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58号),涉及我园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松山湖聂记蔬菜档销售的豇豆(豆角)和姜
(一)东莞市松山湖聂记蔬菜档(经营者:聂德江)销售的豇豆(豆角)(规格:新鲜农产品;抽样日期:2022年7月28日)样品三唑磷项目不合格;销售的姜(规格:新鲜农产品;抽样日期:2022年8月3日)样品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2年7月28日,我局采样当事人销售的豇豆样品经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3日,我局采样当事人销售的姜样品经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进行了并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件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豇豆和姜,涉案货值金额298元,违法所得29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数量少,金额小,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重金属污染和农药污染不太可能是销售环节造成,近年来由于疫情原因实体经营困难等情形,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41129A04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蔬菜档共计采购了涉案豇豆(豆角)4公斤、姜25公斤,全部于收到检验报告前销售完毕。该蔬菜档张贴了召回公告,没有收到召回产品。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蔬菜档进行了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蔬菜档认为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新鲜的,且购买、贮存和销售的整个过程均在阴凉条件下进行;其销售经营环节各环境不太可能存在农药污染和重金属污染的可能,因此其三唑磷项目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蔬菜档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