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2号),涉及我园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松山湖惠家百货店(经营者:刘锋)销售的豇豆(青豆角)
(一)东莞市松山湖惠家百货店(经营者:刘锋)销售的豇豆(青豆角)(规格:新鲜农产品;抽样日期:2022年9月28日)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松山湖惠家百货店(经营者:刘锋)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百货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41213A0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百货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百货店认为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新鲜的,且购买、贮存和销售的整个过程均在阴凉条件下进行;属于终端销售环节,不再进行其他加工处理;其销售经营环节各环境不太可能存在农药污染的可能;因此其倍硫磷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百货店导致的。
二、广东新嘉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虾蛄
(一)广东新嘉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虾蛄(规格:新鲜海产品;抽样日期:2022年10月8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广东新嘉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虾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41213A02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认为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鲜活的,且购买、贮存和销售的整个过程均符合其储藏条件,使用自来水暂养;当事人属于终端餐饮加工环节,其经营环节各环境不可能存在重金属污染的可能;因此其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三、东莞市松山湖轩茹水果店(经营者:游相相)销售的鲈鱼(冰鲜)
(一)东莞市松山湖轩茹水果店(经营者:游相相)销售的鲈鱼(冰鲜)(规格:冰鲜水产品;抽样日期:2022年10月31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松山湖轩茹水果店(经营者:游相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水果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40105A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水果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水果店认为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采购的是冰鲜的,且购买、贮存和销售的整个过程均在冷藏条件下进行;属于终端销售环节,不再进行其他加工处理;其销售经营环节各环境不太可能存在兽药污染的可能;因此其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水果店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