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中西部地区(已纳入我市人社局补贴对象的广东省劳务协作地区广西、贵州、西藏、新疆除外)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费,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
我市用人单位(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招用中西部地区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名脱贫人口,未向我市人社部门申领过“一般性岗位补贴”,按200元/人/月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为2024年1月至10月。
中西部地区脱贫劳动力在我市工作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或以上,按贵州、西藏、新疆籍脱贫劳动力1000元/人/年;广西籍脱贫劳动力600元/人/年;其余中西部省份脱贫劳动力每年500元/人/年标准给予中西部地区脱贫人口脱贫劳动力交通补助。
现将2024年6月初审通过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贴情况公示如下(见附表),如公示名单中存在被证实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将予以剔除,实际补贴情况以最终拨付名单为准。
举报电话:
社会事务局:0769-22895777
公示时间: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9日(至少三个工作日)
附件:2024年6月松山湖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贴公示(第一批)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