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推进“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根据我市《“构建大湾区机制下莞台港澳深度合作新格局”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莞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大力引进更多台湾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来莞落地发展,加快松山湖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以下简称“青创基地”)平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台湾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松山湖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引进台湾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以及建设青创基地的专项支出。市财政在原定5000万元支持额度内,继续对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统筹管理、绩效跟踪、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松山湖管委会负责全面统筹专项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计划、监督管理等工作。
松山湖管委会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松山湖产业发展局承担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松山湖管委会。松山湖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在市财政投入额度用完后落实资金安排。
第五条 市台港澳事务局负责项目协调审核,复核通过评审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申请。
第六条 青创基地是两岸青年交流的桥梁和台湾青年来大陆实习就业创业的重要载体,为台湾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搭建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支持、营造有利的创业环境。青创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由松山湖产业发展局负责,该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第三方运营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事主体、税务登记关系均在松山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正式入驻青创基地及其授权的创业基地、孵化器;
(三)台湾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所注册的企业,企业创始人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台湾籍,应为企业技术带头人,或担任主要负责人;在企业的注册登记中台湾籍人员所占股份(含技术入股)累计比例不低于25%;
(四)申报项目属于松山湖主导产业领域(包括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机器人产业、新能源产业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及松山湖管委会扶持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和急需配套的项目。
第八条 经同意入驻青创基地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可在政策有效期内免费使用办公场地和“拎包入住”公寓,并享受以下补贴:
(一)创业启动资金。对各项目给予创业启动金的额度根据专家评分结果确定。综合评分85分(含85分)以上,给予20万元;综合评分70分至84分,给予15万元;综合评分60分至69分,给予10万元;综合评分60分以下,不予资助。同一企业创始人在松山湖创办或参与创办的创业项目只可以申报一次创业启动资金。
(二)入驻企业优先安排入住青创基地的“拎包入住”公寓,若其数量不能满足项目发展需要,则入驻企业可申请住房租金补贴。每个入驻企业可享受2年内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房租补贴,据实列支,不包括水电和物业管理等日常开支。
(三)培训参展补贴。入驻青创基地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参加由各级教育或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给予培训经费50%,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参加国内外行业展会,给予参展经费50%,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参展补贴范围为企业自费部分的展位费、展位装修费用及会议注册费。同一创业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市和园区其他同类参展补贴政策。
(四)贷款贴息。对于获得全国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及科技贷款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将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进行核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利息最高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同一创业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市和园区其他同类科技金融贴息政策。
第九条 对青创基地及其授权的创业基地、孵化器的日常运营管理给予支持。包括青创基地日常办公开支、项目租住公寓租金支出、运营单位人员配套公寓租金支出、办公场地物业管理费、水电网络费及维护升级等运营费用,授权第三方运营单位的服务外包及绩效奖励费用,部门日常监管所需的如评审、监理、绩效评价等购买服务费用。上述费用由松山湖产业发展局按相关合同约定据实列支。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批
第十条 各类补贴申报周期如下:创业启动资金(第一期发放)和创业项目住房租金补贴原则上按季度组织申报;培训参展补贴和贷款贴息按半年度组织申报。由松山湖产业发展局负责受理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各类补贴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按照《东莞松山湖引进台湾创新创业青年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要求,申请单位报送申报材料至松山湖产业发展局。
(二)审查。松山湖产业发展局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条件的符合性、可行性、技术指标等。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将退回该项目全部申报材料。被退回的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三)评审。松山湖产业发展局组织项目专家评审会,对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并通过初审项目进行专业化审查,并给出评审意见,确定具体资助金额,评审结果提交市台港澳事务局复核。
(四)公示。通过审查和评审的申请单位将按批次集中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松山湖产业发展局提出,由松山湖产业发展局进行调查、处理及反馈。
(五)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松山湖产业发展局报松山湖管委会审批及提请拨付。
第十二条 松山湖产业发展局按照松山湖管委会审批通过的名单拨付各类补贴。各类补贴拨付方式如下:
(一)创业启动资金根据专家评分确定具体资助金额,并划分按70%、30%比例,分两期进行拨付。其中,第一期资金在项目审批通过后支付;第二期资金在第一期资金到账半年后进行拨付。项目申领第二期资金时须营收额达10万元以上,并提交绩效工作报告(包括创业启动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目标完成进度等内容)及项目入驻考勤表,由松山湖产业发展局进行审查。
(二)若因不能安排入住青创基地“拎包入住”公寓而需要租住其它房源,则可申请租房补贴,并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每月实际补贴金额按房屋租赁发票据实列支,补贴期从实际缴纳租金日期起开始计算,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三)培训参展补贴、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按批次给予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松山湖产业发展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入驻项目的资金申报和使用进行核查;对青创基地运营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四条 项目存在造假行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助等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申请资格、追缴补贴资助、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在享受本办法专项资金资助期间,不能同时申请其他同类青年创业性质的财政资金扶持,否则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追缴依本办法已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与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如与松山湖管委会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根据创业政策调整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在办法有效期内未完成拨付的创业启动资金和创业项目住房租金补贴,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延续至资金拨付完毕。
2019年7月31日前已审批未完成拨付的创业启动资金,仍按《<关于大力引进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的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松生〔2016〕24 号)流程进行资金拨付。2019年7月31日后发生的创业项目住房租金补贴以及青创基地的日常运营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本办法支出范围,按本办法标准和流程执行。
 附件:松山湖发[2019]2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大力引进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