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我辖区现有一批食品经营者(名单见附件)存在已不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从事食品经营服务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经营必需的条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拟依职权撤回这一批食品经营许可。
这一批食品经营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经营者下落不明,我局通过其许可注册登记时提供的经营场所和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均无法与相关的经营者(含负责人)取得联系,现告知各有关经营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述许可事项如涉及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参照本公告第二款内容,依法向我局提出有关权利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被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联系地址:东莞市松山湖市民中心四楼
联系人:雷小姐 电话:0769-23075095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