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7年第35号),涉及我园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东莞市红树林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松山湖创现代企业加速器分公司食堂经营的不合格食品“麻油榨菜丝”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红树林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松山湖创现代企业加速器分公司食堂的麻油榨菜丝(生产日期:2017年9月8日)进行监督抽验,2017年10月11日收到上述批次的麻油榨菜丝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1715873),报告显示苯甲酸项目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我分局于10月11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书面送达给东莞市红树林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松山湖创现代企业加速器分公司食堂,该食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分局执法人员对食堂厨房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麻油榨菜丝。我分局执法人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要求该食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食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并提交自查报告。
2017年10月11日,该食堂提供了该批次食品的1份“送货单”(日期:2017年9月13日、单号:No.0003665)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资料、该批次麻油榨菜丝的合格证(生产日期:2017年09月08日)。据查,该食堂从东莞市大岭山红丽调味品经营部(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连平村信立国际农产品贸易城内干货区横二路142号)购入该批次食品共计10公斤,每公斤15元,货值150元。该批次食品已销售9.1公斤(无偿提供抽样0.9公斤,剩余9.1公斤已于当日供餐食用)。
(二)处罚决定:该食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017年10月25日,我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食堂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7〕1410110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
该食堂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食堂进货的麻油榨菜丝仅供当日食用,该食堂没有对其进行违规加工操作,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商在生产中超量使用添加剂造成的。2017年10月25日对东莞市红树林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松山湖创现代企业加速器分公司食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情况
经调查,东莞市红树林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松山湖创现代企业加速器分公司食堂经营的麻油榨菜丝是在东莞市大岭山红丽调味品经营部购入,该店属大岭山镇辖区。2017年11月17日我分局已发函至大岭山分局进行协查。