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东莞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松生办〔2016〕175号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入园企业 供用电设施建设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松山湖(生态园)园区入园企业的建设投产,完善松山湖(生态园)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服务,在认真总结现行的《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入园企业供用电设施建设指引》的基础上,结合两园统筹发展和供电部门相关政策,我委对上述《指引》进行了修编,新修编的《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入园企业供用电设施建设指引》业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入园企业供用电设施建设指引》同时废止。 东莞松山湖管委会办公室 东莞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入园企业 供用电设施建设指引 第一条 为向入园企业提供优良的供电服务,指导松山湖(生态园)园区市政供电设施规划,完善松山湖(生态园)园区供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入园企业建设投产进度,依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推进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实施方案》(广电市〔2015〕41号)等文件和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松山湖(生态园)园区入园企业的用电报装、供电方案的制定、公用供电设施建设配置等供用电服务由松山湖供电分局统筹管理和对接,产业发展局负责协调处理入园企业和供电部门之间在供电服务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在松山湖(生态园)园区内入园企业在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后,应及时与松山湖供电分局协调规划企业供电方案。供电部门将投资建设从市政供电设施接线点至企业内部的永久性供电电缆和相应的供配电设施,投资界面的确定按照《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推进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实施方案》(广电市〔2015〕41号)文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供电方案应以供电可靠性高,经济合理,符合松山湖(生态园)园区供电网络要求为标准制定; 二、企业应在其建筑物内部配电房内预留足够空间,并在其地块红线范围内预留线路走廊,无偿提供给供电部门作为供电网络建设使用,并做到以下要求: (一)园区招商部门应履行入园企业在入园之前对该项要求的告知义务,松山湖供电分局应在企业施工图设计阶段时进行指导和协助; (二)预留的建筑物内空间和地块红线内线路走廊的规格由供电部门在正式用电审图时确定; (三)为保证园区供电网络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入园企业必须服从供电部门所确定的供电方案和有关建设要求。 第四条 入园企业应及时办理用电报装手续,有关报装手续的办理应遵循供电部门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供电部门投资建设的企业内部的电缆分接箱、配电柜、供电电缆等设施,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企业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入园企业在取得供电部门提出的临时性用电供电方案时应及时报送产业发展局,并将批复的供电方案交产业发展局备案。 第七条 自本指引印发之日起,新报装的入园企业地块红线至市政10KV公共供电接线点最近距离超过60米的,其临时性供电电缆安装工程费用超出(60米)部分由松山湖(生态园)园区采用补偿方式支付给入园企业,距离未超过60米和根据供电部门要求采用10KV专线供电的单位用户,其供电电缆安装工程费用由入园企业自行解决。 补偿方式及补偿费用内容包括: 一、入园企业地块红线最近距离60米范围至10KV公共供电接线点的临时性供电电缆及其电缆接头的材料费用; 二、安装上述材料而产生的人工费、辅材等相关预算内规定的费用; 三、补偿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 第八条 入园企业地块红线最近距离60米范围至10KV公共供电接线点的临时性供电电缆安装工程费用的确定方式为: 一、电缆长度由入园企业、产业发展局、财政分局共同在现场核实确定; 二、工程费用为财政分局对该段电缆安装工程预算审查后的工程费用下浮10%。 三、工程费用确定后方可开展电缆安装施工工作。 第九条 第七条中的补偿费用由园区财政列支,临时性供电电缆安装工程完成验收后支付,园区补偿范围内所形成的资产在企业使用时归属企业,企业使用完成后归还园区。入园企业负责该电缆在使用期间的维护管理,承担相关维护管理费用,签订有关电缆补偿协议。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园区均不予补偿: 一、从相邻红线地块企业内部环出接线点接线的环网或单一供电线路。 二、市政公共供电接线点位于入园企业地块红线最短距离小于60米范围内。 三、未经管委会同意,在取得供电部门提出的临时性供电方案时未报送产业发展局而直接确定了供电电缆安装施工方案。 四、未经管委会同意,未确定补偿工程费用就自行开展安装施工工作。 五、入园企业拒不服从供电部门所确定的供电方案和有关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本指引于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