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以合作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中以合作企业集聚与发展,推动中以产业园建设,市财政出资设立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中以合作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池”)。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资金池,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向经松山湖(生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相关部门立项或推荐的进驻松山湖(生态园)开展中以合作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所发生的风险损失提供补偿。
信用贷款是指非实物抵押类授信、非担保公司担保类授信。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其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代偿后依法追偿所得,应滚存入风险补偿资金池使用。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池日常管理、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运作经费,均据实在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报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条管委会负责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进行审批。
第七条 管委会中以科技产业合作办公室(下文简称“中以办”),代表管委会履行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
(二)受理合作银行的贷款损失补偿申请,并负责补偿资金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
(三)每季度向管委会报告合作银行贷款项目基本情况、风险补偿执行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风险补偿资金池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园区财政分局负责对合作银行的贷款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复核,并落实补偿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三章 合作银行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选择确定符合条件且已在东莞设立了服务科技创新专营机构或部门的银行,并与其签订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第十条 合作银行按照不少于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10倍提供贷款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负责向经其独立评审通过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并对企业进行贷后监督,建立相关档案,每季度向中以办报送授信台账,以反映企业申请贷款和贷款审批、发放等情况。
第十三条管委会对合作银行发放的、符合风险补偿扶持条件的贷款给予风险补偿,补偿金额以合作银行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总额余额的10%为上限,超出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负责追偿贷款损失,追回的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风险补偿资金池实际赔付比例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十五条当年没有发生不良贷款的,管委会可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金中,按银行新增贷款发放量的0.5%给予合作银行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业务奖励。该奖励自本办法实施第二年起执行。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资金池主要引导合作银行向在松山湖(生态园)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以合作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七条中以办牵头组织松山湖(生态园)科技主管部门和广东中以水处理环境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程序独立审贷。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资金池扶持的科技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合作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管委会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单个企业所获得的享受风险补偿扶持的贷款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获得贷款的企业应按期还贷付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风险补偿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贷款风险损失的认定要素由管委会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具体约定。合作银行发生贷款风险损失时,应根据合作协议具体约定,向中以办提出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贷款风险补偿申请书原件;
(二)贷款合同、相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确认贷款损失的证明资料;
(四)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中以办根据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贷款损失确认标准,对合作银行申请资料初审同意后,提交园区财政分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中以办将补偿资金申请报管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园区财政分局根据审批结果拨付补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对贷款损失补偿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合作银行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管委会应立即取消其享受风险补偿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