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7号),涉及我园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松山湖红记水产档销售的鲈鱼
(一)东莞市松山湖红记水产档(经营者:肖红梅)销售的鲈鱼(规格:鲜活农产品;抽样日期:2022年5月24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松山湖红记水产档(经营者:肖红梅)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水产档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40721A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水产档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水产档认为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鲜活的,每天采购,每天销售完毕,其销售环节不可能添加兽药;因此其兽药残留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水产档导致的。
二、东莞市松山湖源味冻肉店销售的小黄姜
(一)东莞市松山湖源味冻肉店(经营者:陈保香)销售的小黄姜(规格:新鲜农产品;抽样日期:2022年5月25日)铅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松山湖源味冻肉店(经营者:陈保香)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冻肉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40804A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冻肉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冻肉店认为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新鲜的,销售过程符合其储藏条件,独立堆放,其销售环节各环境不可能存在重金属污染的情况;因此其重金属铅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冻肉店导致的。
三、广东菜万家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
(一)广东菜万家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规格:新鲜农产品;抽样日期:2022年5月25日)倍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广东菜万家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40721A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认为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新鲜的,基本是每天采购,每天销售完毕,其销售环节各环境不可能存在农药污染的情况;因此其农药残留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