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生态园)无线通信基站建设管理细则(已失效)
- 2016-06-1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松山湖管委会
- 【字体: 大 中 小】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管理行为,符合省市各项指标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移动通信基站,保证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和东莞生态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无线电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东莞市无线通信基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园区范围内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规划、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直放站是指具有接受和放大发射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功能的无线电通信中转设备。
室内分布系统是指为了补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不足、不稳定或为了提高话务量的吸收,设置于商场、酒店和大型活动场所、高层建设等室内或信号覆盖差的地铁、隧道等地下建筑物的基站。
移动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通信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设施单位)主要负责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基站机房、电源、空调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及基站设备的维护。
第四条 基站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明确责任、规划先行;并联审批、事后监管;美化天线、共建共享;稳定旧站、善建新站;安全环保、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园区产业发展局、城乡与生态规划局、国土分局、建设局、城管分局、环保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站建设管理工作,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产业发展局:负责承接市经济与信息化局下放的相关事权;贯彻落实各级关于无线通信基站的管理制度;牵头编制和调整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受理基站设置选址申请;协调基站站址共享等相关事宜。
城乡与生态规划局:协助产业发展局编制、调整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审批基站设置申报时选址方案的符合性、景观美化方案的协调性。
国土分局:负责审批基站临时用地。
规划建设局: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基站的建设施工,处理施工中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范的行为。
城管分局:负责基站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施工许可;协调公共区块设置基站所遇到的清表、用电、用水等问题;负责收取永久或临时占用绿地所产生的城市绿化补偿费或城市绿地恢复补偿费;负责处理运营商或设施单位违反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范的行为。
环保分局:负责园区内所有基站建设项目环评和环评竣工验收手续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基站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基站规划要求
第六条产业发展局会同城乡与生态规划局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编制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并按相关要求报备后发布。
第七条 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应根据园区建设发展需要和无线通信技术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在下列地址设立基站的原则为:
(一)公园、生态控制区域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设施旁等公共绿地设立基站的,应当开放;
(二)管委会及控股公司建设的建筑单体或者构筑物,按照政府房屋租赁指导价提供基站设置所需的管道、机房和天面的空间以及电力等配套条件。
(三)园区内办公、商务、商业、住宅等其他现状建筑物的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基站专项规划支持室内分布系统和基站建设。
第九条 园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基站等公众移动通信设施纳入市政设施或项目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建设。运营商应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十条 对规划有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公众基站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的空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应预留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的建筑物类别请参照《东莞市无线通信基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鼓励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根据自身网络情况,参照规划站址,根据自愿原则,灵活选择建筑单体建设室内或室外分布系统。
城乡与生态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工作中,应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对基站及相关设施预留情况进行审核。
基站设置原则
第十一条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基站站址专项规划,鼓励和支持运营商及设施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共建共享的有关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合理共享基站站址资源。符合共享条件的,占有站址资源的运营商及设施单位应当与要求共享的运营商及设施单位签订共享协议。
第十二条 运营商、设施单位、基站设计及施工单位应对基站做好景观美化。美化基站外观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独立占地的基站,其天线、抱杆、机房的颜色和外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二)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站,其天线应采用隐藏天线、天线美化或与周边建筑协调一致。
第十三条 鼓励各运营商及设施单位在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工程施工时,同步安装基站、天线、管线等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四条 规划站址若在管委会已出让地块内,以地块业主和使用方的意见为准。特殊情况下,如出现站点无法满足新建基站建设条件或新建基站覆盖目标发生变化,以及物业主不同意建站等问题,基站位置允许在一定范围调整,具体选址由建设单位向相应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方能实施。对于地块建设过程中需要搬迁或者等待地块建筑物建设完成后才能架设的站点,在地块建设期间,允许运营商及设施单位通过周围站点网络优化形式或者架设临时应急站点的方式解决该区域的覆盖问题。
第十五条 设置直放站、室内外分布系统和应急通信基站的,按《东莞市无线通信基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基站设置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运营商和设施单位根据园区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形成基站设置计划,由产业发展局对照园区规划提出选址意见后,按照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流程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运营商及设施单位根据园区移动通信基站规划成果设定基站设置计划,依据计划与物业主沟通、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涉及控股公司下属物业的由控股公司与运营商及设施单位签订所属物业和代管物业的基站设置租赁合同;最终的基站选址方案以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站址为准。
(二)运营商及设施单位将申请表(能落实协议的站址)及基站选址方案(含景观美化方案)等资料交由产业发展局核对出具选址意见。
(三)运营商及设施单位携带选址意见及相关手续(开挖市政道路、临时占用土地等)审批资料,到城管、国土等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或产权部门等单位进行申请。其中,如需占用城市绿地,属永久占用绿地的,应到城管分局办理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手续;属临时占用绿地,应到城管分局办理缴纳城市绿地恢复补偿费手续。
(四)运营商携申请材料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使用手续,申领《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正式使用。申请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3、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4、技术资料申报表;
5、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印发的承诺书;
6、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出具的基站选址意见;
7、其他申请资料
(五)产业发展局收到运营商或设施单位的基站选址方案及基站景观方案后,应及时告知是否需要另行修改补充,对符合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的,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站选址意见;对基站站址专项规划以外的选址,或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基站选址意见。
(六)运营商或设施单位应按有关要求自行向市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产业发展局若对运营商及设施单位的基站选址方案及基站景观化方案有修改意见,应及时告知运营商及设施单位,并要求其修改补充,办理时间由重新递交申请材料当天算起。
基站管理及保护
第十九条 园区内投入运营的宏基站应具备产业发展局的选址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发的《无线电台执照》和环保部门的环评竣工验收批复。
第二十条 所建基站环评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运营商应尽快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有权撤回相关许可并按相关规定拆除。
第二十一条 基站变更、停用或撤销时,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理相关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书面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产业发展局基站设备的处理情况和室外天线的拆除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基站设施的,基站所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拆迁人应当事先通知基站所属人,承担依法设置基站拆迁所需费用,并与基站所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应当待运营商及设施单位对受基站迁移影响的通信业务作出妥善处理并确定迁移方案后再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基站投诉应根据投诉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产业发展局牵头,各部门联合处理。涉及到《无线电台执照》相关事宜的由产业发展局联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处理,涉及到基站选址的由产业发展局连同城乡与生态规划局处理,涉及基站电磁辐射的由环保分局处理,涉及城市道路开挖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城管分局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基站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有关部门应当尽力协助运营商及设施单位抢修,及时恢复公众移动通信。
第二十五条 园区已建成的合格基站应依法予以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挠运营商及设施单位依法从事基站的设置和维护。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基站设施,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基站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基站所属运营商及设施单位,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投入运行的基站设施。特殊情况必须拆除的,应由运营商及设施单位与单位或者个人协商处理,并由运营商及设施单位向产业发展局报备处理结果。损坏基站设施或者妨害移动通信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六条经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集群通信、寻呼通信、卫星通信和无线接入通信等各类、各行业专用无线通信基站的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执行特殊通信或应急通信等任务设置临时通信基站的,按照有关特殊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松山湖(生态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松山湖(生态园)基站设置申请表
设置基站 单位 | |||||||||
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设置基站 理由 | |||||||||
序号 | 站址名称 | 经纬度 | 基站类型 | 建设高度 | 建设类型 | 备注 | |||
备注:基站设置申请时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