诺由建设方自行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欠薪问题的,经分管建设局的管委会领导批准后,施工企业可免缴保证金。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经常发生劳资纠纷或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建设方有义务责令施工企业补缴劳资纠纷保证金。施工企业拒不补缴的,列入园区建设施工企业不良企业名录,再次承接园区业务时,按照标准两倍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
(四)捐建给政府或社会公众的项目免缴保证金。
第二章保证金缴存及使用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手续前,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应到人才工作局和建设局办理工资保证金登记手续。由施工企业与开户银行、人才工作局、建设局签订《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监管协议书》(详见附件1),明确各方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一次性将资金存入保证金专户,逾期未缴的,建设局可要求建设单位从可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先行足额存入专用账户。不缴交的项目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工程监督和验收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报园区建设局及人才工作局备案,并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保证金。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时,应向建设局提交《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监管协议书》和开户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存款凭证》。
建设局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须核实该工程项目办理保证金的相关手续、《保证金存款凭证》和该施工企业在建的其他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等情况。对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处理的,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才工作局、建设局和政法工作局经专题会议认定,并经报请管委会同意的可以启用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故意拖延,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
(二)因工程项目竣工、停工或部分停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人或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不具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承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第十条 决定启用保证金的,人才工作局、建设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保证金专户银行发出《启用工人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件2)和两个局盖章确认的《工人工资发放表》(附件3)。
保证金专户银行收到《启用工人工资保证金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从该保证金专户划出需要启用的资金存入《工人工资发放表》对应的工人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按照《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监管协议书》提取现金支付,开户银行应及时函告账户监管各方。
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第三章保证金补缴和退还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已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施工企业接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函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已启用保证金数额向保证金专户补足保证金。
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足已启用的保证金的,人才工作局和建设局应责令其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局可要求建设单位从可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先行足额存入专用账户。施工企业拒不补缴的,列入园区建设施工企业不良企业名录,再次承接园区业务时,按照标准两倍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自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工地公示工人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个自然日。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三个月后,施工企业要求退还保证金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人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4),向建设局提交由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竣工证明、工人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凭证和公示凭证,由建设局审核,并报人才工作局审批;需注销保证金专户的,应在填写《工人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时一同注明。
第十四条人才工作局自受理施工企业申请退还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接到该建设工程项目工人举报投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应当在申请表上批准同意退还其保证金。
保证金开户银行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获得审批同意的《工人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利息一并退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招用工人后,应按《东莞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编制工人工资管理资料,包括劳动合同、进退场周报、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记录表,依法建立工资发放台账以备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完善工人工资管理资料的,将按《规定》相应条款对责任单位进行扣分处理。对于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企业,出现劳资纠纷的,施工企业对工人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及其连带后果。对未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员工名册等用工手续,或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且拖欠民工工资不积极清欠的施工企业,其保证金在竣工验收2年后退还。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工人工资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设局可以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依法对其限制市场准入,限制其在松山湖生态园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以追讨工人工资为名编制虚假材料、捏造事实煽动工人集体上访,或以追讨工资为名骗取保证金的,由园区公安机关介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建设局按照职能将该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上报市住建局记入系统管理诚信档案,并在松山湖官网及园区所有在建工地现场公示。
第十九条人才工作局和建设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发开工手续、不按章办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保证金开户银行因工作失误导致保证金流失的,人才工作局依据《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监管协议书》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并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才工作局和建设局应加强保证金的管理,严格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部门之间应定期通报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对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管委会审批同意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