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药品经营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我局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要求,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现予以公布。企业应在责令整改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
GSP证书编号 |
主要不符合GSP的事实 |
责令整改日期 |
1 |
东莞市松山湖德康药房 |
粤DB7690028 |
C-GD-15-DG-0172 |
2017年4月19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组织的GSP跟踪检查中发现:
1.该店现场未能提供药品追溯制度、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2.该店现场未能提供2017年度培训计划;13101该店营业员陈仪玲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原健康证已过期;
3.该店现场未能提供药品零售操作规程资料;
4.该店药品陈列区部分标签标志不清晰,放置不准确。 |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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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