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松山湖(生态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促进园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松山湖(生态园)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加强对园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管理,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园区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系统集成及相关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松山湖(生态园)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台湾局”)受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的委托,负责园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为提高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可采用服务外包形式,聘请行业专业机构协助该项工作开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申请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园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并在园区内依法经营和实际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国内外知名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境内外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上市公司、国内或国际排名前20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在园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投资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关联的系统集成公司;
(二)研发人数占企业当年员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三)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方法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第五条 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盖企业公章);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企业已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以上均为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三) 企业员工清单(含:姓名、学历、工作岗位等信息),以及研发人员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缴纳社保证明;
(五)企业上年财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企业只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六)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松山湖(生态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企业在园区注册成立且满足申报条件的,即可向台湾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台湾局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该机构需实地考察企业是否满足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办公的软、硬件要求,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资料提交台湾局复审;
(三)台湾局出具复审意见,并将通过复审的企业资料提交管委会认定;
(四)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颁发或委托台湾局颁发松山湖(生态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五)松山湖(生态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在认定证书逾期前三个月内按本办法流程重新提出申请认定。
第七条经认定为园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按《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台湾局进行书面报备。变更后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更后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台湾局上报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后,取消其园区集成电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恶意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偷税、骗税行为;
(三)在安全、质量、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有劳资纠纷等其他重大恶性事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松山湖(生态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2:松山湖(生态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