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有效的组织实施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深化统计工作责任制,严肃统计工作纪律,特制订松山湖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向上级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要与台帐或基层报表数据相衔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若发现不一致,应进行调查核实。不经过核实或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统计数据失真,责令重新核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条 向市政府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供,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提供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
第三条 对外或对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是已经定案或经过评估认定的。属于统计业务范围内的,应当如实提供,对不属于统计业务范围内的,应当说明原因,对拒绝提供又不能说明原因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对外界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对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报送企业反馈,并要求其说明原因、进行复核或修正。若明知报送数据质量有问题而放任自流的,追究承办人员责任。
第五条 对统计调查、资料整理、综合汇总各个阶段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审查复核,确保数据质量。因失职或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分管领导或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统计人员应熟悉报表内部,报表之间的填写要求和逻辑关系,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对采集的统计信息,统计人员要进行真实性和逻辑性审核,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用。
第七条 统计人员对初步汇总后的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核。
第八条 要严格按照重大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的要求,对符合评估制度要求的各项数据按规定做好评估。
第九条 严格规范报表报送程序。各统计人员要认真遵守统计报送规定,统计报表必须经专业人员审核无误,经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十条 各类统计报表实行网络和纸质形式同时保存,并对纸质打印的各类统计报表进行妥善保管存档。若人员变动的,要进行严格的资料交接,对因保管不力造成资料丢失或毁损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松山湖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