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管委会商务与投资促进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01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对松山湖园区食品餐饮、流通环节监督抽检工作中,检验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园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左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
(一)东莞市左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规格:新鲜食用农产品;抽样日期:2023年9月14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左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涉案货值金额9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于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遂并案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东莞市松山湖广隆猪脚饭饮食店(经营者:傅文坑)经营的卤肉卷
(一)东莞市松山湖广隆猪脚饭饮食店(经营者:傅文坑)经营的卤肉卷(规格:散装食品;抽样日期:2023年9月18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松山湖广隆猪脚饭饮食店(经营者:傅文坑)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20元,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卤肉卷供应商的资质证件和送货单,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数量少,金额小,情节轻微,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及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41113A01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