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建设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的实施办法(试行)(已失效)
- 2012-08-0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松山湖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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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东莞市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东府办〔2011〕144号)精神,加快松山湖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建设步伐,推进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以下简称“松山湖”)科技金融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提升松山湖综合竞争力和对东莞乃至珠三角的带动辐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体目标
把握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科技金融试点的政策机遇,着力构建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为主体,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核心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融资支撑体系,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外包,打造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示范区域,全面建设松山湖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
第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
松山湖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松山湖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相关决议,制定建设方案、落实优惠政策等工作。
第三条 推进金融机构创新,拓宽融资渠道
(一)大力集聚金融总部机构。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松山湖设立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通过提供总部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强化财税扶持政策以及完善配套服务等政策,吸引总部机构入驻,提升松山湖金融综合竞争力。
对金融总部机构的扶持执行《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按照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要求,积极创新工作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和开展新型金融服务,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单列贷款计划,单建审批通道,单设激励考核,吸收科技专家参与贷款评审,加大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
(三)支持设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鼓励银行组建科技支行,探索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鼓励银行设立科技贷款专营部门,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搭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专业团队、业务流程、授信政策、考核机制等,拓展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广度和深度。
(四)积极试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整合金融资源和科技产业资源,创新融资服务模式和流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富有特色的个性化融资服务。
(五)鼓励保险机构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支持保险公司在松山湖设立专营科技保险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做大科技企业融资型保险业务规模,鼓励发展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展科技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信用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创新银保合作方式,探索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新模式。
(六)发展科技担保支持科技企业融资。引进培育一批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方式,推出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争取设立再担保公司,通过再担保与担保的联动与协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分散担保风险,扩大担保公司的辐射范围。
(七)设立和引进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吸引国内外风险资本在松山湖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松山湖种子期或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投资管理机构来松山湖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非上市的处于成长期、相对成熟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以满足成熟企业规模化扩张时期的资金需求。
具体扶持详见《关于促进松山湖高新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指导措施》
第四条 发展科技金融产品及业务,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一)鼓励企业发行债权融资产品。鼓励成长性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偿债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探索和组织发行松山湖“中小科技企业集合债券”、“中小科技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全面拓宽中小科技企业债权融资渠道。
(二)支持科技信贷产品创新。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积极面向中小科技企业,大力发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信用放款等信贷创新产品。实施推进松山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类质押贷款业务试点,鼓励银行提供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以及探索创新科技保险、融资担保产品等。
第五条 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一)按照“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梯度上市原则,重点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和培育工作;落实和优化企业上市激励政策,引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再融资。
(二)加快推进松山湖成为国家“新三板”试点园区,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试点,进一步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和挂牌新三板的奖励支持政策。
具体扶持详见《松山湖高新区鼓励企业改制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设立松山湖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积极引导创投机构投资、有效补偿科技金融业务风险等科技金融建设项目。
(一)引导放大创投机构投资。在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中设立创投引导基金,专门对支持松山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投机构进行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
1、阶段参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创投引导基金按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额)25%的比例参股(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增加创投机构募资的有效渠道。
2、跟进投资。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符合条件的松山湖企业时,由创投引导基金按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20%进行跟进投资。对经认定的种子基金投资松山湖企业的,引导基金的跟投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100%;在规定期限内受让引导基金跟投股份的,还可获得不同幅度的收益让渡。
3、风险补贴。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符合条件的松山湖企业时,一旦投资项目失败,在该项目投资失败清算后对其投资损失给予的一定补助,降低创投企业在松山湖投资风险。补助金额为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补贴资金从风险补偿资金池列支。
具体扶持详见《松山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
在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中,设立首期规模5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补偿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1、补偿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贷款投放风险。支持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科技信贷专营机构降低融资门槛,对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每年在松山湖投放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池补贴30%。
2、补偿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风险。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扶持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并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机构每年在松山湖对中小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实际代偿损失的50%给予损失补偿,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补偿保险公司开展融资型保险业务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利用贷款保证保险等融资型保险业务帮助松山湖企业获得银行融资,对保险公司和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合作开展该类保险业务,当年度总理赔损失超过年度总保费150%的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池补贴30%。
4、补偿创业投资机构开展投资业务风险。详见“(一)引导放大创投机构投资—风险补贴”。
第七条 积极发展金融服务外包
(一)建设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按照集约、高效、国际化的标准,加快打造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园区主要承接境内外金融服务外包产业转移,打造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信息技术创新中心、业务创新中心和运营机制创新中心。
(二)培育和引进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加大财税扶持奖励力度,培育和引进一批能够承接境内外金融机构业务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重点引进BPO(商业流程外包)中的金融财务外包、推进金融ITO(信息技术外包)业务、积极拓展KPO(知识流程外包)金融服务外包高端业务,加快向高端金融服务领域转变。
第八条 改善科技投融资环境
(一)建立科技金融协调机制。成立松山湖高新区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商决策机制,统筹协调科技金融资源,优选优育科技企业资源,重点围绕金融支持科技的目标制定政策、措施和组织试点。
(二)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松山湖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多渠道采集、整合企业信息,建立完整科技企业信用档案;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政府、银行、投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共同开展对科技企业的综合信用评定,按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扶持;树立守信企业典型,开展“守信企业”评选活动。
(三)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发挥松山湖投资促进和企业服务中心的作用,搭建企业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服务平台,通过完善平台的各项融资服务功能,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多样化的资金支持。
(四)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引进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上市、发展等提供专业服务。
(五)促进政产融研合作。政府引导,推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深入开展金融理论研究、案例研究、专项课题研究;积极引进、设立总部(行)级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实验室、研发基地,加大研发力度,推出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松山湖的科技金融创新水平。
(六)建立干部挂职交流制度。选派干部到银行、创业投资企业等金融机构挂职,加强双方信息互通,促进科技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融合。
第九条 其他
1、本办法涉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松山湖产业发展规划、在松山湖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推荐。
2、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在申请相关政策时,如有本意见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原《关于加快松山湖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