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9号),涉及我园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客莞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鲈鱼
(一)东莞市客莞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鲈鱼(规格:鲜活食用农产品;抽样日期:2023年9月21日)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客莞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鉴于该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41113A01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认为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鲜活的,且购买、贮存和销售的整个过程均符合规定;属于终端消费环节,除煮熟外不再进行其他加工处理;其涉案食用农产品暂养水检验合格;因此其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