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根据松山湖管委会、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和东莞银行三方签订的《松湖烟雨――东莞松山湖小微企业集合担保信贷产品协议书》,制定本操作规。
第二条 “松湖烟雨”集合担保信贷项目(以下简称“松湖烟雨”)是松山湖管委会为了帮助松山湖园区创业期高新技术小微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流动资金贷款,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风险代偿。同时,为了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为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财政贴息。
第三条 申请“松湖烟雨”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址为松山湖园区内,成立时间1年以上;
(2) 企业及企业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历史记录;
(3) 纳税主体在松山湖园区;
(4) 符合松山湖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行业,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形成稳定销售收入优先考虑;
(5) 在银行首次融资的优先考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松山湖管委会是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松湖烟雨”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均必须报请其审议。
第五条 松山湖财政分局负责审核“松湖烟雨”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和决算管理;根据松山湖金融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金融资金办”)提请,复核并划拨对高新投的风险补偿金及对资助企业的贷款贴息;对“松湖烟雨”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松山湖金融资金办负责编制“松湖烟雨”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受理和审查高新投风险补偿申请;提出贷款贴息的划拨建议;配合财政分局、审计部门对“松湖烟雨”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与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资助企业的认定并向高新投书面批量推荐企业;对企业进行贷后监督;配合财政分局、审计部门对“松湖烟雨”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高新投负责以集合担保的方式,为通过其专业评审的企业向东莞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对企业进行保后跟踪管理;向东莞银行支付风险赔付;赔付项目的追偿;建立风险代偿赔付的相关档案。
第九条 东莞银行负责向经其独立评审通过的企业提供贷款;对企业进行贷后监督;建立风险代偿赔付的相关档案。
第三章 资助企业的认定与集体担保信贷的实施
第十条 满足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备齐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与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
1、《松湖烟雨――松山湖小微企业集合担保信贷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贷款卡(正反面)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明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申请贷款前1个月、上年度同期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第十一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与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按照本操作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对申报企业资质进行审定并以书面形式向高新投批量推荐企业。在项目合作期内,向高新投推荐企业数不低于园区内科技型企业总数的30%。
第十二条 高新投将通过其专业评审的企业以集合担保的方式打包推荐至东莞银行。高新投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总数不低于管委会推荐企业总数的30%,规模不低于管委会风险补偿金10倍,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高新投按担保金额3.0%的收费标准向担受保企业收取担保费,其中1.5%作为风险补偿金划转至以高新投名义在东莞银行开立的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三条 东莞银行向经其独立评审通过后的被推荐企业提供贷款,其中松湖烟雨1号产品(向松山湖小微企业发放)单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2号产品(向留创园微型企业发放)单户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期限均不超过1年(含1年),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水平。
第四章 风险补偿的实施
第十四条 松山湖管委会安排500万元的专项风险补偿金用于担保代偿的风险补偿,管委会赔付上限为其风险补偿金的存量总额。风险补偿金以管委会名义在东莞银行开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当企业贷款出现风险赔付时,高新投向松山湖金融资金办提交风险代偿申请资料。
第十六条 松山湖金融资金办根据管委会和高新投实际投入风险补偿金比例审定确认管委会承担赔付金额,提请松山湖财政分局审核。
第十七条 松山湖财政分局对担保代偿情况核对无误后,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高新投风险补偿金专户,高新投再行向东莞银行支付赔款。
第十八条 管委会所承担的代偿损失委托高新投代为追偿,追回的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管委会实际赔付比例归还管委会,不得隐瞒和截留。
第十九条 因企业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债权无法追回而形成坏账损失的,由松山湖金融资金办提出核销报告,经财政分局审核后,报请管委会审批,对发生损失的风险补偿金核销。
第二十条 高新投、东莞银行应通过保(贷)后跟踪管理,力争将担保代偿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与企业串通合谋套取贷款。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投、东莞银行应建立风险代偿赔付的相关档案,以备查验。
第五章 贴息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松山湖管委会安排100万元,按照担保贷款金额2%/年的标准,向获得担保贷款企业提供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后,凭借款借据和付息单向松山湖金融资金办申请贷款贴息。
第二十四条 松山湖金融资金办对企业贷款和利息情况进行汇总并复核确认后,对拟贴息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政府贴息支出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提请松山湖财政分局审核。
第二十五条 松山湖财政分局对企业贴息情况核对无误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获得贷款贴息支持:
(1)贷款资金用于拆借等非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3)企业和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4)同年度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
(5)有发生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合作期满,松山湖金融资金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仅适用于松山湖松湖烟雨集合担保信贷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松山湖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松湖烟雨项目实施完毕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