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东莞市水库管理规定》等规定,松山湖河道、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规划已依法划定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划定内容
本次划界的渠道、水库、水利工程主要包括28条渠道、3座水库、1座水闸、2座节制闸和6座排站。其中松山湖片区范围内渠道共有12条、水库共有3座、水闸共有1座;生态园片区范围内渠道共有16条、排站共有6座,节制闸2座。
(一)渠道:黎贝岭排渠、寮步河(松山湖段)、牛杨河、大岭山南区排渠、大坑洞排渠、枫树坑排渠、实验小学南排渠、犀牛陂排渠、松木山水、松木山支渠、南排渠、北排渠、新排渠、田边排渠、涌美排渠、中坑二渠、坑尾一渠、坑尾排渠、浦心排渠、文庙排渠、下沙二渠、福隆排渠、寮步河(生态园段)、西溪排渠、石步排渠、南畲朗排渠、大圳埔排渠、石涌新排渠。
(二)水库:月荷湖(三枝松)、尖岗水库、花园岗水库。
(三)水闸排站:松山湖上下湖水闸、石步排站、鱼敬塘排站、涵头排站、大圳埔排站、大圳埔2排站、角社排站、节制闸。
二、划定标准
本次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线主要为渠道、水库、水闸和泵站,划定参考标准主要依据《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的函》(东水务函〔2012〕116号),具体标准为:
(一)水库工程
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包括库区和工程区。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已征用的土地超出坝顶高程线的,循已征用的管理范围。工程区:水库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不少于 30 米的范围;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大坝(含主、副坝,下同)左右坝头两侧各 30 米及下游坝脚线外不少于 100 米的范围,小(1)型水库大坝左右坝头两侧各 30 米及下游坝脚线外不少于 50 米的范围,小(2)型水库大坝左右坝头两侧各 30 米及下游坝脚线外不少于 30 米的范围。
保护范围: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管理范围至水库集雨面积范围之间的土地范围;工程区保护范围为大坝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等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 200 米的范围。
(二)水闸工程
管理范围:水闸工程占地范围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1000m/s)上、下游宽度不少于50米;中型水闸([100,1000]m/s)上、下游不少于50米,两侧宽度不少于30米;小型水闸(小于100m/s)上、下游不少于30米,两侧宽度不少于10米。
保护范围:水闸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200米的范围。
(三)河道堤防工程
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堤防护堤地按照《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划定。
保护范围:堤防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200米的范围。
(四)泵站工程
管理范围:泵站主体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泵站(≥50m/s或≥1000kw)50米,中型泵站([10,50]m/s)或([1000,10000]kw)30米,小型泵站(<10m/s或<1000kw)10米。
保护范围:泵站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200米的范围。
(五)渠道工程
管理范围: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的范围,无背水坡的为迎水坡顶向内 10 米的范围。
保护范围:大型渠道(≥100 m3/s)管理范围外延 15 米,中型渠道([20,100]m3/s)管理范围外延 10 米,小型渠道(<20m3/s)管理范围外延 5 米。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具体划定时应结合城市规划实际进行划定。
三、管理要求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包括兴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及其他工程设施,埋设管道、缆线)的,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不得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向松山湖自然资源局、城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前,将建设方案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设置阻碍行洪物体或围垦、种植阻碍行洪植物或擅自垦堤种植;
2、堆放、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3、堆放、倾倒、掩埋或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4、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物的车辆、容器等污染水质的物品;
5、其他危害堤防安全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五)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六)禁止其它对管理范围线保护对象构成破坏或妨碍水利工程管理的活动;
(七)禁止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活动。
四、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单位:松山湖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
监督电话:0769-22894920
特此公告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松山湖河道、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part1.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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