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2号),涉及我园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松山湖川采餐厅使用的孔山料酒
(一)东莞市松山湖川采餐厅使用的孔山料酒(生产商:珠海市浙绍酿酒有限公司;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24-01-23)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松山湖川采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原料孔山料酒供应商的资质证件、送货单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数量少,金额小,情节轻微,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及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140517A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餐厅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了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餐厅认为该批次涉案食品在进货的时候是瓶装完整的,且购买、贮存过程均符合规定;其使用环节各环境不可能存在不合格项目污染的可能;采样的样品为整瓶未开封产品;因此其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的问题,而不是该餐厅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