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管委会商务与投资促进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02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对松山湖园区食品餐饮、流通环节监督抽检工作中,检验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园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晟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酸菜
(一)东莞市晟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酸菜(规格:蔬菜制品;抽样日期:2023年10月1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晟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41128A01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认为涉案批次食品为员工餐菜品原料,没有流入市场;该批次涉案食品正规采购,来源合法,储藏符合要求;属于餐饮环节,除煮熟外不再进行其他加工处理;不合格项目是源头生产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二、东莞市松山湖喜多优鲜百货店(经营者:刘春梅)销售的黄豆芽
(一)东莞市松山湖喜多优鲜百货店(经营者:刘春梅)销售的黄豆芽(规格:新鲜食用农产品;抽样日期:2023年10月18日)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松山湖喜多优鲜百货店(经营者:刘春梅)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百货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41226A0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百货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百货店认为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新鲜的,且贮存和销售的整个过程均符合规定;属于销售环节,不再进行其他加工处理;因此其不合格项目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百货店导致的。
三、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松山湖南山路店销售的老姜
(一)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松山湖南山路店销售的老姜(规格:食用农产品;抽样日期:2023年10月23日)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松山湖南山路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老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41226A01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新鲜的,且贮存和销售的整个过程均符合规定;属于销售环节,不再进行其他加工处理;因此其不合格项目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松山湖管委会商务与投资促进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